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母離異如何辦理出生公證
法律分析:第一公證申請人身份證件,現住國內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第二父母身份證件:這里又分兩種情況一是父母一方或雙方健在的提供身份證;戶口簿。二是父母一方或雙方故世的提供父母死亡證明或注銷戶口證明,這里是可以選擇的,要麼死亡證明要麼注銷戶口的證明。第三父母的結婚證或離婚證或離婚協議書。第四齣生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第五親屬關系證明,這一條另外有一點說明,這個是由本人或父母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填寫的,如果你能夠提供上述第一到第四點材料,這個親屬證明是不需要提供的。如果第一到第四點材料齊先生提供不了的話只能到自己的單位或父母親的單位提供親屬關系證明了。第六照片,兩寸的證件照,照片的張數是所需要公證份數+1。第七需要代辦的需要些委託書以及委託人的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貳』 離婚之後財產公證處怎麼做
離婚後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財產公證:
1、准備材料,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財產清單(有不動產的要帶不動產產權證明)等材料的原件;
2、公證申請和審查,當事人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審查通過製作公證書,領取公證書。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叄』 離婚後怎樣做離婚財產公證
離婚財產公證如何辦理,需要材料:(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2)財產分割協議文本;(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人數、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及相應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四)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五)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第三十五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肆』 房產證有父母兩人的名字,協議離婚房產歸子女所有,但找不到對方咋辦
那得找到了房子的主人,才能做公證到兒女明下。別人無權處理他那部分財產。如果當初的離婚協議進行了公證的話,可以到房產部門辦理過戶。關鍵在於協議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