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收養的孩子政審養父母還是親生父母
法律分析:收養關系成立後,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親屬之間的關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監護人,無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子女成年後也無贍養父母的義務。收養關系成立後,子女和養父母之間形成相當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養父母成為子女的監護人,有撫養和教育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養子女應當和養父母一起生活,而不能和生父母一起生活。養子女在成年後也有義務贍養養父母。養子女和養父母的近親屬形成法律上的親屬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