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城市戶口可以繼承農村父母的宅基地嗎
房子下的宅基地歸集體所有,不屬於個人,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權不能發生繼承。但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但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另外,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由此可以看出,城鎮戶籍子女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B. 城鎮戶口可以繼承父母在農村的房屋和宅基地嗎
城鎮戶口子女可以繼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子,但無權繼承宅基地。根據現有國家改策,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體內部流通,你的戶口既然已經遷出村集體,那麼你已經不屬於村集體人員,因此無法再擁有宅基地繼承權。
我們先來理清宅基地和房屋的關系:宅基地是集體的土地。
當你是這個村莊的村民時,集體就會在其土地中給你批一定面積的宅基地,供你蓋房子使用。這是因為你在這個村莊里生產勞動為其做著貢獻,集體才會給你劃撥一塊宅基地,讓你在上面蓋房子居住。所以,地皮是宅基地是公家的,房屋是你自己出錢買東西蓋的,它是屬於你的私有財產是有權利支配的。也就是說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你可以繼承,而房屋下面的宅基地符合條件時才有權繼承。
寫在最後:當你的戶口還在這個村莊時,你可以繼承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屋;如果戶口遷出了村莊,你只有繼承房屋的權利,卻沒有繼承宅基地的權力。
看完我的回答你應該明白這種情況是什麼回事了。
C. 城裡的子女如何繼承農村的宅基地
法律分析:由於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而戶內人口由於生老病死、婚喪嫁娶等情況,往往處於流變之中。在部分年長家庭成員死亡後,由於該戶尚存,宅基地使用權應當由剩餘戶內成員繼續享有,原則上此時並不存在宅基地的繼承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 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D. 城鎮戶口可以在農村擁有宅基地嗎
城鎮居民不允許在農村擁有宅基地。農村宅基地區別於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允許像商品房一樣進行二級市場自由流轉。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土地,僅限於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流轉,也就是在本村村民間調轉。當然,即使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也不等同於完全自由流轉,受限於戶內人口數對應的宅基地面積總額。
另需要說明的是,依照目前的相關規定,城鎮居民可以繼承農村住宅的使用權。簡單來講,就是宅基地上建有住宅,城鎮居民可以繼承該住宅的使用權,但不允許改建、擴建。也就是說,在現有狀態下,使用至自然坍塌或被依法徵收。
只有兩種情況下,城鎮居民可以擁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1、城鎮居民如果原來戶口在農民且有農房,之後戶口遷出農村的,可以通過確認農房間接擁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奉行的是地隨房走的原則。房子是誰的,宅基地使用權就可以隨房確認,因為房地本來不能分開,只是在政策上將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分分開,土地管理部門又分為林業、農業、國土等部門分頭管理。
在宅基缺乏方面,這種情況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2、城鎮居民通過繼承農房而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如果父母在農村,子女戶口在城鎮,那麼子女可以通過繼承父母的房子而間接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在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上通過繼承取得的宅基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 父母去世後農村的宅基地,城鎮戶口的子女如何才能繼承
城鎮戶口的子女也可以繼承父母在農村的宅基地,但是也要滿足很多條件。首先宅基地是不能夠被直接繼承的,宅基地是屬於村民集體共有。只有子女繼承父母的房屋,才能夠對宅基地行使使用權。
在中國幾千年的文化歷史當中,歸隱田園4個字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比如陶淵明以及其他文人雅士,一旦有不如意的時候,總是會第一時間想到歸隱田園。而事實上也的確如此,因為相比於城市的生活而言,農村生活來得更加愜意。不會有太多的壓力,更不會有太多的喧囂。再加上農村環境較好,更加有利於我們的身心健康。
首先我們要明白什麼是宅基地,宅基地指的是村民集體共有的地基使用權。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於村民集體,也就是說每一個村民都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村民可以在宅基地上蓋房子種田,這都是法律上明文允許的。但是對於城市居民而言,是不能夠直接繼承父母在農村的宅基地。一方面雙方要有直接的親屬關系。另一方面,城市戶口與農村戶口有著根本性上的不同。為了顧及農村戶口居民的利益,因此對城市居民繼承農村宅基地的要求是非常苛刻的。
F. 城市戶口可以繼承農村父母的宅基地嗎
不可以的。
但是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據「地隨房走」的基本原則,變相的,暫時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只是對於該繼承的房屋,不能重建和翻建。也就是說,只要房屋不倒塌,可以一直擁有這個宅基地,如果房屋不存在了,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的。
G. 子女繼承父母宅基地最新政策
自然資源部在對《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中,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此答復引起了廣泛關注與討論,部分網友認為現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城鎮戶籍子女無條件繼承了,從此便可過上城裡有房、村裡有地的幸福生活了。但是此種理解過於片面,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並不完全等同於其他財產類型的繼承,其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合法繼承並辦理登記。
一、城鎮戶籍子女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是「地上有房」
案例一:王某早年因讀書和工作,戶口遷出農村並取得了城鎮戶籍。王某父母為農業戶口,並在村裡有宅基地一處。王某成家後,便把父母從農村老家接到城裡一起生活。十幾年過去了,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子因建蓋久遠,再加上長期無人居住、年久失修,均已倒塌滅失。如果王某父母去世,王某可否繼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權?
案例二:李某離開農村進城打工並在城鎮就業,取得了城鎮戶籍。李某的父母為農業戶口,在村裡有宅基地一處。時間一長,李某父母在老家的房子也因建蓋久遠,存在倒塌隱患。為此,李某父母和李某共同出資,並經相關部門審批,將老家房屋重新進行了翻擴建。如果李某父母去世,李某可否繼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權?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由此可見,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農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單獨繼承的。雖然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據繼承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合法繼承。
自然資源部在上述答復中其實亦明確說明:「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因此,在上面提到的兩個案例中,王某因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均已滅失,故其不能單獨就宅基地予以繼承。而李某老家的宅基地上仍有房屋,故其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該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二、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適用遺贈
案例一:王老伯為某村村民,在村裡有宅基地一處,地上有北房三間。王老伯有一好友李某(城鎮戶籍),常到村裡看望王老伯,並對王老伯在鄉間的田園生活表示十分嚮往。多年後,王老伯訂立遺囑,將其在村裡的宅院和北房三間在其去世後贈與給李某。那麼,李某可否依據遺贈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此條規定了遺贈制度。簡單說,遺贈就是被繼承人採用訂立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合法財產於死後贈送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所謂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所列的繼承人,即「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上面我們了解到,城鎮戶籍子女可以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那麼城鎮戶籍的非親緣關系人,是否能依據遺贈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呢?答案是否定的。
雖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進行繼承,但這只是對基於親緣關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轉的特殊認可,並不意味著在沒有親緣身份關系的人之間可以通過遺贈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設定是為了給農民基本的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為了避免農村房地資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的非親緣關系人,不得通過遺贈的方式取得農村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三、多子女中,部分子女仍與父母為同一農戶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城鎮戶籍子女不得主張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案例二:王老伯有兩個兒子,王大力和王小強。王大力早年進城工作取得了城鎮戶籍。王小強一直在家務農,系農業戶口,並與王老伯夫婦共為一戶,且長期共同居住生活,未在村裡分得新宅基地。王老伯去世後,王大力能否繼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該規定即我們常說的「一戶一宅」。由於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而戶內人口由於生老病死、婚喪嫁娶等情況,往往處於流變之中。在部分年長家庭成員死亡後,由於該戶尚存,宅基地使用權應當由剩餘戶內成員繼續享有,原則上此時並不存在宅基地的繼承問題。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王小強是農業戶籍,與父母共同居住在該宅院,且未另分得新的宅基地,故其作為該院落宅基地剩餘的戶內成員,有權繼續享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此時宅基地使用權並不發生繼承的問題。對於地上房屋的繼承,由於房地一體原則,在宅基地使用權繼續由戶內成員享有的情況下,其他城鎮戶籍繼承人只能就地上房屋的折算價值主張繼承。故王大力可對王老伯遺留的房屋折算價值予以繼承。
H. 子女是城鎮戶口的話,可以繼承父母農村的宅基地嗎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如果你想在農村蓋房子,那你一定要有宅基地,沒有宅基地是蓋不成房子的。那子女是城鎮戶口的話,可以繼承父母的農村宅基地嗎?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呢?
總結
在辦理手續的過程中,如果你感覺有一些費用需要繳納,那麼你也可以繳納一下。畢竟辦理也是需要人的,如果沒有費用的話,也是沒有人給你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