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離婚保險應如何分配
離婚時對於財產險可持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分割,返還型財產險可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的方式進行分割。個人婚前買的保險或者父母幫子女買的保險,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貳』 終身壽險離婚時如何分割
關於終身壽險離婚分割?在一方或雙方為投保人並以自己、對方或雙方為受益人的情況下。離婚時可選擇退保,退保產生的現金價值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可確定由一方繼續履行保險合同,待保險事故發生後產生保險金,再把保險金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交的保險費占所已交納的全部的保險費的比例分出共同財產後,最後進行分割。
『叄』 離婚時已繳納的保險費怎麼分割
離婚時保險的分割辦法,首先看保險是屬於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主要看它的購買時間,如果是結婚之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是屬於共同財產。根據其特性,一般可以採取如下幾種方法進行分割維持合同;變更投保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肆』 保險在離婚時怎麼分配
第一種,個人婚前個人出資購買的保險,屬於個人所有,離婚時不參與分配; 第二種,婚後用共同財產為雙方購買的保險,保單的現金價值可以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分割方式有兩種:退保和變更投保人。 1、辦理退保後分割現金。 2、變更投保人,轉讓保單給被保險人。當然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雙方則不需要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權要求另外一方補給自己現金價值的一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伍』 離婚保險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時,應當分割的財產僅僅是夫妻共同財產。
那麼對於離婚時保險的分割問題,具體應當如何處理呢?
一、婚前購買的保險離婚時如何處理?
(一)婚前購買的保險,如果在婚前已經全部繳費,歸個人所有。
(二)婚前父母出錢,明確為自己子女購買的保險,歸其個人所有。
(三)保險於婚前購買,婚後繼續繳費的,離婚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繳納的保費需要給對方一半補償。
(四)婚前購買的理財型保險(如年金險、增額終身壽險等),婚後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進行分割。
二、婚後購買的保險離婚時如何處理?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為自己購買還是為配偶購買的保險,一般來講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依法進行分割,具體包括以下處理方式:
(一)退保,分割現金價值
長期的重疾險是有現金價值的,退保時能夠取回一些錢。夫妻雙方離婚時若都不想要這份保險,可以申請退保,平分退回的現金。
(二)協商,補償現金價值
如果保險買得早,一方以現在的身體條件很難再買到新的保險,可以選擇不退保,協商補償對方一定比例的現金價值,以保留原有的保單。當然根據需要,男女雙方還可以協商變更投保人及受益人。
三、哪些保險離婚時不必分割?
離婚時並不是所有的保險都需要進行分割,對於離婚時不必分割的保險,上述已經提到了兩種,這里我們再總結一下:
(一)婚前購買並且已經繳費結束的保險,歸個人所有,離婚時不必分割。
(二)父母為子女一方出錢購買的保險,歸個人所有,離婚時不必分割。
(三)一方因傷殘或疾病獲得的保險金,歸個人所有,離婚時不必分割。
(四)父母不幸身亡,子女一方作為受益人獲得的理賠金,離婚時不必分割。
(五)為達到資產隔離的目的,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後,用公證後的個人財產購買的保險,離婚時不必分割。
綜上,在婚姻中,為了防止婚變造成諸多麻煩,建議夫妻雙方不要互相投保,最好各買各的。當然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需要處理保險分割問題的,可以咨詢律師處理。
『陸』 保險離婚後分割
法律分析:1、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據《保險法》該保險利益屬於第三人的利益,故該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只能是受益人自身享有的財產權益;
2、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夫妻一方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該保險利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類而定:
(1)人壽保險中的養老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這類保險一種是以被保險人死亡或發生重大疾病為保險事件,另一種是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或達到某年齡時仍然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例如養老保險合同。這類保險為主險時,其保單現金價值一般會在當年的保險單上直接載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書面申請後從保險公司獲得退還的合同現金價值。這類保險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項重要的財產,假定夫妻雙方關系正常未涉及到離婚,所獲得的無論是保單現金價值還是發生保險事故後的賠償金,顯然都會讓整個家庭受益,更何況現在此類的保單還可以作抵押申請保險公司的貸款,可見其財產價值的重要。我們認為,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官分割時,可判決保險合同仍歸一方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後繼續履行交納保費義務還是變現保單現金價值,而判決由該方當事人給付保單現金價值一半作為給對方的分割折價;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這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一種人身保險;
(3)健康保險:這類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對象,保證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保險責任范疇內的疾病或意外的事故所致的傷害的費用大的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處保險;
(4)財產保險:以各類財產及利益為保險標的,以補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基本目的的保險,包括家庭財產普通險、運輸工具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