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注意!明年起這些情況下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房產
注意!明年起這些情況下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房產
注意!明年起這些情況下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房產,繼承「新規」大變,子女們一定要格外留意。千萬不能天真地以為父母的房產就是自己的,注意!明年起這些情況下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房產.
近20多年來,可以說房子在我們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甚至有人認為「有房才有家」,可見房子展現出來的非凡魅力!
正是這個原因,也讓所有人面臨一個難題,那就是房產的繼承,從傳統觀念來看,大家都認為「子承父業」天經地義,財產肯定都是子女的。
這樣的繼承方式看似沒有問題,並且,一直以來,絕大多數家庭也是這樣做的。
《民法典》的出台,在繼承問題上有了全新的改變,同時會顛覆大家的傳統認知,尤其從2022年開始,甚至可能會出現,子女不能繼承父母財產的情況。
為啥要這樣說呢?以下給大家詳細解答一下,新法規作出的不同調整!
第一點:新的繼承權增了兩種立遺囑的方式
以往立遺囑的常見、最有效的方式是去公證處進行公證。
新的繼承規定,增加了兩種合法有效的立遺囑方式:錄像遺囑和列印遺囑。這可就減輕了老人們的很多麻煩事兒,例如很多老人不識字、年老了認識不清,可以錄像。
第二點: 防止立遺囑違背老人真實意願,新增「見證人」規定
一二線城市,一套房子幾百萬元,所以為了爭父母的房產,有很多兄弟姐妹出怪招,讓父母按照自己的意見立遺囑。為了防止這種事情發生,新規規定必須有兩名見證人在場,確保遺囑出自老人內心的想法。
第三點:新增加遺囑的「寬恕」制度
顧名思義,就是給老人立遺囑一次反悔的機會,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見到子女們不孝順父母,但是為了獲得父母的房產表面一套背後一套。所以「反悔」制度就給了父母們另外一道保障,有機會修改遺囑。
第四點:新規定設定「遺囑最新第一」原則
根據以往的規定,在各類遺囑中,不管子女們持有任何形式的遺囑,只要有公證遺囑的存在,那最終都會以公證遺囑為准。
新規規定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遺囑,哪個遺囑的時間距離現在最近、最新,那麼這個遺囑將作為最有效的遺囑執行。
第五點:新規擴大了繼承范圍,不再局限於子女身上
在傳統觀念上,不管子女是否孝順,也不管是否立了遺囑,只要父母去世後,所有財產肯定都歸兒女!
而新法規出台後,則完全改變了這種現狀,因為裡面又新增了幾類合法繼承人,比如外甥女,外甥,侄女,侄子等,除此以外,個人財產還可以贈與集體,國家,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組織!
關於繼承,並沒有大家想像中那麼簡單,一不小心,可能就會失去繼承財產。
也就是說,在新法規下,如果兒女在父母生前不盡孝,父母完全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不把財產留給子女。
此外,依據新規,未來三種房子可能無法過戶,我國現有的1.5億獨生子女家庭要格外注意。
第一類:設立居住權的房子
居住權是《民法典》最新提出的概念,所謂居住權就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
第二類:沒有設立遺囑或者遺囑上未明確繼承人的房子
子女繼承父母的房產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在新的繼承法中卻並非如此,新的繼承法中規定了第一順位人為父母、子女和配偶,也就是說即使是獨生子女,也並不是唯一的繼承人。
因此如果被繼承人在去世之前並沒有設立遺囑或者設立遺囑的時候並沒有明確房子的具體歸屬,那麼在繼承房產的時候就會產生糾紛,孩子不是唯一的繼承人,如果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不自願放棄繼承房產,那麼這套房子均等繼承給每一位繼承人,子女也就無法順利過戶。
第三類:老家宅基地
宅基地的繼承分為兩種,一種是宅基地上面建設有房子,另一種是單獨的宅基地。
如果是宅基地上面建設有房子,房子屬於父母的私有財產,不管是農村戶口還是城鎮戶口都可以繼承農村的房子。如果是單獨的宅基地,則需要看子女的戶口是否是在農村戶口,如果已經遷移到城鎮戶口,那麼將無法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
在大眾的印象里,如果自己是獨生子女,家裡已經買了房的情況下,如果有一天父母離世了,他們名下的房產就名正言順由自己繼承了。
畢竟自己是獨生子女,不存在爭奪遺產的情況,事實真的是這樣嗎?其實不然,在法律面前,想要繼承房產並沒有那麼簡單。
如果沒有「它」,即便是獨生子女也不一定能夠全額繼承父母的房產,「它」就是遺囑。
《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通俗來講就是,倘若一個人去世以後,這個人的遺產有遺囑按遺囑繼承,無遺囑的話,則按照上述,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遺產由三方共同繼承,若是獨生子女,只能繼承遺產的三分之一。如果這個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都不在了,那麼由第二順序的人員繼承。
還記得曾經在網上盛傳一時的遺產分配圖嗎?
這個分配圖就真實的體現了我曾經遇到的一個咨詢的故事,那麼我就給這個咨詢的姑娘化名為許明吧。
許明怎麼也沒想到,獨生子女的她,繼承自己的父親名下的房子,居然需要叔叔和姑姑的同意。
故事的緣由從父親生前留下一套132平方米的房子說起,矛盾在奶奶去世後開始顯現,叔叔和姑姑一紙訴狀將她告上了法院,要求繼承應得的遺產,讓許明支付折價款。
法庭上,許明氣得渾身發抖,她的父母去世早,這些年都是奶奶含辛茹苦地將她養大,而身為奶奶的兒子和女兒,叔叔和姑姑這些年,除了過年回家蹭頓飯,平時就像沒這個家似的。
當初父親去世,叔叔和姑姑就覬覦父親的財產,還慫恿奶奶立遺囑給他們二人,奶奶當時跳腳罵道:「只要我還活著,你們別想打這個房子的主意,這是她爸爸留給許明的」。
可惜奶奶年事已高且法律意識淡薄,這才讓叔叔和姑姑有了可趁之機。因為她的叔叔和姑姑確實有份,這在法律上叫轉繼承。
最終,許明痛快地履行了判決,自此之後和叔叔和姑姑斷絕了關系。
雖然許明的父親的確承諾房子給了他,但是沒有遺囑,許明還是無法單獨繼承這套房子,除非其他有繼承權的人都到公證處或者法院明確表示放棄。
父母若是想要將自己的房產安全地留給自己的子女,首先可以在生前將房產贈與給子女。
在贈與合同中,可約定房屋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約定好的贈與然後記得做一個公證,在贈與公證完成後記得及時得去辦理過戶登記,登記在子女名下。
還有父母在贈與房產時,最好能附加條件: 「只要父母健在,就享有房產的使用權」 。因為也會有些不孝兒女辦理贈與過戶後,會把父母趕出房屋,這點考慮是為了保證父母的居住權不受侵犯。
最後記得,如果父母在生前能辦理一份遺囑公證,確立一份能受到法律保護的遺囑,可能是避免後代陷入遺產糾紛的最好方法。
立遺囑時必須注意4點:
1、遺囑的內容一定是針對被繼承人自己所有的財產,不能對他人的財產作處分。
2、無論是哪種遺 囑,都要行為符合法律要求、得到有效認定。
因為《民法典》明確規定,公證遺囑已不再具有優先性,即使有公證遺囑,最終具有效力的仍然是最後一份遺囑。
3、在實際操作中,有些繼承人都認為有「口頭遺囑」也可以辦理繼承,其實還是「自書遺囑」更好。
因為口頭遺囑是很難實現的,風險極高。而且最好由自己親筆書寫的「自書遺囑」盡量不要列印,因為列印遺囑的形式要求比較高,這樣的'遺囑同樣也難以實現。
4、立遺囑的過程最好全程拍攝下來。這樣即使將來上了法庭,也可以大大提高遺囑的真實性。簽字時也請被繼承人務必親筆簽字,不要找人代簽或者用簽章。還要在簽字上按上手印。
隨著社會發展,社會對遺囑的看法也在變化,越來越多的人並不排斥生前立遺囑。
如果能跟父母和和氣氣的商談這件事,相信父母也不會怪你的,因為明天跟意外真的不知道哪個先來。
因為只有訂立了一份合規、完美的遺囑,才能實現財富的「身前有效規劃,身後精準傳承」。
今年起,繼承「新規」大變,子女們一定要格外留意。千萬不能再天真地以為,父母的房產本該就是自己的,自己享有對父母房產的唯一繼承權。因此就可以對年邁的父母不管不問,甚至是不盡贍養之責。
第一、3種情況,子女「不再繼承」父母房產,爭也沒用。
1、父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將個人名下的房產、存款等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的情況。這就是我們文章開頭所說的案例,老人把深圳總價值800多萬的房產立遺囑留給保姆,不給子女,完全是合法合規的,子女訴諸法律去爭也是沒用的;
2、哪怕是獨生子女家庭,如果出現了「未盡贍養父母之責」的情況,也會被剝奪遺產繼承權。父母有權利不把房子留給子女或者少分給子女。換言之,不盡孝的子女可能「不再繼承」父母房產;
3、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子,子女無法繼承。因為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是無法繼承的。打個比方,如果是老人對保姆將某套房子設立了居住權,那麼僅僅是保姆個人享有這套房子的居住使用權利,保姆的子女是無法繼承該房子的。再說得清楚點,這套房子的權屬仍然屬於老人的子女,而且在保姆去世後,房子的居住權自動消失,保姆的子女連居住使用的權利都沒有了。
第二、公證遺囑優先被刪除,新規設定「遺囑最新第一」原則,同時還增設了錄音錄像、列印立遺囑方式。
2021年之前立遺囑有5種方式,分別是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其中公證遺囑的優先順序別最高。舉個例子,如果有人同時立了5種不同類型的遺囑,且自書、代書、錄音、口頭4種遺囑設立的時間都晚於公證遺囑,但因為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權,最後執行時仍然會以公證遺囑為准。今年起開始實施的新規,首先刪除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權,同時還設立了「遺囑最新第一」原則,即不管立了多少份遺囑,都以時間最新的那一份為准。
此外,新規還增加了錄音錄像立遺囑和列印立遺囑的方式。同時為防止被脅迫,要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專家分析認為,新規有關遺囑方面的改進還是充滿人情味的,且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尤其是廢除「公證遺囑的優先權」更是讓人拍手稱贊。一直以來,公證遺囑優先都滋生了很多矛盾,比如遺囑訂立後,很長一段時間子女的照顧讓老人改變了心意,雖然老人後面又設立了代書遺囑,但最終判決卻依舊是按照之前設立的公證遺囑為准執行。這不免讓很多老人帶著遺憾離世,同時也會寒了很多盡心盡力子女的心。新規刪除公證遺囑優先權,能很好地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值得點贊。
比如,老王在立公證遺囑時把房子平均分割給兩個兒子,但是在立完遺囑的兩年內,大兒子得知自己可以分得一半的房產後,就開始對老人不管不問,三年裡老人的飲食起居全由小兒子照料。因此老人後面又設立了自書遺囑,決定將房產的所有權全部留給小兒子。按照原來的規定,老人必須更改公證遺囑才能達成所願,但是按照新規,老人第二份自書遺囑就會生效,這套房子的繼承權最後全部都屬於小兒子。新規定的優勢,一目瞭然。
第三、新規擴大了繼承人范圍,侄、甥可代位繼承了
大家一定看過這樣的新聞,無兒無女的老人常年由侄女照料,但老人去世後,侄女卻無法全額繼承老人的房產。因為按照原來的規定,侄女是無權繼承老人遺產的,所以最後房產被收歸國有。
比如2019年發生在深圳的真實案例:羅湖區村民蔡某某名下有一套回遷房,膝下無兒無女,年老後投奔侄女,由侄女為他養老送終。老人去世後侄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配該房產。考慮到侄女對老人生前盡了扶助義務,並為他辦理喪葬事宜,法院審理判定侄女獲得回遷房30%的房產份額,剩餘70%的房產份額無主,被收歸國有。
很多人會覺得遺憾,畢竟侄女盡心盡力照顧了老人,於情於理都應該繼承叔叔的全部房產。不過從今年起,這種情況就不會再發生了,新規擴大了法定繼承人范圍,即未來在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在的情況下,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作為第三順位合法繼承人代位繼承房產、存款等遺產。
對盡了照顧老人義務的侄、甥,允許他們繼承老人的房產,這可以理解,那麼新規為什麼要同意那些未盡半點贍養之責的侄、甥也享有合法的代位繼承權呢?專家解讀認為,從宏觀上講,整個國家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必定離不開對私有財產最低限度的保護。同時,強化私有財產保護,也是弱勢群體的福音。而擴大了繼承人范圍的舉動正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於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這一立場。
第四、新規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在英美日等發達國家已經較為普及,但在我國還是一個新事物。何為遺囑信託?主要是指遺囑人在遺囑中載明將其全部財產或一部,在其死亡後,委託給受託人,由其為遺囑中所定受益人或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因此,遺囑信託是一種典型的身後信託和個人信託。
為什麼要推出遺囑信託?歸根結底是因為它有利於豐富居民財富傳承工具,更能推動解決老齡化社會中的私人財產管理難題。遺囑信託的使用對象主要是三類人:一是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或沒有合理使用、支配遺產,可能會揮霍繼承財產的人。這一點我們在很多影視劇中都有見到;二是對遺產管理及配置有專業需求的人;三是實現委託人意志延續,遺囑信託被稱為「墳墓里伸出來的手」。
除此之外,繼承新規還有其它變化,但總的來說,大家最為關心的還是以上四點變化。尤其是第一類中的3種情況下「子女不再繼承父母房產」,更是徹底顛覆了很多人長期以來的陳舊認知。畢竟中國是非常注重傳統思想的國家。
但不得不承認,新規的確規范和進步了很多,尤其是與房產相關的繼承條款變化似乎也在提醒暗示著我們:不管是幾百萬、幾千萬的房產,終究都是身外之物,人世間至善至美的永遠是親情。尤其是「不盡孝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遺產」的規定,更體現了政策制定者有意在告誡世人:百善孝為先,贍養老人是我國的傳統美德,是法定的責任,更是一種要履行的義務。
『貳』 父母的養老房只屬於自己還是屬於和兒女共有
父母的養老房當然只只屬於自己的,是不屬於女兒和共有。
『叄』 怎樣說兒童是父母的私有財產
兒童觀(view on children)是指社會看待和對待兒童的看法或觀點。涉及兒童的特性、權利與地位、兒童期的意義以及教育和兒童發展之間的關系等問題。中外古今,不同地域、不同時期具有不同的兒童觀。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兒童被視為家庭和家族的隸屬品,父母的私有財產,兒童沒有自己獨立自主的人格,只有對長輩的依附關系。在古巴比倫時代、古希臘時代和古羅馬時代,兒童被看作是上帝的僕役,在家庭和社會中沒有獨立的地位,甚至還處於受迫害的地位。 拓展資料:對兒童的認識與人類對自身的認識一樣久遠,一樣來自於人類自身的需要。兒童具有超越文化和時代的意義,兒童是未被社會污染或較少受污染的純潔的人,西方文化中孩子的天使形象和中國文化中對孩子「童心」、「天真無邪」的描述,都表現了對兒童純潔性的想像與嚮往;所有的人都曾經是兒童,孩童世界是成年人心靈的故鄉;兒童作為延續人類生命的載體,是人們慈愛的對象,也是人類生命力和未來希望的象 。主要涉及兒童的特點、兒童的地位與權利、兒童期的意義、兒童的特質和能力、兒童生長發展的形式與原因以及兒童教育等問題。一個時代(或社會)對於這些問題的看法或觀念的總和即為該時代(或社會)的兒童觀。它主要包括兒童發展觀、兒童教育觀兩大方面。兒童觀的形成受社會政治、經濟、傳統文化思想、科技發展水平以及人自身認識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它通過社會輿論、社會風俗習慣等深刻地存在於民眾的意識中,而由思想家、教育家、心理學家等提出的各種兒童發展與教育理論, 則是兒童觀在理論上的表現形式,是整個社會或時代兒童觀的集中反映。在歐洲中世紀社會里,兒童被視為父母的隸屬品,並被認為生來俱惡,因此鞭笞、體罰兒童被視為合理合法。文藝復興後人文主義的興起, 才使人們從兒童自然本性來看待兒童, 但仍然是從抽象的人性出發肯定兒童的權利與要求, 把兒童看成是雛形的成人的觀點仍占統治地位。20世紀以來, 隨著對兒童研究的深入, 人們才開始真正了解兒童所具有的特點、兒童發展的潛能等,早期教育開始受到重視。在我國,長期以來,由於封建思想的影響,兒童被視為家庭和家族的隸屬品,成了父母的私有財產,喪失了獨立自主的人格,與其撫養人只是一種依附關系。正是由於這種封建宗法思想的影響,當前我國兒童教育中存在很多問題和畸形現象。因此,應盡快消除封建落後的兒童觀,宣傳科學現代的兒童觀。
『肆』 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財產嗎
在我國傳統倫理觀念中,孩子通常是父母的私有財產。神話故事裡哪吒要跟父親李靖斷絕關系,被逼迫還肉身。《孝經》中也說:「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有了這種倫理觀念,許多父母不管孩子的內心想法,不顧及他們的感受,拿自己認為有利於他們的東西強灌,理解也要執行,不理解也要執行,經常造成了家庭矛盾,以至家庭暴力。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規定:「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兒童的最大利益原則成為各國立法的原則。而在我國,對待父母子女關繫上,封建社會長期以來的「家本位」、「親本位」的觀念根深蒂固,子女被視為家族或父母的私有財產,無獨立的人格,子女的利益被漠視。在今天的中國,「子女本位」當然也體現在我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立法上,但是子女是父母的私有財產的這種思想禁錮卻並未得以完全解放。因而,反映在立法上,剝奪不負責任的父母的監護權的規定不徹底,程序上極不完善。
「1998年頒布的收養法在制定的時候,在立法思想上雖然考慮了怎樣保護孩子的利益,但它還有一個指導思想就是父母權利本位,因為中國人有血濃於水的傳統觀念,注重親情,認為孩子由生父母撫養合情合理。」反映在司法上,在法無規定但並不禁止的問題上,不敢為保護子女利益上勇於創新,用實踐來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
只要我們承認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的觀念,我們的社會就應該拿起法律武器,剝奪丟丟的母親監護權。畢竟,法律賦予了我們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的權利,如何剝奪、誰是請求權人、剝奪後由誰承擔監護權這些規定不詳細並不重要,媒體和社會公眾完全可以督促我們的檢察機關、民政部門從維護公共利益、維護未成年人利益的。
對於家庭暴力,這是自訴案件,法院不告不理,所以,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你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地站出來,揭發、檢舉父母的暴行,使其暴行公諸於世,得到應有的懲處!
『伍』 嚴格意義上來說,孩子就是父母的私有財產,沒有父母就沒有孩子,孩子的吃穿住行也都是靠父母有道理嗎
不是的,這個是原始人的想法,現在是怎麼社會,都有人權,不能這樣消極啊。
『陸』 父母結婚多少年後,私有財產會成為共有財產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對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作了重大修改。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作了如下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取得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的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的生活專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第一款: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我認為夫妻一方的私有財產不能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夫妻雙方將該財產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財產才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柒』 責任田是父母的私有財產嗎
不是。
父母對他們承包的責任田,只擁有權營業使用權,而不具有所有權。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在承包期內,父母的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期滿後由發包方收回重新發包。
『捌』 孩子算不算父母的「私有財產」為什麼
當然不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子女是父母愛的結晶,但是一經出生,他就是一個獨立的人,有獨立的人格,是一個不受任何人支配和所屬的,當然不能是財產,包括子女的財產,父母也不是可以隨意支配的,法律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父母只有保管和進行有利於子女的使用。只有作為奴隸的人才是人的財產,那種事發生在奴隸社會。我家這邊老人有這種想法,想管著孩子,但是年輕一輩早就開明了,我姑姑這種的年輕人,已經開始放養孩子了,哈哈。
『玖』 非農業戶口能繼承父母農村的房子嗎是否可以重新翻蓋嗎
農村有很多這樣的情況,孩子年輕的時候或者是考學,或者是當兵、參加工作等原因,將戶口由農業戶口轉成了非農業戶口,但父母依然還是在農村生活。等父母百年之後,這農村的房屋作為私有財產,當然是由其子女依法繼承。這一點上,是不管子女的戶口性質的,子女戶口是農業戶口也好,是非農業戶口也好,都可以繼承父母在農村的房屋。但如果是非農業子女想將繼承的房屋重新翻建養老,那現行的政策就不允許了。
農村父母的房屋屬於私有財產,所以可以作為遺產由房屋主人的子女繼承房屋的使用權和使用權。但有一點我們必須明白,雖然房屋作為私有財產可以繼承,但房屋是依附於宅基地而存在的。農村的宅基地是公有財產,其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是村集體免費提供給本村符合條件的村民建房使用。所以,村民擁有的是宅基地的無償所有權,這一點非常明確,想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那你就得是本村村民,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行。
作為非農業戶口,早些年將戶口遷出農村,就已經失去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所以就沒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既然繼承了父母在農村的房屋,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這宅基地的使用權自然而然又間接的被繼承者所擁有。但這種使用權是隨著房屋的存在才擁有的,當房屋無法住人或者是自然倒塌之後,該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權就會被村集體依法收回,然後重新分配給需要建房的村民。
而想要使自己的使用權期限長久一些,那就要保證房屋可以住人。但政策規定,非農業戶口的房屋繼承者不允許對所繼承的農村房屋進行翻建,不過可以修繕。所以,你想利用繼承的父母的農村房屋回農村老家養老,首先就要修繕一下房屋,保證房屋使用年限,以達到回農村養老居住的目的。
翻建房屋,是指將原來的老房子拆掉重建。而房屋修繕則是在房屋基礎不動的情況下,對房屋原有的部分設施進行維修,以達到房屋穩固的目的。比如說換換門窗、換換屋頂等等都算是修繕。只要你房屋不加高,不影響鄰居採光,別人是不會干涉的。有的人,退休以後先將門窗換成鋁合金的,過些日子再修補下山牆,這一步步下來,原來的老房子基本上也整了個遍。
房子整修以後,就可以安心在裡面居住養老了,而且也沒有重新翻蓋,並沒有違反政策規定。這樣,也挺好的,你說是不是呢?
非農業戶口當然可以繼承父母農村的房子,只是不能重新翻蓋了,這一點是很明確的,毋庸置疑。如今很多人可能還在農村居住,但是戶口都已經變成了城市戶口,就是因為當初由於考學或者工作的原因,把戶口遷去了外地,這種情況下,繼承父母遺留下來的財產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會有限制。
首先,只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可以有權使用宅基地,如果戶口不在農村,就不應該享受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子女有權繼承父母的所有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農村的宅基地雖然他無權擁有,但是宅基地上的農房是人家爹媽蓋的,父母不在了,這部分財產就可以由子女來繼承,無關乎戶口性質。
這樣一來也就是說即使戶口不在農村,父母不在了,或者爺爺奶奶留下來的農房都有權利繼承。只不過繼承可以,使用也可以,但是不能重新建蓋,用官方的學術語言來解釋,正常的農村戶口對宅基地擁有永久使用權,而城市戶口繼承得來的農房,對宅基地只有長期使用權。何為「長期」何為「永久」呢?
永久就是說不管房子倒不倒,是要修還是要重新建都可以,宅基地的使用權一直在你的手裡。而長期就不一樣了,長期到了一定程度可能就變成近期了,當農房存續期間使用權歸你,一旦農房倒塌,那麼宅基地的使用權就將要被收回。所以按照規定來看,如果是非農業戶口可以繼承農房,但是不能推倒重建。
但是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咱們還是要講點人情味的,通常情況下,只要你是本村人,哪怕把戶口遷走了,繼承父母的農房之後,有個小修小補的村裡都不會過於干涉,修建之前打個招呼就可以了,畢竟在大家的感覺里,這是人家父母的農房,也就是人家的農房,人家想修補還是想重建,外人不宜管的太多。
筆者正在鄉鎮基層從事村建國土工作,發現網上回復的內容錯誤較多,為以正視聽、盡可能讓類似的網友少走彎路,特作以下答復。
一、農業戶口、非農戶口都能繼承父母的農房,但需符合繼承的相關規定並履行法定程序。
(一)繼承條件: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的,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當然包括房屋)都可以按規定進行繼承。針對農村農房繼承的問題,用大白話來說就是: 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子女就可部分或全部繼承父母的農村房屋, 但繼承的是房屋,而不是宅基地,因宅基地為集體所有不能繼承 。 由於提問中表述的子女為非農戶口,其父母的房屋在父母均在世時,無法通過分房分戶、贈送等方式將產權過戶到子女戶頭上,只能在符合繼承條件時通過繼承過戶。
(二)繼承方式: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囑,繼承人根據該遺囑進行繼承。法定繼承即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繼承對象及繼承順序進行繼承。從實際來看,農村大多是第二種情況。實際操作中,父母只有一方死亡,在繼承房屋時應先是在世的另一方繼承其應繼承部分,然後再輪到子女繼承剩餘部分。當然,父母的另一方放棄繼承權,另當別論。
(二)相關程序:主要有產權調查、辦理繼承權公證、重新辦理房屋產權等主要程序。
(1)產權調查,由當地國土所對農房產權情況進行初步調查,主要核實房屋的坐落、層高、面積與產權登記證上的情況是否相符。若房屋實際情況與產權登記差異太大,如明顯加層等就不符合房產繼承過戶的申請條件。
(2)當地公正處公證。涉及多個繼承人的,需到同一公正處進行公正。
(3)重新辦理房屋產權。完成公正後,及時向當地國土所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件等資料,按規定程序完成繼承過戶手續。
二、因是非農戶口,繼承的房屋可維修修繕後用於養老。
由於宅基地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非農人員繼承的農房不能進行翻修和改擴建,但進行修復修繕是可以的。只要房屋不滅失,產權就依然存在,養老居住自然沒有大問題。如果不修繕保護好現在房屋,造成房屋滅失了,村社要收回宅基地,且不能申請。所以保住目前的房屋,才能談得上以後利用或養老的問題。
無意間看到這個問題,本不想回答,我看了一下大家說法,我覺得有必要說一下。因為你們沒有說到點子上。
這里題主說的非農戶我認為是農村的非農戶,也就是戶口在農村,並沒有落戶城市的非農戶。如果落戶城市的那麼就如大家所說,有繼承權,無翻蓋權,當然依據情況而定。
但如果是戶口沒有落戶城市的非農戶是另一種情況。因為2018年實行農村土地確權與農村戶口變更,即原來擁有土地的非農戶按原來確權,戶口只要在農村無論非農還是農戶都統一稱作農村居民戶口。即農村戶口再沒有非農戶,只要戶口在農村就是農村居民戶口。所以一切權利都按農村戶口權利執行。
如若不然,那麼原農村非農戶算什麼?是城市戶口還是無戶口?說原非農戶不可翻蓋房屋或不能在本村申請宅基地純屬胡說。他們的房子倒塌怎麼辦?還需要本村人和集體同意,可有法律依據?所以原非農戶如不清楚可以去鎮縣上去打聽,可能個別地區會有不合理地方。但在農村不管什麼權利是無需經過村裡村民和集體同意,他們沒有權利,這是肯定的。你就是農村戶口,你就是農村人,在農村居住無需領別人的情,這是你的權利。
我是非農業戶口,能繼承父母農村的房子嗎?我想重新翻蓋房子養老,可以嗎?
關於非農業戶口繼承父母農村房子的問題,如今的中國人對這個政策已經了如指掌,不用多說,今天只想和大家討論在農村蓋房子的問題。人這一輩子,對普通人來說,無論是什麼戶口,蓋一棟房子就要扒一層皮,也許要花掉一輩子的積蓄。現在是經濟 社會 ,什麼都要講究價值,如果白白扔掉一輩子的積蓄,就是政策讓你隨便建房,也不能去拿錢去砸鴨子腦袋吧?
現在要想建房,必須首先考慮長遠的價值問題。如今的農村,但凡有點能力的人,大部分都進城買房,農村人口已經越來越少。隨著這一代老年人的故去,農村人口還會更少。按照這種發展趨勢,遲早就要走村莊合並的路子。面臨這樣一種形勢,如果花大量的精力和財力,到這里投資建房是劃不來的。
現在農村許多地方,沒有商店,沒有學校,沒有理發店,連個洗浴的地方都沒有,有個小毛病打個點滴都要走幾里路。買點日用品除了趕集,就要到幾里外的鄉鎮去買。這種環境,年輕人都不願意居住,還能到這里養老嗎?人到老了,就算你有錢,可總不如有個方便更好。
當然,如果是你的家鄉是自然環境保護區,有得天獨厚的自然資源,村裡各項事業非常繁榮,有錢到這樣的地方投資建個房子養老,又有退休金,又有田園生活,真的是不錯的選擇。
農村父輩的老房,屬於私人財產,趁父母健在盡早翻建,如果父母不在了,房子仍然存在,別人是不會侵佔的,想想辦法也是可以翻建的,這樣的實例也是很多。
在很多人看來,繼承父母的家業是天經地義的,所以現在一些已經將戶口遷到城裡的人,也是想著繼承農村父母的房子,那麼能不能繼承呢,要是繼承了房子能不能翻蓋養老呢?
我是非農業戶口,我能繼承父母農村的房子嗎?我想重新翻蓋房子養老,可以嗎?
對於這個問題,其實不管是不是非農戶口,對於農村父母留下來的房子,其實都是可以繼承的,因為房子是農民的私有財產,都是花錢蓋起來的,自然是可以讓兒女繼承的,這個跟戶口的性質是沒有什麼關系的。
當然如果想將房子翻蓋的話,就跟戶口的性質有關系了,因為想翻蓋農村的房子的話,那隻能夠是農村戶口的才行的。因為想翻蓋的話就需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而非農戶口是無法得到宅基地的,只有農村戶口的話才能夠通過繼承父母的房子,從而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將宅基地也變更到自己的名下的。
如果是非農戶口繼承的農村房子,想翻蓋是不行的,規定就是不允許的。沒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話,繼承的農村房子不能夠修繕跟重蓋,這些都是明文規定了的。
當然在實行操作中,還是人性化的,雖然不能夠拆掉重蓋,但是修繕一下還是可以的。就比如說老農村裡有就有就是非農戶口繼承父母的房子,只不過經常回去住,跟村裡面的村幹部關系也比較好,所以家裡的房子有點舊了,於是就是花錢進行在大修繕,也是沒有人來阻止的。畢竟只要不是拆掉重蓋,影響也不是太大,還是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農村也是人情 社會 的,一些面子還是需要給的。
當然也僅限於房子的修繕而已,想翻蓋還是不可能的,如今農民想拆掉老房重蓋都需要審批,想自己偷偷翻蓋自然就是不可能了,那樣就會成為違規建築了,是會被處罰的,大家可不要這樣做了。
總之,非農戶口是可以繼承農村父母的房子的,未來是可以一直在農村居住的,不過房子卻是不能夠翻蓋的,只能夠保持原樣的,這點大家是需要注意的。
這個基本不行。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只有農村村民才能擁有宅基地使用權,並且還要遵循一戶一宅原則。
宅基地使用權能不能繼承?這個或多或少存在爭議。從國土部的相關文件來看,其還是傾向可以繼承宅基地。但是有一點基本沒有爭議,宅基地上的房產,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根據《繼承法》規定,父母過世,其所擁有的房產則成為遺產,由其繼承人進行繼承。所以,雖然你是非農業戶口,但這個不影響你繼承農村的房產。現行法律及政策禁止城鎮人口購買農村宅基地及房產,通過繼承獲得農村房產是唯一的合法途徑。
但是,因為宅基地的特殊性。通過繼承所來的房產 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所以,想要重新翻蓋房產以後養老,這樣的想法在現行政策及法律下很難實現。
繼承和你什麼戶口沒有關系,因為你是唯一合法繼承人,你就是外國戶口,你爸媽是中國人,你都有繼承權,除了你以外誰也沒有權利和你競爭,這也是咱們的傳統,但是也符合法律規定。
我們村也有很多在縣城上班的,都是公務員,家裡的老房子他們依然繼承,誰也不敢胡說八道,他們在村裡雖然沒有土地,但是他是村裡人,就該他繼承,房子就是他的,沒有任何人有意義,這是合法的,這種傳統我們一直遵循著。
至於你是什麼戶口不重要,關鍵你是本村人,從情理上你也是合法繼承人,我們老家一般是老宅子都有小兒子繼承,這是傳統,大家都能接受,即使你在外面當官,家裡依然有你的宅基地,大家都知道我們的政協副主席毛致用,退休後回到老家,家裡一直都有他的房子,即使不在家房子還是他的,全國都是這樣。
還有人說他根本不是農民了,為什麼村裡還有他的房子,因為這是父母留下來的,就該他繼承,我們村還有在鄭州幾十年的,從來沒有回過家,但是家裡面依然有他的老宅子,誰也不能動,這是人家父母留下的,就該人家繼承。
農村就這樣,宅基地一直往下傳,子子孫孫,不管你是農民還是領導,家裡面會一直有你的家,你的房子,這就是繼承,和祖傳之說。
父母的房子你可以隨意處置,你可以繼續使用,你也可以出售,這個沒有人能管得了你,這是你的權利,我們村就有這種情況,有的不想回來了就賣了,還有的送給弟弟家的孩子了,提前都是說好的,回家讓住,一般賣的比較少,都是送給自家人,畢竟早晚還得回家,有個落腳的地方,如果買了真不讓你住,那是很麻煩的。
所以父母的房子你有權使用,你可以出售,可以翻新繼續住,這個要看你自己了,不要糾結什麼戶口,這個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是他兒子,就該你繼承。
目前這個問題爭議性比較大,本人也閱讀了這方面大量不同作者文章,對於農村上的房屋繼承有自己的看法。
根據我國繼成法上規定,被繼承的范圍首先被繼承物是私有財產,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村民的私有財產,理所當然被子女繼承是無可爭議的事情,這里家裡人不管是農業和非農業已經不在受限制。
但爭議性比較大的是房屋下邊的宅基地,由於繼承法中只提到私有財產才有繼承權,導至了好多文章和議論中提到被繼承的房屋不準修理,不準翻建的錯誤誤導,為什麼這是錯誤的引導,因為房屋本身就屬於私有財產,作為私有財產物權法中已規定所有權人有使用權、處置權,既然兒女已繼承了房屋所有權,請問一下各位被繼承的房屋怎麼不能翻修、翻建呢?不準繼成人翻修翻建已剝奪了繼成人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權益,已屬於違法行為。
在農村有的老房子已經用了好幾代人了,已經是危險房了,不翻修、不翻建萬一對生命財產造成惡果又有誰來負責,為什麼非要等到被繼成的房子倒塌了才收回,收回不管有償還是無償,被繼承的房子宅基地都不符合土地管理法中所規定的土地回收政策。
作為農村房屋的繼成人好多人已成為國家工作人員,別忘了這些了繼成人原是集體經濟組成員,也是本村村民,沒有道理無有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沒錯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但繼承的人翻蓋和翻建只是對土地使用權的行使,並沒有觸放土地所有權人權利,土地仍屬集體所有。
目前農村宅基地繼承爭議最關健問題是宅基地使用權,繼承法中沒有詳細介紹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問題,但目前農村土地確權是土地使用證和房屋使用證二合一為不動產權證,不動產權在繼承法中是可以繼承的。
所以只要樓主所繼承農村父母的房屋證件齊全,是可依法翻修翻建的。
我是一名鄉鎮幹部,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非農業戶口可以繼承父母農村的房子
不管是承包地還是宅基地,有兩個基本原則:
1、只有本村集體成員才有資格享受。
2、所有權屬於村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
我們國家對土地和房屋實行的是兩個管理模式,宅基地是對農民的一種無償福利,雖然宅基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但宅基地上的房子屬於農民個人財產,個人財產肯定可以繼承。
非農業戶口繼承農村父母的宅基地是否可以進行重新翻蓋。
城鎮戶口子女繼承農村父母的房屋能否進行重新翻蓋,最關鍵的一點就是看「是否繼承了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權」。
剛才說了,宅基地是國家無償給農民的一種福利,享受這份福利的前提就是必須是村集體成員。城鎮戶籍子女繼承了父母的房屋,是否也意味著繼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重新翻蓋呢?
從政策上來說,城鎮戶籍子女不是村集體成員,繼承的農村房屋只能賣給本村符合宅基地申請的家庭,如果不願出售,那麼繼承的房屋不能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按照最新的政策,2020年10月由自然資源部等八部對「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做了答復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
說實話,我對這個明確答復的理解是「不明確」和「含糊」。
為什麼這樣說呢?
原來的政策是城鎮子女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因為「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同時也就實際繼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權。但這個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受限制的,是「不能進行翻新、重建,帶處於不可居住時由村集體收回。」
而現在是農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
原來是「地隨房走」原則下「有限制的使用權」,現在直接是「宅基地所有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這兩個有著本質的區別。如果單純從短短三十二字的答復理解,既然明確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城鎮戶籍子女依法繼承,那麼肯定就可以進行重新翻蓋。
但這個只是我個人的理解,因為政策沒有進行過多的解釋。但我個人認為,應該還是不能進行重新翻蓋。
理由一、不管是承包地還是宅基地,其享有的前提原則必須是村集體成員身份。
理由二、比照承包地確權的政策,2010年7月以前以及遷入設區市的城鎮戶籍不能進行土地確權,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應該同理。
理由三、隨著城鎮化的發展,現在城鄉的比例已經超過了50%,但在改革開放或者在2000年以前,全國百分之八十的人口為農民。如果城鎮子女繼承了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進行重新翻蓋,那麼結果就是農村父母的宅基地就是私有化下的「老宅」,可以祖祖輩輩傳下去,這顯然不符合承包地、宅基地的分配原則。
當然了,這只是我個人的觀點。因為水平有限,理解可以存在偏差。
總之,我個人認為,城鎮戶籍子女可以繼承農村父母的房屋,但不可以進行重新翻蓋。
最後還是那句話,我是一直專注三農,服務農村農民的基層微課堂,歡迎評論區交流探討,也可以私信,我會盡心一一回復。
『拾』 父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家庭成員:父親、母親、兒子一家、女兒一家。女兒和外孫戶口在母親家。 財產情
父母離婚時,他們只能分割屬於他們夫妻共有財產。
首先要確定哪些屬於父母的私有財產,哪些屬於他們夫妻共有財產。
A和B商品房屬於兒子和兒媳的夫妻共有財產。
需要指出夫妻離婚時,只是指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與其他人無關。這里離婚分割財產。
C房屋如何是母親在結婚前獲得的房屋,則屬於她私有財產,如果是婚後財產則屬於他們夫妻共有財產。
私有財產在離婚後仍然屬於他們自己的,如果是夫妻共有財產,則原則上兩人平分。
而存款的分割原理也一樣,首先要將存款屬於其他家庭成員的部分(除准備離婚的父母外的其他家庭成員)剔除出去,就是要將屬於兒子一家、女兒一家的存款剔除出去,剩下的才是父母的存款。
而屬於父母的存款又要分屬於他們私有存款部分和夫妻共有存款部分。
很簡單,結婚前的形成的存款屬於他們個人的,結婚後形成的存款屬於他們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這部分存款數量不大的話,那直接可以按照夫妻共有財產平分處理,否則區分哪些屬於個人財產,哪些屬於共有財產很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