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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結婚父母掏錢十萬首付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3-01-13 07:58:36

㈠ 男友家裡非常窮,可我的父母卻跟他要10萬彩禮,我該怎麼辦呢

男友家裡非常窮,可我的父母卻跟他要10萬彩禮,我該怎麼辦呢?最近有讀者跟我抱怨,她煩結婚彩禮的問題,以下是她的留言:本人女,即將畢業,跟男朋友商量好,我們畢業後結婚。但家裡那邊彩禮要十萬塊錢,男朋友沒有房沒有車也沒有多少存款,我想靠自己賺彩禮,目前男朋友不知道彩禮錢要十萬,我是該告訴他一起賺還是自己賺?我現在每天都想著要怎麼賺錢好,想去貸款,但是剛畢業沒有保證人家不放款。想問同學朋友借,但是大家也只能借個幾百塊或者幾千塊。

告訴他讓他想辦法,可能他說怎麼處理就能看出一個人的很多面~一聽就炸的,說你家人不通情理就認錢,說你物質的毫不猶豫踹了。聽了好好工作努力去賺暫緩婚期的,看他日後表現,聽了回家跟父母商量,自己賺錢爸媽支持點也要先給了彩禮的,日後好好對他,多半一家子相對比較靠譜。聽了呵呵一笑沒表示的,姑娘准備分手吧一直覺得到談婚論嫁的地步了,有心想娶你,沒房沒車還沒彩禮就要你結婚的男的十分不靠譜。

㈡ 結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款

法律分析:如果該房屋為婚後由雙方共同購買,共同還貸,該房產屬於婚後財產,應均等分割。其次,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㈢ 孩子結婚後買房父母出資怎麼辦

法律分析:孩子結婚後買房父母出資:一般可以認為是出資方父母將房產贈與夫妻二人的,這時房產是屬於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因此離婚時該套房產應該是夫妻二人共同分割。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子是出資方父母婚後出資方父母買的房子只是單獨贈與自己子女的,否則都將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㈣ 結婚前我父母要求買房,對方父母給了我十萬塊買房,結婚後並沒有買房,現在要離婚,這筆錢應該怎麼辦

當然要退給他們了,因為這錢沒有用來買房,而是用作其它了,如果證明是用在結婚後的家庭了,就不用退還,你把它用在了娘家了(或你是男的,把錢給了你父母),應該退錢。這婚姻都可以不要了,還貪圖對方的十萬塊錢?

㈤ 男友家裡窮,但是父母說結婚一定要10萬彩禮,怎麼辦

男友家裡窮,但是父母說結婚一定要10萬彩禮,我認為在這個時候你可以選擇性地跟你的父母溝通一下,如果說男方真的拿不出這么多錢,你們可以選擇把結婚的禮錢分幾部分給父母,只有這樣才能夠讓父母寬心,而且能夠讓男生面子下的來,因為現在結婚的禮錢壓力的確特別大,作為一個男生而言,20歲剛出頭必須要有車子和房子,而且還要有10來萬的禮錢,真的是一個不小的壓力。


而且在結婚之後,這些禮錢並沒有多少錢到達父母手中,所以父母也沒有必要一直揪著這件事情不放,只要兩個人能夠過得更加開心幸福一些,我認為比什麼都好,甚至這些錢都無所謂,而且在現在社會中也有很多女性在結婚的時候不要求任何禮錢,我認為這種感情也是比較值得敬佩的,因為在現在這個嘈雜的世界中還能夠保持這種初心。

㈥ 結婚後男方父母出首付款買房

法律分析:1、婚後購房,父母出資,房產證男方名字。只要你有首付款的證據是父母出資的,那麼可以視為個人財產。貸款由夫妻償還,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升值部分屬於共有財產。

2、婚後購房,父母出資,房產證夫妻共有。只要你有首付款的證據是父母出資的,屬於借貸關系,屬於你們夫妻的共同債務。債務你們平分。房產貸款你們平分,房產升值你們平分。

如果提供不了首付的證據,房產全部為夫妻共有,所以財產全部均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㈦ 請問在領結婚證後,男方家父母去借錢來付的首付,單純從法律角度來說,這個首付女方和男方可以不還嗎

您好,根據你的提問,在夫妻二人辦理結婚登記後,男方父母借錢來付首付的話,根據債的相對性,這筆債務僅是在男方父母和債權人之間的債務,和夫妻二人沒有關系,可以不用償還,男方父母負有償還的義務。並且,該筆出資應算作是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如果男方父母與夫妻二人之間沒有特殊的約定,也未確定該筆出資僅贈與夫妻一方,則改變出資也屬於是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㈧ 家裡有兩個兒子給老大結婚買房出了首付,父母占房本份額一半,後續貸款老大一家償還,老二有權爭奪房產嗎

爭是可以爭的,只要拿出證據是首付是他父母付的,刷卡憑條和購房簽字的,就算爭成功了,也只有首付的一半,另外這一半就家裡有繼承權的按比例分的,這樣分下來也不到多少錢的,很麻煩,再除去請律師打官司的錢,真的剩不了多少的,沒必要為了這么點錢弟兄兩個鬧開來的,可以先去找老大家談談嘛

㈨ 弟弟結婚,父母讓我出十萬,我有義務拿嗎

沒有義務,你有義務養父母,但是沒義務養弟弟。

要是你已經結婚了,就更要謹慎思考,因為你已經有自己的小家庭了,要為自己的家考慮,夫妻財產是共同的,一定要跟丈夫商量,不要為了幫娘家弄的自己家庭破裂。因為貼補娘家離婚的人也不再少數,多少都得有個度,太過分了也不行,婆婆知道了就更不願意,以後你的日子肯定也不會好過。

弟弟是你父母的兒子,你作為姐姐可以盡其所能幫一下,但絕對不能養兒子似的養弟弟。

㈩ 孩子結婚後買房父母出資怎麼辦

一、孩子 結婚 後 買房 父母出資怎麼辦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 婚姻法 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 證據 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 當然,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 離婚訴訟 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實踐中,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 這房產是父母贈與給子女的。房產未轉移前可以,一般轉移後不可以。但是發生合同約定的附加條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公證,公益性等情況,一般都不能反悔,真的贈與人因為贈與出現生活困難等可以酌情考慮。所以對於這份房產,父母原則上無權收回。 面對當今居高不下的房價,不少年輕夫妻在買房時,父母都會給予一定的支持,比較常見的方法是:首付款由年輕夫妻一方或雙方的父母資助,銀行按揭由小夫妻自行歸還,房屋產權登記在小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 如果幾年後夫妻 離婚 了,資助房款的父母是否有權要回房款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最高院的解釋」)第22條第二款:「當事人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透露表現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我國相關的房產在婚後有父母購買的,相關的父母出資的。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資產在離婚後,屬於個人財產不予分配。相關的當事人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這類房產的合法證明,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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