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被強制執行會凍結子女賬戶嗎
法律分析:不會。 父母欠債法院原則上無權凍結兒女的銀行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⑵ 父母申請凍結兒子銀行卡
法律分析:父母不可以凍結兒子銀行卡。銀行卡只有法院和公安機關才可以凍結,查到有違法記錄的時候才會凍結銀行卡。兒女是大於18歲的成年人,任何人無權凍結。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銀行只授理公檢法的凍結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⑶ 父母怎樣可以請法院凍結兒子所有銀行卡
1、向兒子提起民事訴訟;
2、兒子欠父母的錢、申請強制執行時、提供兒子的
所有銀行卡號碼及開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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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提示:凍結財產需要提供具體線索;
⑷ 請問父母有沒有權力要求凍結孩子的身份證,銀行卡
要求凍結孩子的身份證是不可能的!身份證是一個人身份的證明,除非這個人死了,否則不可能「凍結」。而銀行卡可以掛失,但個人無法凍結。掛失或者由父母代為收藏都是可以的。因為孩子自己沒有經濟收入,可以認為孩子的所有錢財都是直接或間接有父母給予的,包括親友所贈,其實都是父母間接給予的。因此,有父母代為保管其銀行卡是沒有問題的!於情於理都是應該的!
⑸ 父母欠債凍結子女銀行卡
法律分析:父母欠債法院原則上無權凍結兒女的銀行卡,具體情況如下:
1、法院不應凍結兒女的財產,成年兒女的財產屬於自己的私人財產,不屬於和父母的共同財產,法院不會凍結凍結兒女的銀行卡。
2、有證據證明父母惡意把財產轉移給子女,以逃脫償還欠債的責任,這樣的情況下,父母欠債法院會凍結兒女的銀行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⑹ 父親被執行人子女賬戶被凍結
法律分析:1、法院不應凍結兒女的財產,成年兒女的財產屬於自己的私人財產,不屬於和父母的共同財產,法院不會凍結凍結兒女的銀行卡。
2、有證據證明父母惡意把財產轉移給子女,以逃脫償還欠債的責任,這樣的情況下,父母欠債法院會凍結兒女的銀行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⑺ 父母欠債被法院凍結賬戶.法院可以凍結兒女的帳戸嗎
子女不是被執行人,法院不能直接凍結子女的賬戶。
如果申請執行人依法申請追加的,法院經審理認為可以追加或變更的,才可以將子女列為被執行人和對子女財產採取執行措施。
⑻ 父母欠錢被起訴會凍結孩子的賬戶嗎
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孩子的賬戶。一般不會查封子女賬戶。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同時可以申請凍結債務人名下家庭住房以及財產和銀行賬戶,如果債權人欠債後惡意轉移資產給子女,那麼可以申請凍結子女名下的賬戶。如果有證據證明屬於家庭共同財產的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共同財產里屬於被執行人的份額。
法律分析
法院在一定要求下可以凍結債務人子女的銀行賬戶。如果是債權人與配偶的共同債務,則法院可以凍結或者查封債務人配偶的財產,反之則不能凍結或查封債權人的財產,另外也不包含子女與父母的銀行賬戶或不動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孩子不是被執行人,但如果擅自轉移財產,逃避履行法律文書債務的,將財產轉到孩子名下的,法院可以執行。對於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與其收入明顯不相稱的較大數額存款,登記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或者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等,執行法院可以執行。對於共有財產,應當先行實物分割後執行,但不能實物分割或分割會導致財產價值明顯減損的,執行法院可以整體處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三條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