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和父母共有產權比例劃分
父母健在,父母各百分之五十;如果一方不在,另一方繼承他(她)的百分之二十五,孩子繼承百分之二十五。
房產證上有你父母名字,你父母對房子享有產權,如果沒有約定份額的,一般佔有同等份額。如果你父母未立遺囑,你父母的房屋份額在你父母去世後視為遺產,由繼承人平分。
因此,建議你提示你父母立遺囑處分財產,避免將來不必要的爭議。房產證上有你父母名字,你父母對房子享有產權,如果沒有約定份額的,一般佔有同等份額。如果你父母未立遺囑,你父母的房屋份額在你父母去世後視為遺產,由繼承人平分。因此,建議你提示你父母立遺囑處分財產,避免將來不必要的爭議。
㈡ 民法典夫妻離婚房子是父母的應如何分
法律分析:如果房屋的產權是父母的,夫妻對該套房產就只有屋住權,離婚的時候是沒有資格分割父母的房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㈢ 婚內父母出資購房如何明確產權
法律分析: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房屋產權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㈣ 父母與子女共有的產權房怎樣分割,如子女一方
二、婚後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怎麼分割呢? 第一、婚後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房產怎麼分割? 這種情況下,只能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么分的原因是考慮到我國的國情,父母出資買房,為的是自己的子女能過上美好的生活,傾其所有資助子女買房。如果此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有失公平。第二、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怎麼分割?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是最常見的。這種情況,離婚房產怎麼分割呢?考慮現實情況,此種情況,有著贈與夫妻雙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三、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離婚房產怎麼分割?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也較為常見,而且爭議最多。我國婚姻法對此種情況規定,購買的房產科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該考慮父母的出資額進行分割。第四、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房產怎麼分割? 婚後由父母雙方出資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針對房產另外有約定。第五、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房產怎麼分割? 此種情形,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房產分割時,房產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婚後父母出資購房,最好事先找律師起草協議,約定各方出資數額,所購買房屋登記房主,或者各方共有產權登記份額,各方對所購買房屋處分權的限制條件等等,由雙方父母及子女夫妻雙方四方簽字確認,方便事後對所購買住房產權進行分割。
㈤ 父母資助的房產該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若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資助自己的子女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房產就屬於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已經登記的房產。若是貸款買房,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那麼這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均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㈥ 父母房屋遺產子女如何分配繼承
父母房屋遺產子女分配方法如下: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 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不盡扶養義務;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父母如何做產權劃分擴展閱讀:
房產遺產繼承過戶流程:
1、找房屋評估部門對房屋評估
繼承人要自己找相應的有權威的房屋評估部門對要繼承的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主要從房屋的房齡、樓層、地段等進行。
評估之前,要先說明是進行繼承產權的評估,這樣評估價會比市值少25%左右。若自己不找評估部門進行評估,接下來的公證部門自己會按照市場價進行評估,反而不劃算。
2、到公證處做繼承公證
房屋評估後,帶著評估報告去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同時繼承人需要隨身攜帶上以下資料: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的遺囑原件、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
在生活中,辦理繼承公證是最容易讓一家人出現分歧的地方,尤其是繼承人不止一個的時候。
3、進行房屋測繪
通常被繼承的房屋的原房產證有房屋測繪平面圖,就不需要重新請測繪公司測繪了。
如果房產證為老舊的房產證,上面的測繪圖為鋼筆印記,房管局無法提取圖片,就需要重新測量。另外,如果房屋面積存在爭議,也需要重新測繪,以便進行房屋登記。
4、到房管局辦理繼承登記手續
攜帶繼承證明文書、房產證、房屋測繪圖等資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向工作人員領取一份《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將資料提交。
隨後辦理人員進行受理,核對並發送回執。等所有材料都審核完成之後,就會向繼承者發放,已經更改過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其他情況的處理
很多房屋的繼承都在繼承公證環節有分歧,最後繼承結果是經過法院調解或者判決的,這時還需要提供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如果在房屋測繪時發現有改建的部分,還需要有相關部門的報建審核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㈦ 房產證上有父母和孩子名字,產權比例怎樣分配好
房產證上如果沒有寫明各自的比例,那就是共同共有,按照共同共有的法律規定來。
㈧ 夫妻離婚父母的房子怎麼分
法律分析:1、婚後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應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佔有。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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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後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婚後父母資助子女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的,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請求分割該房產。
4、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如果婚內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只是贈與自己子女的。
5、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
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㈨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要怎麼算產權
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男方父母為購置房屋出了全資,也沒有明確表示房屋是贈與夫妻二人,那麼房子是贈予男方一人,女方沒有份。但是如果是婚後男方父母全資買房,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男方一人的話,房子是贈與夫妻二人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