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繼父母離婚後,與繼子女的關系如何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屬於姻親關系。
姻親關系,是因生父母的再婚的事實而與繼父母形成的關系。
姻親關系可以因生父母的離婚而解除與繼父母形成的關系。
所以,離婚後,在繼子女未成年的情況下,或繼子女已成年,但其未成年時沒有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並受繼父母長期的撫養、教育,繼父母可以解除與繼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不再撫養繼子女,以後也無權要求繼子女贍養自己。
在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其未成年時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並受繼父母長期的撫養、教育,那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應視為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則不能因為生父母的離婚而自然解除。
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完全相同。
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如果繼子女尚未成年,繼父母可以解除與繼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
如果繼子女已成年,只有繼父母一方同意或與繼子女雙方同意並符合法律規定解除時,雙方的身份關系才能解除。
但是,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的事實並不能因此而消失,所以,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成人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於年老體弱、生活困難又無生活來源的繼父母的晚年生活仍應承擔生活費用。
Ⅱ 父親與繼母離婚後,子女與繼母還屬於直系親屬么
需要看具體具體情況,如果雙方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並且,離婚後由繼母撫養的,那麼,子女與繼母仍然屬於近親屬。如果形成了撫養關系,但是雙方離婚後,子女由父親撫養的,那麼繼母就不再屬於其近親屬。
首先,直系親屬是指和自己有直系血緣關系和姻親關系的人。主要是指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還有配偶。除此之外,直系血親還包括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建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關系是因為父母之間成立婚姻關系,這屬於典型的擬制血親。父母離婚後只能很明確的說明其雙方的夫妻關系結束,如果因父親與繼母結婚已經形成撫養關系,並且離婚後依然由繼母撫養的,那繼母依然屬於直系親屬,保持著撫養關系的,那麼以後也要對繼母承擔贍養義務,照顧繼母的生活、陪伴繼母等,或者向其支付贍養費,在繼母死後也有權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繼承繼母的遺產。
一般來說,是否已經形成撫養關系需要綜合其是否有共同生活、是否有負責繼子女的生活起居、學習情況、繼子女的年紀等情況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Ⅲ 父母離婚怎麼證明子女與對方關系
可以通過離婚協議書或親子鑒定證明,通過有醫學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的鑒定書可以證明孩子是自己的,這種鑒定書受法律認可。任何一個子女都無權以父母一方為撫養自己而拒絕履行贍養父母的責任。父母離婚造成了與子女的分離,一方撫育一個是最合理的處理方式,父母離婚不離婚法律都不允許改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肉親情,法律也不允許依據任何理由解除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 所以,子女對沒有直接撫養自己的父母必須盡贍養義務,不盡贍養義務,父母可以起訴該子女要求其承擔贍養義務,法院也會堅定不移地支持父母的主張,判決子女盡贍養義務,絕不會因為父母一方在離婚後未撫養其中一個子女而免除這個子女的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Ⅳ 離婚後父母和子女關系是怎樣的
一、 離婚 後父母和子女關系是怎樣的?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 撫養 ,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是離婚後處理 子女撫養 問題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子女與父母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這是從廣泛的概念講,在實踐中,子女與父母的關系包括婚生子女、 收養 子女和繼子女與父母的關系,不同的關系中處理是有所區別的,具體如下: 1、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滅,因為他們間的關系是基於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系。 這血緣是改變不了的,不能通過法律程序來加以解除的,更不能因人的意志而改變。離婚只能解除父母間的夫妻關系,不能解除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在父母離婚以後,無論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而且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父母離婚前後也不會變化,是一致的。 2、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也不會因為養父母的離婚而消滅。《 婚姻法 》第26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養子女在養父母離婚後,仍是養父母的子女,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為養父母離婚而改變,除非有變更收養關系的事實存在。 3、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在繼父母離婚後,相對前兩種比較復雜。 首先,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未形成撫養關系的,則在繼父母離婚以後關系消滅; 其次,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可因繼父母離婚而消滅; 2、於繼子女由繼父母撫養成年的,他們的關系不因繼父母離婚而消滅; 3、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的繼子女,繼母或繼父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生母撫養。 綜上所述,有些夫妻自認為在與對方離婚之後就再無瓜葛也就意味著可能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也會因此而受到影響,但實際上,法律對於親屬血緣上的關系依舊是確認的,只要夫妻生育了孩子就應該永久與其相聯系而不因離婚而影響父母與子女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