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監護人是怎麼認定的
1、監護人的確定標準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
2、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順位監護人;兄、姐是第三順位監護人;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監護是指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被監督、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
自願監護人與法定監護人的區別
自願監護人也叫作無因監護人,是指不負有法定監護義務的人自願監護,並經有關組織同意的監護人。自願監護人與法定監護人的最大區別,在於是否有法律規定的監護義務。自願監護人應以有關組織同意為必要,非經同意不能作為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自願監護人的資格是:
(1)須被監護人不存在法定監護人和意定監護人;
(2)須自願監護人出於自願;(3)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貳』 監護人怎麼確定標准有什麼
監護人具有如下的確定標准:
1、被監護人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
3、再是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叄』 民法總則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哪些方法
一、民法總則規定對 監護人 的確定有哪些方法?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 1、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 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 法定監護人 。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 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後,也可以擔任監護人。對於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 ,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 代理 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 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確定監護人的這些方法都是要根據當時的情況,如果並非發生了什麼 意外事故 的話,監護人永遠都是當事人的父母,因為父母就是民法總則當中規定的第一法定監護人,在第一法定監護人意外去世和被剝奪了監護資格以後,指定監護或者是選定監護都要綜合考慮監護人的監護能力。
『肆』 祖父母是監護人嗎
是符合規定的法定監護人。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法定監護人是具有監護責任的對象。
一、變更監護人程序有哪些
首先:申請變更監護人需要向法院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的規定,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申請人要向法院遞交申請變更監護人的民事起訴狀,提交證明原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不再具備監護人資格,以及申請人如果作為監護人更有利於被監護人的證據。
最後,法院會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出發,依法作出裁決。
一般而言,如果監護人系由具備監護資格的當事人的協商確定,則當事人可經過重新協商而對監護人予以變更;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監護人不能達成協議,則可由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二、變更監護人申請書要怎麼寫
首先寫明雙方的姓名和個人的信息。然後寫明案由: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接著寫明訴訟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監護人資格,變更申請人為的監護人;接著寫明事實與理由最後寫明起訴人的姓名。下面是格式。
申請書
申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以上寫明申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請求事項:
1、撤銷指定×××為×××的監護人;
2、指定×××為×××的監護人。
事實和理由:
(寫明變更監護人的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