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母財產有哪些人可以繼承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繼承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種方式。其中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對於父母的房子,在父母一方死亡之後,應當先分離出屬於遺產的部分,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對於遺產,如果有遺囑,就按照遺囑的安排繼承;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為涉及的部分,則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一般情況下,對父母的房子有繼承權的人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所以在法定繼承中,子女對於父母的房子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貳』 子女侵佔父母財產
法律分析:子女侵佔父母財產的屬於侵權的行為,父母可以提供財產的所有權證明、侵權行為的人證、物證等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叄』 子女擅自占把父母的財產占為己有是否違法
這個行為是違法的。
《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並適用。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獨自佔有父母財產的人叫什麼擴展閱讀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上述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是侵佔罪。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肆』 父母留下的財產被子女中一人佔有怎麼辦
這是遺產繼承的問題。
遺產分割的順序是:
1、看有無遺贈撫養協議;
2、看有無遺贈;
3、看有無遺囑;
4、法定繼承。
上述三者,排在前面的優先,在相同的范圍內,排除後面的效力。
不知道具體情況如何,會有不同人處理結果:
1、看佔有財務的一人是否根據上述的前三種形式合法繼承,如果是合法繼承,其他子女不得對其合法繼承的財產提出要求。但可以要求確認其繼承根據的合法性。
2、如果無前三種形式,即繼承人只能通過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遺產。此時的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共有。在遺產分割前,任何繼承人不得擅自轉移、毀損,或以其他方式損害遺產。
至於佔有財產的一人,是被繼承人生前,該人就佔有,還是被繼承人去世後,採用非法手段,侵佔該財產。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該人即佔有的,被繼承人死後,佔有財產的人只是財產的保管人,他不能擅自處分,更不能以佔有為理由,據為己有。
如果是被繼承人死後,該人採用非法手段,侵佔該財產,則在分割財產時,應少分遺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至於實際的處理方式,建議還是首先以平和的處理方式。採用協商的方式,如果不行,可以找第三人(親戚、朋友、在你們當中有威望的人)調解。如果仍不能解決問題,可以到法院,請法院解決。
『伍』 那些長大了依靠父母做什麼都需要父母出的錢都是父母的那種人叫什麼
也長大了,依靠父母做什麼都需要父母出錢的那種人叫做啃老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