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村人經常說的封建思想嚴重的家長是什麼樣的家長呢這種思想對於自己的子女有沒有影響呢
封建思想:
1.思想非常的守舊,傳統,不願意跟孩子做過多的交流。
2.對孩子的要求非常的嚴厲,把自己的報復和理想都寄託在孩子身上,給孩子很大的壓力。
3.沒有給予孩子足夠的空間和自由,對孩子的天性進行各種限制。
影響:
1.限制了孩子的發展,孩子的教育應該是因材施教,他是搞科研的料,你就不能非讓去當官或者搞體育運動。
2.孩子的負擔過重,容易讓孩子的性格孤僻,甚至扭曲。
3.不能享受一個正常孩子應有的快樂,孩子愛好得不到發揮。
『貳』 簡述秦漢以後封建大家族的基本特徵
1、家族系統與政權系統二元化。
宗族組織與政權組織的分離,既是奴隸制宗族制度瓦解的主要標志,也是封建家族制度的一大特點。與奴隸制社會不同,封建社會的政權組織獨成體系,不受宗族血緣關系的支配。
2、親屬共同生活的經濟實體小型化。
在奴隸制宗族制度之下,宗族財產統歸宗子控制,個體家庭不過是依附於宗族的細胞組織。封建的家族制度則與之不同。一方面,家族的形式依然存在,並且往往擁有祭田、墓田、義田等族產,
具有祭祖、調停、維持治安秩序以至於部分教育的職能,但這些把持在家族首領手中的所謂「公共」財產和「公益」事業,數量極為有限,並不能對族人的生活產生顯著的影響。
3、族內部嚴重的階級分化。
在古代宗族奴隸制下,宗族內部貴賤上下有別,「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廣大被稱為「庶人」、「國人」的平民處在宗族的最底層,受著上層奴隸主的沉重壓迫。但、是,整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奴隸主階級和奴隸階級的矛盾,而神族奴隸制下的奴隸,
除少數「罪隸」以外,絕大多數是被征服的部族成員及其後代,因此,可以說,中國奴隸制社會的階級對立,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處於支配的和被支配地位的種族之間的對立。
(2)父母封建有哪些特徵擴展閱讀
經濟專制是封建家長制的基礎。在我國封建社會中,封建禮制中規定:家庭財產,不論房產、地產,都屬於家長名下,
家長享有對這些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家庭的全部收入,均歸為家長。《禮記·曲禮》中說:「父母存……不有私財。」
『叄』 中國封建主義家庭制度有哪些特徵
夫主妻從 夫妻關系被看作主從關系,這是封建家庭制度的又一個重要內容。古代盡管有妻與己齊(《說文》)、「夫妻匹敵」(《爾雅·釋親》)一類的說法,但徒屬空言。實際上,「家無二隆」,「母親而不尊」,妻子根本沒有充當家長的資格,即使在丈夫死後,家長和家產的繼承者也是非男性後裔莫屬的。妻子僅有對子女的教養權、主婚權和對家事的管理權,但要受丈夫節制,嚴格說來,不過是代理權而已。在法律地位上,《唐律疏議·斗訟》公開規定:「其妻雖非卑幼,義與期親卑幼同」。夫妻之間的違法行為,法律常常是按照尊卑相犯的原則處理,有不問與論處、加等與減等的不平等規定,如唐律規定:過失殺傷、夫傷妻縱而不問,妻傷夫依律論處;斗毆、夫傷妻減凡人二等,妻傷夫加凡人三等;背逃,夫背妻逃不只不受處分,且三年內不許其妻改嫁,妻背夫逃非但要受懲處,並聽令其夫嫁賣。僅此數例,已可足見法律何等厚此薄彼,維護夫權。明、清法律甚至規定,婦人犯罪,除奸罪、死罪外,一律交由丈夫收管,丈夫居然對妻子擁有法定的監護權。
嫡貴庶賤 嫡庶之分,也是封建家庭等級結構的一個內容。所謂嫡是指正妻和嫡子,庶是指妾和庶子。這種區別是由於封建時代實行表面上的一夫一妻制、實際上的一夫多妻制所造成的,封建法律只禁多妻而不禁多妾,正妻只能有一個,而妾則毫無限制。妾的地位很低,不能同妻相比,身份近似奴婢,不被看作家屬中的一員,沒有資格參加家族的祭祀;她不同家長的親屬發生親屬關系,他們之間沒有親屬的稱謂。除非有了子女,丈夫的嫡子才勉強稱她為庶母或姨娘。家長與妾之間的不平等比夫妻之間更嚴重。唐律規定:家長毆妻罪減凡人二等,毆妾非折傷無罪,折傷以上減妻二等,即減凡人四等;家長殺妻罪以凡人論,殺妾減凡人二等。可見,妻的法律地位常常比凡人低兩等,而妾比妻更低兩等。至於庶子,其身份高於自己的母親,因血統按父系算,是被看作家庭成員的。但其地位終究低於嫡子,特別是在繼承方面表現得很明顯。封建家庭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嫡長子是家長身份和主要財產的繼承人。按照封建法律,不得無故以嫡為庶,或以庶為嫡。唐律規定,「諸立嫡違法者,徒一年」,如果嫡妻五十歲以上而無子,方可「立庶子為嫡」,但必須「先立長,不立長亦徒一年」。庶子膽敢冒充嫡子繼承,處徒刑二年。以詐騙手段冒名繼承則流二千里。可見嫡庶之間貴賤不同,是由法律規定的。
親親疏疏 在封建家庭中,血緣關系的遠近親疏,又是家庭成員等級高低的一個重要標志。尊親屬關系愈疏,地位愈低;血統越親,權利越大。這突出地反映在特權的承襲上,無論蔭襲官職還是享受減刑特權,一律按照血統的親疏來定。親者權利越大,義務越大,責任也越大,如:①親屬服喪,便是以直系親、旁系親的親疏為等差,分作斬衰(三年)、齊衰(一年)、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緦麻(三月)五個等級(見服制)。②親親相隱。親屬之間有互相隱瞞罪行的義務,封建法律禁止親屬互相告訐,違反即構成干名犯義罪。③親屬相犯。封建法律特地在十惡重罪中設有惡逆、不孝、不睦、內亂等項予以嚴懲,其基本原則是關系越親,處分越重。如明、清法律規定:罵緦麻兄姐杖五十,小功兄姐杖六十,大功杖七十,期親杖一百,至於罵祖父母、父母則屬不孝,罪當絞。④親屬私和。封建法律從原則上禁止私自復仇,但如有家仇不告發而私自和解,即構成私和罪,處治辦法也是親等愈近、罪行愈大。明、清法律規定,子孫私和祖父母、父母之仇杖一百、徒三年,期親之仇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遞減一等。此外,封建法律還有子孫代刑、獨子留養等規定。這些說明,統治者維護家庭內部的封建秩序是不遺餘力的。
特點 從以上可以看出,封建家庭制度至少具有三個顯著的特點:①從根本性質上說,它是血緣關系籠罩下的不平等制度,尊卑、長幼、夫妻、嫡庶、親疏都是家庭內部等級劃分的依據;②從理論基礎上說,它是封建倫理道德的法律化,其指導思想是「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禮教信條;③從法律形式上說,它是國法與家法、成文法與習慣法的結合,家法、習慣法在調整家庭關系方面佔有重要的地位。至於它的根本目的,則在於維護封建統治,即所謂「於親親之中,寓貴貴之意」,「借正父子之倫,以嚴君臣之分」。封建法律突出父權,旨在強化皇權,把家庭政權化是為了將政權家庭化,以便皇帝以萬民之父的資格君臨天下,施行「家天下」的專制統治。
『肆』 封建家長制的封建家長制的特徵
在封建社會男尊女卑,家族是以男性為中心,由父系血緣關系聯結起來的。所以家長就是父系父權的代表,在家庭中握有至高無上的權力。《禮記·坊記》上講:「家無二主,尊無二上。」《禮記·喪服傳》上也談到,「父,至尊也。」這個至尊的父家長,是家族中的主宰,「凡諸卑幼,事無大小,毋得專行,必咨稟於家長。」(朱熹《朱子家禮》)封建家長制在家庭中的專制,主要表現在經濟專制、思想專制、嚴格的尊卑等級、嚴厲的家規家法等幾個方面。 例如早晨天一亮要穿好一套合乎禮儀要求的衣服去父母住所省視問安,晚上要服侍父母就寢等等。本文不予詳述。
自然,上述家長制的表現,家長享有的權力,都是就一般情況而言的,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地區、不同的家長,握有或行使權力的大小、范圍和方式都是千差萬別的。
『伍』 最封建的家長是什麼樣的
在我看來封建的家長有這樣一些觀念:1.重男輕女 認為女生的社會價值家庭價值不如男生,但現如今,有多少優秀的獨立女性,不能一概而論說女生一定比男生差。2.知識無用論 認為學習知識不如早早去打工賺錢,這種看法是非常狹隘偏激的,時代在快速發展,沒有受過教育的人大多在做一些不用腦子的體力活,但這種簡單的活動很容易被不斷發展的人工智慧所替代。3.女生找好工作不如找好對象 很多家長覺得女生找好對象結婚甚至可以不工作完全靠老公養活,不是說不可以,這只是一種女生的選擇,女生也可以選擇一個好的工作,而不是一味去尋求一個好的對象。
『陸』 什麼是封建家長制
封建家長制的產生
摩爾根在其《古代社會》中將古代人類社會的發展及其基本構成分為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聯盟,最後形成民族和國家。而家長制最早就淵源於原始社會中的父系氏族。中國古代家長制的產生及發展經歷了萌芽階段(夏商周時期)、初始階段(春秋戰國時期)、發展階段(魏晉隋唐時期)、完善階段(宋元明清時期)等四個階段,直到近代國民黨民法中仍承認家長的存在。如《民法·親屬》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親屬。家務由家長管理。」時至今日,家長、家族對當今社會部分地區、部分家族,尤其對廣大農村仍產生著不容忽視的影響。可見家長制對人類社會影響源遠流長。
(一)封建家長制的產生
在原始社會末期氏族公社的解體過程中,富有的、勢力大的家族逐漸成為氏族貴族,凌駕於其他家族之上,在進入奴隸社會後,就成為奴隸主貴族。奴隸主貴族大家庭既是生產單位,又是生活單位,他們擁有一些地位比牛馬還低賤的奴隸,一部分為他們從事家內事務,大部分從事生產勞動。奴隸主可以把奴隸任意的贈送、交換甚至殺掉。在婚姻關繫上,奴隸主貴族實行一夫多妻,並加以制度化。《禮記》載:「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公候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禮記·曲禮》上講:「士有一夫一妾。」這表明當時婦女已成為男性貴族的淫樂工具了。另外,父家長對子女也擁有極大的權威。《左傳·桓公二年》載:「士有隸、子弟。」可見,子弟和奴隸都同等的屬於奴隸主貴族家長的附庸和財富。奴隸家長制的發展,尤其是與周禮、宗法等級制度的充分結合,為封建家長制的產生和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在井田制、世卿世祿制和奴隸主貴族的宗法禮制崩潰和封建主義的生產關系形成的歷史條件下,大量的小農家庭出現了,一家一戶成為一個生產單位,成為社會的組織細胞(在原始社會中,社會的構成單元是氏族,在奴隸社會是奴隸主貴族大家族),家庭經濟成為普遍存在的社會形態,取代了以宗族為基本經濟單位的形態。這樣,封建家長制逐漸取代了奴隸主貴族的宗法大家族(簡稱家族)制度。從而奴隸制的宗法制轉化為封建家長制了。關於封建家長制產生及其存在的原因,王玉波在其《歷史上的家長制》中概括為四點:1、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人身依附關系必然形成家長統治;2、封建所有制下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也必然要求和形成封建家長制;3、農村中聚族而居的生活條件,也必然促使宗法家長制的家族制度的形成;4、封建家長制不但是由封建所有制的經濟關系和客觀的經濟生活條件決定的,也是與封建專制主義的政治制度分不開的。
(二)封建家長制的特徵
在封建社會男尊女卑,家族是以男性為中心,由父系血緣關系聯結起來的。所以家長就是父系父權的代表,在家庭中握有至高無上的權力。《禮記·坊記》上講:「家無二主,尊無二上。」《禮記·喪服傳》上也談到,「父,至尊也。」這個至尊的父家長,是家族中的主宰,「凡諸卑幼,事無大小,毋得專行,必咨稟於家長。」(朱熹《朱子家禮》)封建家長制在家庭中的專制,主要表現在經濟專制、思想專制、嚴格的尊卑等級、嚴厲的家規家法等幾個方面。
1 經濟專制
經濟專制是封建家長制的基礎。在我國封建社會中,封建禮制中規定:家庭財產,不論房產、地產,都屬於家長名下,家長享有對這些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家庭的全部收入,均歸為家長。《禮記·曲禮》中說:「父母存……不有私財。」司馬光在《涑水家書議》中雲:「凡為人子者,毋得蓄私財。俸祿及田宅收入,盡歸之父母,當用則請而用之,不敢私假(借),不敢私與。」可見家子並無獨立的人格,只是家長制下的附庸。也正是由於這一點,梁治平先生在其《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的「個人」篇中將此作為中國古代社會無「民法」的原因之一。(詳見該書111—113頁)
2 思想專制
思想專制由經濟專制派生,並與之相統一,也都是封建孝道的基本要求在封建社會,家庭成員必須以家長的意志為轉移,以家長的是非為是非。家庭其他成員均無言論、思想自由。司馬光在《家范》上講:「色(父母的臉色)不忘乎耳,聲(父母的聲音)不絕乎耳;(父母的)心志、嗜好不忘乎心。」「一舉足而不敢忘父母,……一出言不敢忘父母。」可見,子女的一舉一動都要時刻想著父母,「凡子受父母之命,必借記而佩之,時省而速之。」(司馬光《居家別儀》)另外,封建家長制下,即使對於自己的妻子,也稱作「諭」,必須絕對服從。即使家長的話有明顯的錯誤,也要「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論語·里仁篇》)司馬光在其《家范》中引述封建禮教經典說:「父母有過,諫而不逆。……三諫而不聽則號泣而不隨一。」
3 尊卑關系
尊卑關系是整個封建禮教、孝道、家長制的前提。關於尊卑關系,《清律輯注》中這樣表述:「父輩曰尊,而祖輩同;子輩曰卑,而孫輩同;兄輩曰長,弟輩曰幼。」封建家庭中,區別嫡庶也很重要。「妻者,齊業。」(《禮記·特效性》)家長之妻為「主母」,其餘的為妾。妾的地位相比之下較為低下。因此妻所生子與妾所生子是有嚴格的尊卑區分的。自西周以來,我國封建社會就以盛行嫡長子繼承製度。《公羊傳》上講:「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如果違反這一宗法原則,不僅有失孝道,也為封建法律不容。《唐律》中就規定違反此禮法者徒刑一年。《清律》規定要杖八十。
4 家規家法
封建家長制比較有代表性的特徵體現在封建制下的家規家法上。由於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都實行宗法等級制度,所以西周的宗法倫理觀念被保存下來,把由孔子倡導的倫理道德,繼承和改善為「三綱」、「五常」的封建禮教。這種封建禮教都是封建家長禁錮妻子兒女的思想、行為的有力武器,也是封建家長制下實行個人專制的精神支柱。封建倫理道德和自父系氏族制以來的傳統習俗相結合,形成一整套封建禮制。一方面這些封建禮制禁錮了家長制下的成員的思想,限制了他們的行為,但客觀公正的看待,它對於維護封建中央集權的統治、解決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秩序的和諧也發揮著不容忽視的作用。
封建家長制的影響
首先表現在封建家長制下的婚姻關繫上。在封建家長制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家子(女)是無權自己決定其配偶的。「男不親求,女不親許」,完全必須由父母包辦。早在西周就有「六禮」規定,即「納彩、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這一規定沿用了幾乎整個封建社會,並至今仍對部分地區產生著影響。《唐律》中規定,唐代婚姻關系的締結,要立「婚書」或訂立「婚約」,類似近代的「訂婚書」。但是這種婚書和契約的規定,由於「為婚之法,必有行媒」,皆由父母、尊長或媒人包辦,並不依當事人的意志。(參見《中國法制史》1991年版 張晉藩 法律出版社)至於我國封建社會包辦婚姻的原因,重要的一點是因為我國古代婚姻問題乃是家族的事情,且富有宗教的意味。孟子雲:「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婚義》上也講到「婚姻者合二性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封建禮教規定的「七出」(即夫可休妻的條件,也叫「七棄」),其中一條即為「無子」。
其次表現在封建家長制對家庭成員的體罰上。歷代的封建法律都保證封建家長對家屬的懲罰權力,並允許送官懲處。而且對「不孝」的懲罰極重。「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孝經》)封建禮教還極力鼓吹家屬對所受處罰不應怨恨。《禮記·內則》上講:「父母怒不悅,而撻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不但如此,「父而賜子死,尚安敢復請?」(《史記·李斯傳》)明末魏禧甚至說:「父母即欲以非禮父子,子不當怨,蓋我本無身,因父母而後有,殺之,不過與未生一樣。」(魏禧《日錄》)可見,「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封建家長對家屬的懲罰有各種方式和手段。有「庭訓」,「子孫所不為者,敗壞家風,仰主家者集孝子弟,堂前訓飭,俾其改過;甚者,影堂前庭訓;再犯,再庭訓。」(趙鼎《家訓筆錄》)有「子孫故違家訓,會眾拘至祠堂,告於祖宗,重加則治,諭其省改。」(龐尚鵬《龐氏家訓》)有「子孫有過,俱於塑望(初一、十五),告於祠堂;鳴鼓罰罪。初犯責十板,再犯責二十,三犯卅。」(霍韜《霍氏家訓》)
封建家長制下的家規家法還規定一整套的「人子之禮」。例如早晨天一亮要穿好一套合乎禮儀要求的衣服去父母住所省視問安,晚上要服侍父母就寢等等。本文不予詳述。
自然,上述家長制的表現,家長享有的權力,都是就一般情況而言的,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地區、不同的家長,握有或行使權力的大小、范圍和方式都是千差萬別的。
『柒』 中國封建社會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徵
中國封建社會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徵:包辦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夫多妻、女人纏小腳大門不出、二門不邁,三從四德三從是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四德是婦言、婦容、婦功、婦德.
『捌』 古代大家庭有哪些特點
注重血緣男尊女卑,家族是以男性為中心,父系血緣關系聯結起來的。所以家長就是父系父權的代表,在家庭中握有至高無上的權力
經濟專制 在我國封建社會中,封建禮制中規定:家庭財產,不論房產、地產,都屬於家長名下,家長享有對這些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家庭的全部收入,均歸為家長。
思想專制由經濟專制派生,並與之相統一,也都是封建孝道的基本要求在封建社會,家庭成員必須以家長的意志為轉移,以家長的是非為是非。家庭其他成員均無言論、思想自由。
尊卑關系是整個封建禮教、孝道、家長制的前提。關於尊卑關系,《清律輯注》中這樣表述:「父輩曰尊,而祖輩同;子輩曰卑,而孫輩同;兄輩曰長,弟輩曰幼。」封建家庭中,區別嫡庶也很重要。「妻者,齊業。」(《禮記·特效性》)家長之妻為「主母」,其餘的為妾。妾的地位相比之下較為低下。因此妻所生子與妾所生子是有嚴格的尊卑區分的。自西周以來,我國封建社會就以盛行嫡長子繼承製度。《公羊傳》上講:「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如果違反這一宗法原則,不僅有失孝道,也為封建法律不容。《唐律》中就規定違反此禮法者徒刑一年。《清律》規定要杖八十。
封建家長制比較有代表性的特徵體現在封建制下的家規家法上。由於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都實行宗法等級制度,所以西周的宗法倫理觀念被保存下來,把由孔子倡導的倫理道德,繼承和改善為「三綱」、「五常」的封建禮教。這種封建禮教都是封建家長禁錮妻子兒女的思想、行為的有力武器,也是封建家長制下實行個人專制的精神支柱。封建倫理道德和自父系氏族制以來的傳統習俗相結合,形成一整套封建禮制。一方面這些封建禮制禁錮了家長制下的成員的思想,限制了他們的行為,但客觀公正的看待,它對於維護封建中央集權的統治、解決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秩序的和諧也發揮著不容忽視的作用。
可能不全面盡力而為啦
『玖』 有一個思想封建的媽媽是一種什麼樣的體驗
感覺和異性在一起玩就好像有一腿一樣,自己的媽媽就會說自己。穿得有一點點漏,她就要大聲呵斥。總之,有一個思想,封建的媽媽就整天被她嘮叨,和異性聊天就像出軌似的。
第二,作為父母的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好,能夠找到一個好的歸宿。可是在媽媽的眼裡,結婚之前是不能和異性有任何的接觸的。包括手牽手,小打小鬧都不行。或許他們談戀愛那時都是直接結婚的,受們的封建思想影響跟她們相處都覺得特別的累,還很納悶。
第三,思想封建的媽媽每一次自己感冒,她就會做一些比較離譜的事,比如說用一個碗用筷子給我們立筷,嘴巴里還嘟囔著一些求什麼保佑。而不是先想著趕緊帶我們去醫院,把她封建思想的流程走完才帶我們去醫院。
六七十年代的大人或多或少都會有一些封建思想,其實他們的封建思想也是受以前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生活這樣子的家庭也有好處,也有壞處。好處就是從小父母就懂得教我們如何保護自己,懂得自尊自愛。不過這樣子的相處模式還是不好的,媽媽每一次說自己又覺得媽媽多管閑事,覺得自己的媽媽跟不上潮流時尚。說話沒有在一個頻道上,不能夠信任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