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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探視權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2-15 13:18:13

A. 探視權包括哪些人是怎麼規定的

在 離婚 之後只有父親或者母親一方享有 撫養權 ,這是 婚姻法 的明確規定,同時也是對探望權權利行使主體的限制,雖然有人認為法律對有探望權的主體進行了限制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關於 探視權 包括哪些人是怎麼規定的很多人有疑問,接下來讓來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 一、探視權包括哪些人是怎麼規定的? 《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 撫養 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該法條把探望權的主體僅限於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法條中「離婚後」三個字把探望權的主體僅限於法定婚姻的當事人,對父母的范圍做了不必要的限制,而探望權其實是基於父母子女關系而產生的身份權,只要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均有權探望未成年子女。 探望權從其性質上來說是一種「天賦權」,其產生源於父母子女之間自然的血緣關系,其存在的意義在於滿足父母子女之間的情感交流,保障子女獲得父母關愛的權利,強化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的法律責任。 我國對父母的范圍做了限制,制約了這一制度功能的發揮,所以應增加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被宣告無效、婚姻被撤銷的情形。盡管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後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權利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與父母的關系卻不會因為父母婚姻的無效而終止,不管是不是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過錯導致 婚姻無效 ,其始終享有對子女的探望權。法院在婚姻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判決中應同時對探望權做出明確規定。 (2)未婚父母解除 非法同居 關系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父母一方應享有探望權。未婚父母之間沒有 離婚程序 , 同居關系 一旦解除,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理應享有探望權。 (3)夫妻非正常 分居 的情形。我國法律雖無明確規定分居制度,但在現實生活中,父母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間,子女極少與父母輪換共同生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控制子女,拒絕另一方與子女的接觸和聯系,在這種情形下,由於無法可依,遭到拒絕的一方當事人要與子女相聚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濟。 另外,對於人工生育的子女,只要是經夫妻雙方協議實施的人工生育,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視為婚生子女關系,可見人工生育的子女的父母也應享有探望權。將行使探望權的父母範圍擴大到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親或母親,從而與《婚姻法》中撫養教育的父母範圍保持一致。 二、探望權有哪些內容 探望權的內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時間。探望方式指以什麼方式來行使探望權,對此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一是見面,以見面時間的長短為標准可分為短期探望和長期探望兩種。短期探望又稱暫時性探望,指不直接撫養子女方到對方家中或指定的地點,定期看望子女,這種探望時間較短;長期探望又稱逗留性探望,指享有探望權的父母將子女帶走,與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並按時送回。二是交往,指享有探望權的一方有權以電話、書信等方式與子女進行交流、保持聯絡。行使探望權的時間指在什麼時間見面,見面持續時間的長短。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時間,先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當事人協議可以在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其他時間、地點進行。當事人對探望方式和時間達成協議的,法院應對協議內容進行必要審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並將協議內容寫入離婚調解書或 判決書 中。當事人對探望方式和時間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探望方式和時間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探望權的行使應當進行約定,通常要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目的出發,對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進行約定,不能損害孩子的合法權益,在探望權當中當事人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到法院起訴,當然法院在審查的時候一定要注重保護孩子的合法權益。

B. 探視權的類型是什麼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有,探望權的行使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協商的內容可作為協議離婚的一部分內容,子女對行使探望權有選擇能力的應聽取子女的意見,法院有權對協商內容加以審查。對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權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單獨起訴,人民法院也應受理。

根據《婚姻法》第24條規定。探望權是一種權利,那麼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絕、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顯然是一種侵權行為,並且具有可訴性,應當予以探望權人救濟,而且負有協助義務的一方拒絕、阻撓探望權人行使探望權,探望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

對於父母而言,應考慮到父母的居住地點、工作性質、身體和精神的健康狀況、個人品德等情況來加以確定。探望權雖為父母的權利,但這種權利的行使應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因此,決定以何種方式探望子女時,既應考慮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權的行使給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難與不便,又要考慮到子女的需求與子女的最佳利益。

C. 探視權的規定有哪些

一、探視權的規定有哪些
1、探視權的規定如下:
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義務協助;
2、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撫養子女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義務的,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對享有探望權的一方,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權;中止理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探視的流程是什麼
1、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身份證明,並向相關派出所或公安局出具與囚犯的關系證明;
2、確定具體的探視時間,囚犯每月最多可接受兩次探視;
3、到監獄後,有專門的科室辦理接見手續,完成後即可接見。

D. 探望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探望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離婚 後,不直接 撫養 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由此可見, 探視權 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 離婚協議 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范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為此探視權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證。解決了未修改前探視權行使無法定程序作保證的空白,對司法工作者解決此類糾紛和當事人行使探視權均提供了法律依據。當事人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或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置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旦其權利受到侵犯,對方都有獨立的民事請求權和申請執行權。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權利的行使必須有一定的限度,超過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視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也應遵循這個規律,本著互利原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登記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雙方未就探視權提出請求,而在離婚後發生探視權糾紛的,可以「探視權糾紛」為由,單獨提起 訴訟 。

E. 探視權的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怎樣規定的

近年來,隨著離婚率的不斷上升,離異雙方因探視孩子而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不僅影響社會安定,更給孩子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害。

網友咨詢:

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包括單獨相處嗎?

江蘇朗盈律師事務所吳林律師解答:

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包括單獨相處,探視權是法律賦予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的合法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吳林律師解析:

探視權包括單獨相處嗎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婚姻法》的這一條,規定了探望權的以下內容:

探望權的主體為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探望權的行使,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權時有損於或者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後,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的恢復,即中止的情形消失後,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為。

探望的方式,目前子女探望權實現的方式中,一種是時間短、比較靈活的探望性探視;一種是逗留式的,一般時間較長,時間和地點都可以由父母約定或法院判決來規定。

探望的時間,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從事法律行業工作十餘年,歷任法務、法官助理、專職律師等職務,具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擅長商業領域的訴訟及非訴法律業務,目前致力於家族信託、財富傳承等綜合性新興領域的研究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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