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後,女方父母給女方買房,歸屬問題
法律分析:結婚後女方父母出資買房,該房歸屬為: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父母贈與所得的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父母贈與所得的房產,且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女方一方的財產,為女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 民法典婚後父母出資購房
民法典婚後父母出資購房
民法典婚後父母出資購房,有很多父母在自己有能力的時候都會選擇給自己的孩子置辦房子的,很多時候是在孩子結了婚以後幫忙出資買房,下面來看看民法典婚後父母出資購房
一、婚後父母出錢買房的規定是什麼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經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當然,如果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房產的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綜上所述,對房產需要有明確的規定,畢竟房產在購買的時候就有多種途徑,如果是婚後由父母全額出資購買房產的,如果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那麼就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有說明是贈與夫妻雙方的那麼就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出資首付的房子歸屬需要區分幾種情況,但是如果是父母實際出資就應該將這部分歸還給父母而不是算作夫妻共同財產的。
一、男方父母部分出資首付,登記在男方名下的。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價款的一部分,其餘款項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則該房產視為出資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屬於男方個人財產。財產分割時,男方應根據夫妻共同還貸部分,給女方一定的補償。
二、男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
這種情況通常是男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女方名下,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按共同共有處理。如女方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則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三、父母婚後全款出資,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
這里要注意,即使是婚後,如果一方父母全款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應視為父母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即該房屋歸其子女所有,而非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產分割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四、一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如果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則應認定為該房產為其父母對雙方子女的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五、雙方父母婚後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如果雙方父母婚後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雙方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即便出資額不等,也是平分。
六、雙方父母婚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如果雙方父母婚前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雙方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不管事後雙方子女有無婚姻關系抑或該房屋所有權登記者是誰,都應視為子女雙方按各自出資份額共有該房屋的所有權。離婚時,按雙方父母出資份額劃分。
綜上所述,《民法典》的最新規定突破了過去對財產分配的模糊狀態,如果是父母是為了自己的孩子能夠順利結婚而購買的房屋並且還是全額出資的話,就沒有理由將其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來分配給沒有任何付出的一方,而父母才是最終的財產所有人。
婚 後購房時一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該錢款性質如何界定?
要看父母的錢是具體怎麼給的。是直接給的房屋賣房還是直接給的子女一方。
此時,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所以,如果一方父母是通過自己的賬戶直接轉賬至中介或賣方或開發商的賬戶的房屋首付款應視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該部分首付款在夫妻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婚姻法》第18條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才為夫妻一方財產。但從我國傳統習俗及日常生活習慣來推斷,如果是父母先將這筆首付款轉賬給自己子女一方,子女一方又支付給付賣方或開發商,則該筆錢款理應視為父母對子女一方的贈與。
雖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明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但從其轉賬給自己子女一方的行為可以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故該這部分錢款應該在夫妻雙方分割房屋時予以扣除後再對夫妻其他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於父母付的首付房子應該歸誰這個問題,首先要看是否是結婚前買的,如果是結婚前買的話那麼就歸結婚前購買的那一方,如果是結婚後購買,如果貸款是共同歸還的話那麼就將對方出的貸款部分還給對方,自己一人承擔貸款的話房子肯定就屬於自己。
3. 婚後,女方父母出資首付買房,如何保障女方父母的權益
然後你發父母出資首付買房,
為了保障父母的權益,
那麼最好能把出資的那個手續保留好,
和女兒女婿把話說到明處,
留上錄音更好,
這樣最低也能保障父母的權益。
4. 結婚後父母子女買房算共同財產嗎
需結合實際,分別討論:1,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只能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2,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3,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購買的房產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4,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 結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1.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2.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6. 女兒結婚後父母買房可以寫女兒的名字嗎
法律分析:可以寫女兒名字。如果女方父母全額出資(包括償還房貸)則視為對女兒的單獨贈與,屬於女兒一方的個人財產。相關法律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7. 子女結婚後父母為其買房能不能提供資助對其應怎麼認定
法律分析: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8. 結婚後女方父母出資買房,算夫妻共同財產么
結婚後女方父母出資買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為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9. 結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會怎樣
結婚後父母出資買房的法律規定是,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果父有明確說贈與一方的,歸一方所有;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說贈與一方的,歸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0. 結婚後女方父母出資買房,算夫妻共同財產么
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
1、雙方若簽署婚內財產協議或已經對房屋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那麼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進行分割。
2、雙方若無任何約定且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需要進一步明確出資方式:
(1)若女方父母全資出資,登記在女方名下,那麼此種情形下有協議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您名下財產份額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即男方可以分得女方名下房屋份額的一半。
(2)若女方父母全資出資,登記在男方名下,或雙方名下,那麼除有協議明確約定贈與一方的情形外,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若女方父母部分出資,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登記在女方名下或雙方名下,此種情形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有協議明確約定贈與一方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一)》第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