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離異我該怎麼辦學會三招讓你獨立生活
當今社會,離婚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情了,現在的離婚率非常高,其實,離婚並不是什麼大的事情,主要是離婚會對孩子產生一些影響,那麼如果父母離婚後孩子該怎麼辦呢?其實只要孩子學會三招就可以獨立生活了,下面這一起來看一下吧。⑵ 離婚後沒有住的地方怎麼解決
離婚後沒有住的地方,解決如下:
1、離婚時一方沒有住房,另一方可以用自己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居住權或所有權,幫助對方解決住房困難;
2、解決對方生活困難的方式、數額、時間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予以保護。
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
離婚協議包含以下內容:
1、夫妻雙方是否對離婚達成共識;
2、婚生子女由誰撫養達成合意;
3、夫妻對婚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合意;
4、夫妻的債權債務達成合意;
5、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⑶ 離婚後無住房怎麼辦
離婚後無住房怎麼辦
離婚後無住房怎麼辦,離婚後女方沒有房子住是屬於生活困難,男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女方可以與男方協商,無法協商的話,可向法院起訴。那麼離婚後無住房怎麼辦呢?
離婚後沒有房屋居住,怎麼解決
一方當事人無法得到房產的所有權或是承租權,法院有權從另一方的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當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另據《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可見,離婚時,一方當事人無法得到房產的所有權或是承租權,法院有權從另一方的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當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分析:女方離婚後沒有房子住,男方有負擔能力的應當給予女方適當的幫助。女方可以與男方協商,無法協商的,可向法院起訴。
離婚後雙方的戶口存在要分開的情況,遷出的一方,需要去當地派出所戶籍處,填寫戶口遷移證,然後把戶口從原戶籍檔案里注銷。帶著戶口遷移證到落戶地派出所戶籍處落戶。
每個地區情況可能有所不同,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屬離婚分戶的,憑離婚證明,經派出所外勤民警審核同意後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分戶手續。
在有的地區,提供工作單位的證明,可以將戶口遷回工作單位。離婚後無住房的,也可以憑借遷移證將戶口落在社區集體戶口或者當地人才市場等。同時,孩子的戶口,一般情況下,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哪一方,孩子的戶口就跟哪一方走。
如果孩子未滿18周歲,需要父母代為辦理戶口的遷移。離婚後,不是戶主的一方沒有房子可以單獨立戶。戶口可以獨立,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後女方無房住怎麼辦
法律分析: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條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一、離婚後女方沒有房子住咋辦
1、在2001年實施修正後的婚姻法中規定,如果夫妻離婚以後有一方生活困難了,那麼另一方應該給予適當的幫助,就比如從住房等個人財產裡面給予幫助。所謂的適當幫助,前提是不影響提供幫助的那一方的生活,而且是給予的一次性幫助。
2、司法解釋如何界定離婚以後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規定如下:
(1)依靠個人的財產以及離婚時候分得的財產,依然沒有辦法維持基本的生活。
(2)離婚以後有一方沒有地方住,那麼另一方就可以用個人財產中的居住權或者房屋所有權來幫助對方解決住房困難的問題。但是解決這個困難的方式、時間還有數額要靠雙方來協商,協商不成人民法院會進行判決。以上就是關於離婚後女方沒有房子住咋辦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二、離婚後女方能不能住男方房子
1、在離婚的時候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應該怎麼處理在婚姻法的第31條中就有明確的規定。規定內容是先由雙方通過協議來進行處理,如果協議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且按照照顧女方以及照顧子女權益為原則來進行判決。
2、關於離婚後女方能不能住在男方的房子裡面,其實涉及很多的情況,具體問題應該具體分析。就比如如果房子是結婚之前男方的父母購買的,那麼離婚的時候房子如何分配主要是看房產證上面有沒有加上女方的名字,如果有那麼女方也是該房子產權的共有人,可以要求將該房屋進行分割。
如果房產證上面有份額約定就按照份額來分,如果沒有則一般情況下是一人一半。但如果能證明這個房子出資人是男方的父母,而女方沒有出一分錢,那男方可以要求多分一些。
⑷ 離婚後沒有住的地方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我國現行法律對「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是如何界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於「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界定有如下規定:(1)一方生活困難,是指離婚時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離婚後收入降低、生活質量下降,但是能夠依靠自己維持基本生活的,不屬於「生活困難」。(2)如果離婚時,一方沒有住房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另一方應當給予相應的幫助,如暫時讓其居住自己的房屋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⑸ 離婚後女方沒有房子住咋辦
離婚後女方沒有房子住咋辦
離婚後女方沒有房子住咋辦,如今很多人的感情是非常容易破裂的,所以離婚也成了常事,女方在結婚的時候是住在丈夫的家中或者丈夫爸爸媽媽家中,那麼離婚後女方沒有房子住咋辦呢?
離婚後沒有房子住怎麼辦
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修正後《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所謂「適當幫助」是指在不影響提供幫助人的生活的前提下對另一方給予的一次性幫助。
如何界定「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相關司法解釋作出如下規定:
(1)一方生活困難,「是指離婚時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2)如果離婚時,一方無住房的。」因此,離婚時一方沒有住房,另一方可以用自己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居住權或所有權,幫助對方解決住房困難。解決對方生活困難的方式、數額、時間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後女方沒有房子住咋辦
離婚後沒有自己的住房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離婚後女方沒有房子住咋辦
1、在2001年實施修正後的婚姻法中規定,如果夫妻離婚以後有一方生活困難了,那麼另一方應該給予適當的幫助,就比如從住房等個人財產裡面給予幫助。所謂的適當幫助,前提是不影響提供幫助的那一方的生活,而且是給予的一次性幫助。
2、司法解釋如何界定離婚以後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規定如下:
(1)依靠個人的財產以及離婚時候分得的財產,依然沒有辦法維持基本的生活。
(2)離婚以後有一方沒有地方住,那麼另一方就可以用個人財產中的居住權或者房屋所有權來幫助對方解決住房困難的問題。
但是解決這個困難的方式、時間還有數額要靠雙方來協商,協商不成人民法院會進行判決。以上就是關於離婚後女方沒有房子住咋辦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二、離婚後女方能不能住男方房子
1、在離婚的時候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應該怎麼處理在婚姻法的第31條中就有明確的規定。規定內容是先由雙方通過協議來進行處理,如果協議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且按照照顧女方以及照顧子女權益為原則來進行判決。
2、關於離婚後女方能不能住在男方的房子裡面,其實涉及很多的情況,具體問題應該具體分析。就比如如果房子是結婚之前男方的父母購買的
那麼離婚的時候房子如何分配主要是看房產證上面有沒有加上女方的名字,如果有那麼女方也是該房子產權的共有人,可以要求將該房屋進行分割。
如果房產證上面有份額約定就按照份額來分,如果沒有則一般情況下是一人一半。但如果能證明這個房子出資人是男方的父母,而女方沒有出一分錢,那男方可以要求多分一些。
一、離婚前轉移財產常見的幾種方式
1、直接隱瞞
對於當事人一方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公積金、股票基金債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己方往往採取隱瞞的方式,拒不申報也不告知己方的財產狀況,致使對方無法分割到應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2、私自轉移
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移各類資產,包括:
(1)轉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時間內,以不同的數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存款或股票帳戶資金等取出或轉帳到他人名下,導致離婚時其名下並無銀行存款可分。
(2)虛假過戶:沒有實際的買賣或贈與關系,與他人串通,包括將不動產、公司股份、車輛等過戶到第三人名下(該第三人一般是親戚或朋友),他人為名義上所有者,但實際上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無法分割到財產。
(3)變賣資產:將己方名下資產通過中介或他人介紹出賣給第三人,取得現金,規避配偶分割資產。
(4)私贈他人:包括贈與給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關系的第三者,或者贈與給其他熟悉的人,導致夫妻財產的減少。
3、借用名字
如以逃避債務或者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商,借用他人名字購買不動產,或者委託持股、隱名投資股份,而日後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則與持名人串通不承認借名事實,而配偶一方又沒有證據證明借名的事實,最終無法分割到應有的財產。
4、偽造債務
因為我國社會誠信缺失,法律懲治不力,以串通偽造債務的方式減少共同財產或讓配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以達到侵佔、多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在實踐中非常普通,已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在此不加贅敘。
二、夫妻一方轉移財產怎麼辦
如果還沒有起訴離婚的,對方已經有轉移財產的跡象,你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申請財產保全最好要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轉移、隱藏、變賣財產的行為,因為如果保全錯誤的,申請人需要賠償因保全錯誤帶來的損失,因此,申請財產保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申請財產保全後,應在財產保全的15日以內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保全。到時候更給對方轉移財產提供機會。
如果是在離婚訴訟期間,對方企圖轉移財產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對方仍然實施轉移財產的行為,你可以及時向法院匯報情況,法院視情形對其罰款、拘留等。
另外,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等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實施該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關於夫妻一方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能出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然在離婚的時候也是經常發生的。如果對方有預謀離婚的話
往往在提出離婚之前就有轉移、隱瞞、變賣、毀損共同財產的行為。但對於另一方來講,有時候可能很難發現對方有上述行為,就會導致這部分共同財產無法得到分割。
⑹ 我母親50歲了離婚後沒有住處該怎麼辦
如果你能做主,就可以決定讓她和你一起居住
也可以給她租房族
如果不能做主,可以勸一勸你父親
你們曾經是一家人,至少不能讓對方無家可歸
這是人道主義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