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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已故父母的土地如何確權

發布時間:2022-09-27 04:31:47

Ⅰ 父母去世多年後遺留宅基地怎樣確權有什麼辦法

可以找村裡的居委會給自己開證明,一般來說,這層關系能夠保留二十年,所以說只要能夠找到就能夠確權。

Ⅱ 父親去世宅基地怎麼確權

不可以,農村的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是不能繼承的,當事人只能繼承宅基地上的建築物部份
1,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屬於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
2,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佔的宅基地。
3,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 。

Ⅲ 父母去世土地怎麼繼承

看具體情況定。如果該土地是承包地,繼承人需要到農業部門辦理承包經營權的變更手續。如果土地是建設用地,則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土地超過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時間范圍,那麼子女不能夠繼承土地,此時土地歸為集體所有,子女只能夠重新申請分配土地。《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Ⅳ 死了的人土地怎麼確權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是當前現行的農村土地政策,按照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的條件來說,這項政策對於許多農村家庭來說也形成了一定的困擾,因為這很容易造成農村人均不平衡等問題,不過從大方向而言,還是穩定的保障了農民的土地權益,尤其是在現階段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延長至2057年,此項政策也讓農民的土地不會出現較大的變化!

不過由於農村土地確權工作的開展,也為不少農民帶來了新的問題,因為是人就會面對生老病死,那麼在家裡老人去世之後,留下的土地還能夠確權嗎?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去嗎?這些問題是當前還未進行土地確權工作農民最為關心的問題,甚至很多人由於不懂得農村土地政策,認為老人去世之後,其土地就會被收回!

之前我們就提到過農村土地是家庭承包制,所謂家庭承包制,也就說農民承包土地是以戶為單位,來承包農村集體組織的土地,開展農業生產種植獲得一個徒弟承包形式,雖然承包人是戶主,但家庭內的其他成員也是土地的共有人,所以即使家庭之中有其中一人或者戶主去世,其他人依然能夠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該土地。

在土地確權時,即使是家裡老人或者戶主去世,其子女依然能夠繼承老人土地的承包權,並且進行土地的確權登記工作,如果該老人或者戶主去世之後,家裡沒有其他成員,那麼其土地則不能夠進行確權登記工作,土地也將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進行重新分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如果家庭成員全部死亡,該戶將會被注銷,其土地就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

按一般情況講,土地承包是按家庭為單位進行承包的。所以當一個人死亡後,其名下所承包的耕地,依據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仍由家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即將耕地確權給家庭內其他人。

如今提主所反映情況,也許不是這么簡單。或許是諸如五保戶一類的人口。自己單獨一個戶口本,眼下無子女,問其死亡後,他名下所承包耕地如何確權。

如果真是這種情況,就要查一下1995年,第二次劃分承包耕地時的情況。如果當時劃分承包耕地時,他也有家人,諸如父母弟兄姊妹,只是95年以後才分家。這種情況,他死後不能視為他家無人。所以其死後應有他原來家人出面承包丶確權。比如侄丶侄女。如果1995年二次劃分耕地承包時,他己是獨立人戶,因無兒女,其死亡後實屬家庭人口歸零。這種情況應由村集體收回其承包耕地,。至於如何確權,應由村民討論決定。

人死了地還在,這樣的土地確權可分為全戶消亡的和戶內死亡的兩種。首先全戶消亡的土地是不能給本戶確權的,確屬為集體經濟組織。再者是戶內死亡人口的土地確權,根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死者的土地確權應還在該戶確權范圍內。這樣解答應該明白了吧!

我還是有點想不通,分地的吋侯家有十口人兩代死了四口人,又嫁出去三口人,當初分到十畝地,現在三口人十畝地。另一家十口人分到十畝地,當前一家共二十多口人,還是十畝,一半人沒地。農村這現向可多了。.不好解決。

一、確權的法律依據

1、根據《農村士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2、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 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3、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4、2014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 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等法律政策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為農戶,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後,不論死 亡、戶籍遷出或新生人口、婚嫁遷入等任何原因,造成承包農戶家庭部分成員發生增減變動的,其家庭土地承包關系不 變,應按照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確定的承包關系進行確權登記頒證,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減調整其家庭承包地面積。

二、全戶消亡的土地不予確權

如果老人膝下無子女,去世後整個戶口上沒人,無法確定新的戶主或新的代表人,這種情況無法土地確權,村集體有權收回,作為機動地使用。

我是「暢談新三農」,歡迎大家一起來探討!

人死地還在實在是不合理,國家允許二胎政策之後,新生兒越來越多,生下來的沒地,然而死亡的還站著地,就應該生了填,死了扣出,按人口正常分扣,否則農村的地就是一輩傳一輩,讓那些沒有地的孩子怎麼辦,希望有關部門可以做出土地調整,讓更多的孩子有自己的土地

去年「兩會」,國家宣布農村土地再延長三十年不變。本著「增人不增地,死人不減地」原則。看來,三十年以內,無論死了的或是沒死的都無法確權。

但根據「一號文件」精神,有人提出是延長三十年不 ,不是三十年不 。一字之差,實施起來就不一樣。

要是再延長三十年不變就存在諸多問題。最關鍵的是前三十年已經出現土地承已嚴重失衡:原來六,七口人分地現還有一,兩個人,甚至是沒有了人種地。土地由沒出五服的人或者是嫁出去的女兒在種著。原來一個小屁孩現在已是幾口之家。

為這事村民咨詢過,結果不了了之。土地延長,中間根據人口增減進行調動是比較合情合理。不然再三十年不動,有的人就絕戶了。

我國人多地少,無糧而不穩,國家對農業人口的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不變,以確保糧食穩產增產,有利於保障糧食供給和 社會 穩定,這也有利於農民繼續加大對農業的投入。

國家對農業的政策大方向無疑是完全正確的 ,而實施細則上如果沿用結婚、生小孩不增地,已外嫁、老人去世不丟地再三十年不變的辦法顯然不盡合理,民怨的出現究其原因,可能是基層幹部圖安逸、怕麻煩,迴避矛盾和問題,自然引起群眾有意見。

怎樣解決這個矛盾,不少地方的成功經驗值得借鑒,如一些地方的基層組織勇於擔當自己的職責,深入調查和 探索 ,順應民心,召集村民開會,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或採取老人去世丟、結婚生子添順延的辦法,或採納村民小組通過的5~10年小調整的方法,並具體落實到行動,所有這些,這無疑能解決增添人口的家庭所應有承包地的矛盾,因而受到了群眾的擁護和歡迎。

謝謝悟空邀請。死了的人土地怎麼確權,還是確權在他家人手裡嗎?這個問題需要區別不同情況。我國現階段農村土地承包辦法,是保持承包權的長期穩定,第二輪土地承包在承包期限30年的基礎上到期又延長30年。而承包期內不重新發包土地,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總體來說,承包期內農戶家庭有人口死亡,承包地不變。但是,遇有承包土地的農戶整戶消亡的情況,還是應該收回土地承包權的。

根據這一政策,如果在承包期內,承包土地的農戶內有人死亡,只要當初承包土地的戶內還有人在世,就不應該收回死亡人口的土地,本承包期內由其戶內在世人員繼續耕種,一直到承包期結束。而本輪土地確權,就是確定的農村土地承包權,這種情況下,死了的人的土地,自然應該確定在他在世時所在的戶內其他家庭成員手中。因為農村土地是家庭聯產承包,以戶為單位,承包期內本戶還在,履行合同的乙方就還在,合同不能隨意變更。

但是,如果承包土地時,某些農戶只有老人或者只有一兩個人口,在承包期內戶口所有人口皆因病或其他人員離世,導致承包土地的戶內沒有其他人員,則本戶與村委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因為失去了乙方,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應該自然終止。這種情況下,村集體應該收回乙方的承包地,發包給承包期內的新增人口。

農村的土地屬有權是村集體的,農民只有承包權,而土地承包權不是私有財產,不可以繼承,所以,整體消亡的農戶,即使有繼承人,也無法繼承其土地承包權。這種情況下,其繼承人只可以繼承其當年土地上的農作物。如果去世人員對土地進行了較大的投入,則村集體應該結其給予一定的補償,該補償有其繼承人繼承。但是,由於土地承包合同自然終止,這時候遇有土地確權,死亡人口的土地就不能確定給其有繼承權的家人,而是由村集體發包給其他人口,按照新的承包合同確權。

綜上,在土地確權過程中,死亡人口的土地如何處理,完全取決於其共同承包土地的戶內有沒有其他在世人口,只要當初共同承包土地的人口還有人在世,無論其在承包期內是否將土地遷到城鎮,均應該確定給其當初共同簽訂合同的家人。如果簽訂承包合同時的戶內再無人口,既然有繼承人,也不應該確權給其繼承人。

看到這樣的題,農村人農民工萬歲還真走不動了,看了這么多的回答,都是按照國家的政策,第幾條,第幾條回答的,就沒有說出農村的真實情況,人死了地還在,這樣的土地怎麼確權?,當然是隨著家庭的戶主的地一塊確權,因為是在1979年30年不動的基礎上,執行的確權。

別說人死了,土地還能確權,就是一家人死亡沒一個人,土地也得確權,自然是確權給繼承人,親近的侄子了。隨說不合理,大家群大家輪,作為村鄰,村幹部,台頭不見低頭見,爭一隻眼閑一隻眼,胡胡弄弄就這樣過去啦。合理不合理,世人都能看到,我想有意見暫且保留。誰讓咱是農村人農民工萬歲,多留口氣多活二年,比什麼都好。

Ⅳ 父母去世後土地確權在誰名下

法律分析:這屬於遺產,可以繼承給具有繼承權的孩子身上。土地確權登記中,家庭承包戶因子女結婚要求分戶的,由承包戶家庭成員內簽訂分戶協議,並出具書面容申請,明確分戶後承包面積的分割,按書面申請給予分戶確權登記。家庭承包戶因離婚要求分戶的,由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供法院判決書或協議書,雙方對院判決書或協議書載明的承包地分割沒有異議,並提出分戶申請的,分別給予確權登記。承包農戶申請變更戶主姓名的,原則上不予變更,仍按原二輪承包登記內容予以登記,承包農戶戶主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由家庭成員集體推選產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Ⅵ 父母去世後土地確權在誰名下

法律分析
如果父母擁有多名子女,但是去世前沒有立下遺囑,那麼土地確權就由其所有子女平等地繼承。在繼承時子女們可以自己商量選擇平均或者不平均地割分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但土地的所有權仍然國家和集體所有。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Ⅶ 父母去世後土地確權怎樣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土地確權後在父母名下老人去世後兒女仍然需要繼續經營,直至下一輪土地確權或者國家有關土地政策出台,否則不可改變,但是不屬於繼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Ⅷ 老人去世了土地確權怎麼過戶

老人去世了土地確權過戶的方法如下:
1、向村委會寫出書面申請。村委會根據村民大會討論的意見,經村委會審查同意後,張榜公布,張榜七日無異議後,上報審批宅基地名單;
2、填寫申請表:村委會同意後,由村負責填寫《宅基用地呈批書》簽署意見,村長簽字,蓋村委會公章;
3、鄉鎮政府審核:鄉鎮政府根據上報資料到現場進行勘測,經審查合格後,由國土資源所長簽字、主管鄉(鎮)長簽署意見並蓋鄉(鎮)政府章,然後上報縣國土資源局;
4、縣國土資源局接件後,進行資料審核並到現場進行勘測。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Ⅸ 父母去世多年後遺留宅基地怎樣確權需要提供什麼手續

父母去世多年後遺留宅基地怎樣確權?需要提供什麼手續?村民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建設,但宅基地的使用必須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一個村民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老人去世後,宅基地不屬於死者的繼承,因此宅基地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老人死後如何繼承宅基地:1、宅基地不屬於被繼承人的繼承,因此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繼承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不能繼承或者其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予繼承。

5、注冊登記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的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權屬卡》和《土地證》,登記人和土地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張卡上簽字。

6、核發土地證。

通過分析可知,宅基地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依法或按其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因此,老年人去世後,他們只能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不能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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