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老人過世後,怎麼證明繼父和繼子的關系
您好,如果是想成為老人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那麼就需要繼父和繼子之間形成法定的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
這一法律意義上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認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母親和繼父再婚時,子女的是否成年以及是否可以獨立生活;(2)繼子和繼父之間是否實際的長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3)繼父是否實際支付過繼子的生活、教育或消費等支出,對於偶然的少量的支付不足以認定的,但是長期的多頻次的支出,可以視為是進行了一個實質的撫養。判斷的因素還很多,每個案件要結合雙方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如果想要形成法律意義上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證明:母親和繼父的結婚時間時自己的年齡大小;和繼父共同生活的視頻照片證詞證言等;繼父照顧自己的生活,支付自己的學習生活的費用,還包括繼子照顧繼父或負擔相應的生活和醫療的費用,街坊鄰居和村委會或者村委會的證明等。可以多方面的提供證據,來證明彼此之間的撫養關系。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相關法條】《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❷ 繼父母子女關系如何證明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自然血緣關系,而是基於婚姻關系而產生的姻親關系,根據我國 《民法典》第26條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關系,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表明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只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時才等同於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才產生父母子女間的 權利和義務 ,具有擬制血親的法律效力。所以在涉及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贍養、析產、繼承等糾紛當中,證明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存在至關重要。 第一,撫養教育關系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必須有證據證明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時,繼子女未成年。這是《民法典》第26條第二款的應有之義,因為需要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雖然在現實中,有繼子女已經成年,但繼父母對其學業、事業予以照料或資助的情況存在,但正如親生父母對親生子女成年之後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一樣,繼父母對成年繼子女的這種照料或資助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撫養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 有撫養關系 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對於這一事實,需要用再婚夫妻的結婚證,子女的戶口本、身份證來證明。 第二,需要證明有共同生活的事實。雖然如前所述有觀點認為判斷標準是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但單純的給付一定錢財,而不在一起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的生活、學習沒有任何關心照顧、培養,不宜認定雙方形成撫養教育關系。撫養,簡單地說,就是「保護並教養」,強調長輩對晚輩的教育和保護,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目的是要讓子女健康成長,所以撫養教育關系一般需要在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親生父母一樣,繼父母對子女的生活、學習、身體、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這才是撫養的真實含義。對於這一事實,需要有雙方的財物往來證據,鄰居的證人證言,繼子女的日記本等一切能夠證明的證據
❸ 如何認定繼子女關系
繼父母子女關系如何認定
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認定一般如下:
1、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並獨立生活,此類繼父母繼子女關系是純粹的直系姻親關系,雙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雖未成年,但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撫養教育,此類關系亦屬於純粹的直系姻親關系。
3、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接受繼父或者繼母的撫養教育,雙方形成撫育關系,具有法律上的擬制直系血親關系,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對於究竟維持多長時間,法律沒有統一規定。但在實踐中目前並不能完全因為撫養時間短就否認形成撫養關系,只是若撫養時間不長,比如只有一年獲兩年,認定撫養關系時就必須特別慎重,需要考慮具體案情和權利義務的對等等因素。
❹ 繼養關系怎麼認定
法律分析:繼父母子女關系,指的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系。繼父母是指子女對父母一方後婚的配偶的稱謂;繼子女則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對於現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❺ 繼父母子女關系認定的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生父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
此時,繼父母對繼子女不再具有撫養的必要,因此繼父母子女之間也就不會形成撫養關系,雙方僅僅是是因為繼父母與生父母締結婚姻關系而產生的姻親關系。
2、生父母再婚時子女未成年,但是未與再婚一方生父母共同生活。
這種情況下,若再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或不接孩子到其處共同生活,則繼父母與子女關系之間並不存在撫養關系而僅為一種姻親關系。但如果再婚一方用其與現任配偶 的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孩子撫養費並且時常接孩子來家中居住能否認定雙方具有撫養關系在具體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現在較為主流的觀點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規定父母 與子女形成撫養關系應著重於「撫養和教育」,即不應僅僅認定為一種財產的給付或是一種探望權的行使,而是應視作為一種辛勤的付出。這樣繼父母才能要求繼子 女在其年老時對其進行贍養,這是一種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一方僅僅用再婚後與配偶的共同財產支付子女的撫養費或短時間的與子女共同生活不能使繼父母 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
3、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由繼父或繼母負擔繼子女生活費或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並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或者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有生父或生母供給,但與繼父或繼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盡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❻ 關於繼子女和繼父母的關系
分類: 煩惱 >> 家庭關系
問題描述:
第一、如何判斷繼子女與繼父母是姻親關系,比如說,雖然沒有分家,但繼子女從20歲後一直在外面生活,偶爾回來。而且20歲之後就有正式工作了。不向家裡要錢了。而繼父母在該繼子女20歲後才結婚,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這種情況是否屬於姻親關系。
第二、如果繼父母欲告繼子女的贍養問題,是否應該在繼子女所在地提起訴訟?可否在繼父母所在地提起訴訟?
第三、子女對於沒有撫養過自己(即父母在很小,約1歲時離婚),也沒有出撫養費用的父母,有無贍養義務?
以上,依據是什麼?請法律方面的專家解答。
解析:
繼父或繼母是指子女對母親的後夫或父親的後妻的稱呼;繼子女是對妻與前夫或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的稱呼。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關系的產生,是由於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帶著子女另行結婚;或父母離婚,撫養子女的一方或雙方另行結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與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相同。
1、你說的情形已經不屬於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了。這種關系成立的前提必須是在繼子女還需要父母撫養的時候,因撫養的一方結婚而帶進另一家庭,這時才會產生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根據《婚姻法》第17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1988年1月22日)》
2、關於贍養的問題訴訟,可以在繼父母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民訴法〉贍養費案件,原被告住所地都有權管轄。
3、子女對自己的生身父母從道德上講有贍養義務,而從法律上講你說的情況下一般是沒有贍養義務,但是如果你的生身父母沒有其他孩子或其他可以贍養或救濟他的人,而他自己本身又生活困難,你的經濟條件也允許,在法律判決上會酌情要求給予部分贍養費。
❼ 如何證明是繼父母子女關系
法律分析: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條件如下:
第一、撫養教育關系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必須有證據證明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時,繼子女未成年。
第二、需要證明有共同生活的事實。
第三、需要有證據證明撫養事實持續足夠長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❽ 如何確定繼子女與繼父母關系
是有關系的,會分給你的繼母的
❾ 繼父母子女關系認定標准有哪些
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稱母或父的後婚配偶為繼父或繼母;夫稱其妻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稱其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為繼子女。關於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認定在法律上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生父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此時,繼父母對繼子女不再具有撫養的必要,因此繼父母子女之間也就不會形成撫養關系,雙方僅僅是是因為繼父母與生父母締結婚姻關系而產生的姻親關系。 2、生父母再婚時子女未成年,但是未與再婚一方生父母共同生活。這種情況下,若再婚一方 不支付撫養費 或不接孩子到其處共同生活,則繼父母與子女關系之間並不存在撫養關系而僅為一種姻親關系。但如果再婚一方用其與現任配偶 的 夫妻共同財產 支付 孩子撫養費 並且時常接孩子來家中居住能否認定雙方具 有撫養關系 在具體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現在較為主流的觀點是,《民法典》中規定父母 與子女形成撫養關系應著重於「撫養和教育」,即不應僅僅認定為一種財產的給付或是一種探望權的行使,而是應視作為一種辛勤的付出。這樣繼父母才能要求繼子 女在其年老時對其進行贍養,這是一種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一方僅僅用再婚後與配偶的共同財產支付 子女的撫養費 或短時間的與子女共同生活不能使繼父母 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 3、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由繼父或繼母負擔繼子女生活費或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並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或者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有生父或生母供給,但與繼父或繼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盡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備上述情況之一者,只要能夠持續穩定較長的共同生活時間,均可認定為擬制血親關系,雙方產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❿ 繼父母子女撫養關系如何認定
在具體的表現形式上主要有三種: 1、生父或生母 再婚 時,繼子女已成年並獨立生活,此類繼父母繼子女關系是純粹的直系姻親關系,雙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雖未成年,但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未受其 撫養 教育,此類關系亦屬於純粹的直系姻親關系。 3、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接受繼父或者繼母的撫養教育,雙方形成撫育關系,具有法律上的擬制直系血親關系,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