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享有撫養權和探視權。若雙方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是跟隨父母其中一方,即只有一方擁有撫養權,而另一方會擁有探視權。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貳』 家庭關系:當小兩口鬧離婚時,雙方父母該怎麼辦
一對新婚夫婦在婚姻初始,彼此的優缺點都將一覽無遺。正因如此,才需要夫妻之間接納彼此的缺點,多去看對方身上的閃光點,此為「婚姻磨合」。
但在現實相處上,很多夫妻不能很好的進行婚姻磨合,彼此之間會發生爭吵,甚至開始鬧離婚。此時,身為長輩的父母們該怎麼辦呢?具體建議有三點。
1、雙方父母及時的介入調和,讓小兩口暫時分開冷靜一下。等雙方情緒穩定的時候,才可以進行規勸;
2、雙方父母要拿出長輩的威嚴,探明小兩口鬧離婚的原因。在問及離婚緣由時,父母一定要軟硬兼施;
3、面對小兩口婚姻矛盾的根源,父母們需要針對性的應對。父母不要偏袒自己的孩子,中立的去調解。
接下來,會詳細闡述這三點建議的具體細節,並給出解決方案,相信你會得到該有的收獲。
雙方父母及時的介入調和,讓小兩口暫時分開冷靜一下當一個人情緒激動的時候,外人的好言相勸起到的作用不大,因為此時的他缺乏自控能力。
正如小兩口鬧離婚一樣,當他們雙方處在爭吵、賭氣的時候,外人對他們說再多的大道理,他們都不能聽進去,更不要指望雙方坐下來談一談。
小夫妻鬧離婚和鬧矛盾不同,前者是後者累積的爆發。小兩口已經無法自己去解決問題,此時就需要雙方父母及時的介入調和,讓小兩口先冷靜下來,再去設法解決問題。
緩解小兩口激動情緒的方法有2點,如下:
1、環境轉移。小兩口在同一個屋檐下生活,當他們之間的矛盾激化到“鬧離婚”的地步時,他們的居家環境便成為了是非之的。
當彼此心中產生不快的時候,雙方都會聯想到之前在家中的各種爭執,此時的爭執只不過是情景重演罷了,情緒非但難以平復,反而會更加的激化。
此時不妨來個“三十六計走為上”,父母需要把孩子們接回家中住一段時間,讓他們處在曾經溫馨的環境中平復情緒;或者父母把一方拉出去,到外面走一走,迅速離開使他發怒的場合,一起散散步,相信他會漸漸的平靜下來。
2、情緒疏導。情緒疏導是一種以認知心理學理論為基礎的情緒引導方式,相較於「環境轉移」更為專業。一般都由專業的婚姻(心理)調解人員,通過言語溝通的方式來對雙方的自我認知進行調節並進行干預和引導。
假如有條件的話,父母可以請專業的人員介入調和,緩解雙方的情緒。除此之外,父母也可以針對自家孩子的特性進行溝通,或者用實際的行動(如一桌好菜)讓他感受到被關心,藉此讓他平靜下來。
總之,父母設法讓小兩口處在情緒穩定的狀態,在此之前父母不要去問及具體的離婚原因。概因當小兩口情緒波動較大的時候,他們說出的原因往往較為主觀,很難去找到核心問題點。
雙方父母要拿出長輩的威嚴,探明小兩口鬧離婚的原因當小兩口都平靜下來,父母們就需要拿出長輩的威嚴,採取軟硬兼施的方式,去探究問題的核心。同時,也需要分辨小兩口的態度是否堅決。
探明核心問題點的方法有三步,如下:
1、側面了解過往矛盾。父母可以通過他人之口來了解情況,可以找孩子們的朋友去詢問,孩子們不願意和父母講的話,一般都會對好友傾訴;除此之外,父母也可以根據自己的觀察去進行判斷事件的起因,最起碼要心中有底。
2、分別詢問對方緣由。父母不要當著小兩口的面去探究問題點,這樣很容易引發爭吵。父母更需要單獨去詢問一方,然後再去詢問另一方,這樣不僅僅是照顧對方的情緒,也是一種尊重。試想一下,當著大家的面,一些自身的問題很難去承認。
3、雙方坐下來擺事實。父母在完成以上兩點之後,便需要把雙方都叫到身邊來,一起坐下來談一談。這一個步驟需要父母來主導,先說出你們的看法,再去詢問孩子們的意見和想法。當孩子們再說的時候,父母需要結合之前了解的情況進行對照,確定問題的核心。
父母在探究緣由的時候一定要保持長輩的威嚴,該強硬的時候要強硬,該柔和的時候要柔和。運用的時機在於孩子們的態度,態度好自然好說,態度不端正那麼唯有強硬一些。
總之,我們要想去解決問題,就需要找到問題的核心,在此基礎上去針對性的解決問題。
面對小兩口婚姻矛盾的根源,父母們需要針對性的應對婚姻矛盾的根源有很多,夫妻鬧到離婚的地步,其原因就比較突出。針對當下婚姻中比較頻發的幾點矛盾,詳細的進行列舉,以便父母們尋找到對應的解決之法。
引發婚姻矛盾的根源有3點,如下:
1、情感危機。由於夫妻性格相差大、對婚姻理解不深、夫妻之間的情感培養缺失,等等因素引起的夫妻矛盾。其中最具代表性便是誤解“婚姻和戀愛相同”,無法忍受伴侶在婚姻生活中不能像以前一樣對待她,這樣的落差感會引發新婚夫妻的情感危機。
應對建議:父母們需要通過訴說自己的婚姻歷程,把自己的婚姻感悟分享給小兩口
讓他們明白婚姻的本質:婚姻與家庭密不可分,沒有家庭的婚姻,或者沒有婚姻的家庭,都不完整;婚姻需要的是夫妻相互接納彼此的優缺點,並在未來相互扶起,共同去面對困難,以此獲得婚姻幸福。
2、生活矛盾。在婚姻生活中由於生活習慣、飲食習慣、個人愛好的不同,會讓小夫妻之間產生矛盾。如雙方的飲食不同,丈夫不喜歡吃辣,妻子卻很喜歡,這就會產生較為明顯的飲食差異。在戀愛的時候,也許會彼此遷就。但到了婚姻生活中,這樣的遷就反而無法保持,因為這是一輩子的事。
應對建議:父母在面對小兩口生活矛盾的時候,要詳細地闡明離婚的利害關系,讓小夫妻感覺到沒有必要為了這些生活瑣事去離婚。假如此時不能很好地說服他們,就需要及時地尋求家中比較有威嚴的長輩,對孩子們進行說教;或者尋求社區人員、專業的婚姻調解人員,介入調和。
3、負面原因。負面原因主要有外因和內因。外部因素有第三者干涉婚姻、外部利益糾紛;內部因素有家暴、家庭冷暴力、不良嗜好。
應對建議:父母在面對「負面原因」時,一定要保持中立,理性地去看待問題,千萬不要去袒護自己孩子。這種情況最佳的應對策略就是讓他們自己去處理,假如他們不能處理,父母再去介入,並堅決維護「弱者」的權益。
總之,父母需要去針對不同的婚姻問題進行合理應對,婚姻是孩子們自己的事,父母只需要盡力而為即可!
可憐天下父母心,為子女操勞的不僅僅是成長,更多地是去糾正他們人生中的偏頗之處。當孩子們的婚姻出現問題的時候,身為長者的父母給予他們“警示”即可,此後孩子們便需要自己去努力經營婚姻生活。
『叄』 離婚後父母的權力和義務怎麼行使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肆』 夫妻離婚雙方父母有權干涉嗎
法律分析:父母無權干涉,婚姻自由,結婚離婚都不受他人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伍』 離婚撫養孩子的一方有哪些權利
離婚之後擁有撫養權的一方,自然是對孩子擁有監護權利,而另外一方的話,對孩子所擁有的權利就是探視權,除此之外,並沒有監護的權利。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陸』 小兩口鬧離婚父母怎麼辦
一、離婚雙方都要孩子怎麼辦
如果孩子十周歲,一般聽取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不滿十周歲,幼兒期內的孩子,一般情況下判歸母方的可能性較大。除此之外,法院會酌情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思想品質、孩子一慣的生活環境等情況,以「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酌情判決。
二、離婚後父母子女還有什麼關系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這就是說,夫妻關系因離婚而解除,但雙方與所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依然存在,這是由於婚姻關系和父母子女關系的不同性質所決定的。
婚姻關系,是男女兩性的結合,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父母子女,是一種血親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人為地加以終止的。
因收養而形成的擬制血親,除依法變更收養關系外,也不因養父母離婚而消除。
對於因有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規定,完全適用於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系,只是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條件和方式上發生了變化。
為了使子女的合法權益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到損害,《婚姻法》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不能借口離婚而不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其他權利義務,如父母子女間的遺產繼承權等,同樣也不受父母離婚的影響。離婚後,由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金額和期限,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確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數額,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和供給者的經濟能力,既要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長,又要便於離婚後的執行。
給付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期限,一般應自夫妻離婚時起,到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離婚時,便將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給付期限和方式寫入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中,負有給付義務一方拒不執行協議或判決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