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戶口不在一起孩子怎麼上戶口
法律分析:父母戶口不在一起,孩子上戶口可以隨父母任何一方。需要父母一方身份證、戶口本、孩子的出生證明、村委會證明等材料,到父母一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對符合落戶條件的,由本人或被投靠人向申報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❷ 我和父母不在一個戶口本,想領結婚證怎麼辦
盡管你和父親不在一個戶口本上,想領結婚證的時候,你可以帶著自己的戶口本和身份證,和你女朋友的戶口本和簽名正道結婚登記處申請領取結婚證,只要是你們的年齡符合國家的規定,是完全可以辦得到的
❸ 父母戶口不在一起孩子怎麼上戶口
父母戶口不在一起,孩子上戶口可以隨父母任何一方。需要父母一方身份證、戶口本、孩子的出生證明、村委會證明等材料,到父母一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拓展資料:
對符合落戶條件的,由本人或被投靠人向申報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新生嬰兒落戶必須提供:
(1)父親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母親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出生醫生證明。
(3)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指標證明,或計劃外生育處罰完結證明(農村需鄉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4)結婚證明。
未成年人落戶必須提供:
(1)出生醫學證明。
(2)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指標證明或計劃外生育處罰完結證明。
(3)母親所在單位或街道、鄉(鎮)、派出所關於未入戶原因的證明。
(4)結婚證。
(5)其它可以說明情況的有效證明。
❹ 爸爸媽媽的戶口不在一起孩子的戶口怎麼上
法律分析:父母戶口不在一起,孩子上戶口由其父親或者母親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親或者母親的居民戶口簿、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並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❺ 和爸媽不在同一個戶口本怎麼上戶口呢
和父母不在一個戶口簿上若需要證明親屬關系,只可以帶上本人身份證原件、出生證明原件、父母身份證原件等資料到當地公證部門辦理親屬公證。現階段,公安部門不再出具親屬關系證明,對於父母跟本人在同一戶口簿上面的,公民可以直接提供戶口簿原件用於證實親屬關系。
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❻ 上小學父母不在一個戶口本上
不一定的,在任意一方就可以的,不一定在父母兩方。孩子的戶口可以在父母任一方戶籍地上但另一方需出具所在戶籍地的證明材料。相應的證明材料。比如在女方上男方必須出具身份證、戶口本,初婚證明,如在男方管理,必須拿生育證、與出生證到管理部門打計劃內一孩證明,還有男方小孩未入戶證明。戶口是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為戶,計人為口。戶口的載體為戶籍(戶口簿),是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❼ 父母戶口不在一起 新生兒戶口落在哪裡
父母戶口不在一起新生兒戶口落在可以跟爸爸或者跟媽媽。
受理條件:
1、嬰兒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2、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3、嬰兒父母結婚證或離婚證及復印件;
4、離婚應提供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
根據相關規定嬰兒出生登記實行隨父隨母自願原則,特殊規定除外。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應當由其父親、母親或者其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在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
在同一設區市內,夫妻一方戶口為家庭戶、一方戶口為集體戶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嬰兒父母戶口不在一地的,為防止重復登記,申報登記時要進行網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在另一方未落戶證明。
出生登記結束後,派出所需在出生醫學證明上加蓋已入戶章。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當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後辦理。 對無法核實新生兒母親信息,不能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提供經省司法廳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材料和出生住院記錄等其他相關證明,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辦理。
公安派出所應認真核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無法確定真偽或存在可疑情況的,應當予以扣留,並聯系當地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進行鑒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
❽ 雙方家長戶口不在居住地,孩子怎麼報戶口
你好,我能回答你提出的問題。
首先,夫妻雙方戶口不在一起,孩子要想上戶口,那麼需要攜帶相關資料,到夫妻一方戶口所在地上戶口即可。夫妻戶口不在一起,並不妨礙孩子上戶口,小孩子的戶口隨父隨母均可以的。對符合落戶條件的,由本人或被投靠人向申報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且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具體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1、孩子日常由誰照顧;
2、當地教育的優劣;
3、地區福利補貼。
最後帶好相關證件,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上戶口的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❾ 父母戶口不在一起孩子怎麼上戶口
父母戶口不在一起孩子上戶口的辦法: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攜帶相關材料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即可。且一般自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辦理。新生兒出生一個月以內,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持《居民戶口簿》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夫妻雙方戶口不在一起,孩子是能落戶的,可以選擇夫妻任意一方戶口所在地落戶。戶籍登記制度規定,孩子的戶口,可以隨父,也可以隨母。
小孩入戶口需要准備以下資料:
1、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
2、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3、父母雙方的《結婚證》;
4、《計劃生育服務證》;
5、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戶口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行政機關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戶籍是對自然人按戶進行登記並予以出證的公共證明簿,記載的事項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
戶口既以普遍登記對被登記人形成「被注視」的心理壓力,從而可能有利於維護公共安全,還以人身辨認、核實查證、時空管控、促進鄰里關系、組織居民自治自衛等多種方式有力支撐各項公共事業、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工作。
戶口登記,是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比如出生登記標志著一個公民在國家、社會、家庭中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開始,也是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血親關系發生的依據;死亡登記標志著一個公民一切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終止;婚姻登記不僅證明公民的婚姻狀況,而且結婚登記構成合法的婚煙,產生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