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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留下土房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3-02-03 07:12:18

⑴ 父母留下的宅基地怎麼分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農房可以依法繼承。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分離,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屬於農戶。宅基地使用權人以戶為單位,依法享有佔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權利。在戶內有成員死亡而農戶存續的情況下,不發生宅基地繼承問題。農戶消亡時,權利主體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權滅失。同時,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因房地無法分離,繼承人繼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並不取得用益物權性質的宅基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⑵ 父母留下的房子子女怎樣繼承

子女繼承父母的房產應當申請登記過戶。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可知,子女辦理房屋過戶前,需先到父母戶籍所在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再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後,才可以辦理房屋過戶。申請過戶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等材料。但是,只有不存在遺贈或者其他協議的,子女才能對父母的房產進行法定繼承。子女不只一位時,對於房產可採用共有、適當補償等方法進行處理,不得損害遺產的效用。如果父母生前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者辦理遺贈的,則需要按照父母生前的意願處理其所遺留的房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⑶ 父親留下的宅基地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個人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因此,不能按照家庭所有財產隨意分割。當事人父母依法使用的宅基地,由當事人父母依法使用。如果在符合一戶一宅政策上子女申請使用的宅基地,則由子女依法使用。對於當事人父母超占的宅基地,未經審核批准,屬非法佔用,無合法進行分割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⑷ 父母留下的房子子女怎樣繼承

父母留下的房子子女的繼承順序如下:
1、房屋評估:
(1)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
(2)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准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
(1)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2)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
(3)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
(1)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
(2)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
(1)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
(2)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遞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並核發回執;
(3)待一切資料審核後,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
(1)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2)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⑸ 父母留下的房產怎麼分

父母留下的房產按遺囑繼承,無遺囑按法定順序繼承。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房產繼承的流程是什麼:
1、繼承人先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到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3、攜帶相關材料到房產登記部門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⑹ 父母已過世農村房產怎麼辦

父母離世後留下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屬於父母的私人合法財產,是可以通過合法繼承被子女們私人佔有並使用的。但是房屋下的宅基地權屬和使用問題並沒有這么簡單了,子女們在繼承房屋的同時,並不是一定獲得了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權。因為農村宅基地的分配是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所特別享有的福利政策,他們在使用起來也是完全免費。其他身份或不屬於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是不能享受這種福利的。另外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使用權也屬於實際使用者。也就是說不管宅基地分給了誰,並不等於宅基地歸誰所有了,也只是擁有宅基地使用的權利。

房產稅稅收特點?
1、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
2、徵收范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⑺ 父母留下的農村村老房子繼承人無子女怎麼辦

如果是沒有後代繼承老房的,你的兄弟也是一樣可以繼承的,或者是他的親人在他老了的時候,幫他養老的親人也是有權繼承他的老房,如果是村委會幫他養老的,這樣老房就由村委會繼承。

⑻ 父母離世留下的房產子女應該怎樣分配

一、父母離世留下的房產子女應該怎樣分配
1、房產的繼承就和其它的遺產繼承一樣,按照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繼承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繼承的基本特徵,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法定繼承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即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份額的根據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血緣關系、婚姻關系和收養關系。如相關規定配偶各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系;規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系;
2、法定繼承中對法定繼承人范圍、法定繼承順序、繼承份額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等方面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公民均無權予以改變。

⑼ 父母留下的房子應當怎樣繼承

法律分析:在父母去世之後,留下的房子會變為遺產,由合法的繼承人來進行繼承。如果父母生前沒有訂立遺囑,也不存在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相關繼承人應按照法定繼承來對房產進行繼承。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序被繼承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如果不存在以上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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