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子女之間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內成年子女的權利和容義務。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B. 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麼
未成年人年齡尚小,對自己的行為不能完全把控,這樣父母就應該執行 監護權 ,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和責任。那麼, 父母或其他 法定監護人 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監護人 要對未成年人的生活負責,保障其人身安全,承擔連帶 民事責任 ,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 代理 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 訴訟 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 侵權責任 。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6868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6868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 遺囑 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6868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6868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6868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綜上所述,作為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及其它近親屬都可以成為法定監護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要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代理其從事民事活動、對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同時,監護人可以保管未成年人的財產,對財產進行合理的處分。
C. 父母有什麼權利
父母有生兒育女,教育撫養未成年孩子的權力,有選擇自己生活的權利,也有獲得尊敬樹立威嚴的權利等等,反正在履行多少義務的同時就享有相對應的權利,當然也不是無限的,也不是無約束的。
D. 作為你的父母他們在家庭中具有哪些權利與義務
婚姻法對「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規定。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80年《婚姻法》第九條、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80年《婚姻法》第十一條、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雙方對於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
80年《婚姻法》第十三條、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四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80年《婚姻法》第十四條、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5、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權利。
50年《婚姻法》第十一條、80年《婚姻法》第十條、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四條規定「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權利」。
6、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50年《婚姻法》第十二條、80年《婚姻法》第十八條、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7、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80年《婚姻法》第十二條、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8、夫妻雙方有撫養孩子、贍養老人的義務。
E. 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法律分析: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主要針對未成年子女,具體為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另外包括父母作為子女的監護人,即代理人,需要對子女超出自己民事責任能力以外的損害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F. 6.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有: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與子女的權利與義務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子女贍養父母是一種法律義務,同時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是實踐中也有子女無需贍養父母的情況,那麼子女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贍養父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3種可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奸女兒等行為的。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
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義務。即使是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對於養父母雖然已經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但是對於喪失行動能力的仍然有義務提供相應的生活費。
父母的法定監護人地位。父母對子女基於特殊身份關系所承擔的撫養義務,決定了當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尚健在且具有監護能力時,是子女的第一順位法定監護人,並且不得拒絕履行此種監護職責。
父母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讓父母通過遺囑方式,根據自己的意願指定監護人,不僅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也是對其行使親權的尊重。監護人資格的恢復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G. 婚生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是什麼
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與義務。親權是身份權,主要方面是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的義務,包括人身照護義務和財產照護義務。子女一旦成年即脫離父母親權的保護,父母子女間不再享有親權,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的身份法律關系轉化為親屬權法律關系。親屬權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以外的其他近親屬相互之間的基本身份權,表明這些親屬之間互為親屬的身份利益為其專屬享有和支配,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本條第2款規定的親屬權法律關系,就是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的親屬權法律關系,特別強調的是成年子女對父母的義務,即贍養、扶助和保護義務。這是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親屬權法律關系的主要內容,成年子女必須承擔這樣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H. 父母每月給你的生活費是負債還是所有者權益為什麼
所有者權益。
1、因為父母給予子女的和家庭正常開銷的都叫所有者權益。
2、所有者權益是父母給的錢以及自己賺的錢。負債,是跟他人要來的錢。和自己無關的人,跟自己沒有撫養和贍養的人要來或給予的都叫負債。
I.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哪些權利與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具有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有撫養的權利與義務、管理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法定代理;對子女財產的管理;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父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撫養義務,是指一定親屬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義務。民法典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無條件撫養義務,不論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是否存續、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也無論其自身或子女的經濟情況如何,均應承擔並充分履行法定的撫養義務。即父母應向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物質經濟條件,並在日常生活中給予充分照料。
所謂教育義務,可分為教育和管教兩個方面。尊重和保障適齡子女受教育的權利,對於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不得因任何原因使其輟學。
撫養義務可以放棄嗎?
不能。從子女出生時開始,到子女達到成年年齡乃至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為止,父母均承擔撫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作為生活保持義務,是無條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無論經濟條件、勞動能力如何,也無論是否願意,均必須依法承擔撫養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由於在現實中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法律和社會公力不必過多干預或介入。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是對等的嗎?
撫養與贍養是不對等的,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因父母沒有履行過撫養義務而不用承擔;而父母的撫養義務同樣是法定義務,也不能不履行。
撫養,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長輩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晚輩的撫育、教養。
贍養,主要是指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兒女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