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輪流撫養可以嗎
法律分析:離婚了的父母可以輪流撫養孩子。我國法律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根據此規定,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的,一般需要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認可。採用這種撫養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觀條件,要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和保護其合法權益。有的當事人在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反悔,不履行協議,當事人雙方可以就撫養問題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Ⅱ 離婚後孩子輪流撫養模式
法律分析:本著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則,在父母雙方均具有撫養子女的意願、能力與條件的情況下,如雙方能協商一致,合理安排輪流撫養相關事宜,法院可以准許離婚雙方輪流撫養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Ⅲ 輪流撫養如何撫養
輪流撫養子女,是指法院准予離婚的夫妻,離婚後輪流撫養未成年子女,相互間不再給付撫養費,如遇子女所需的一次性大筆開支,由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平均分擔。其實,在辦案實踐中,輪流撫養孩子並不多見,也不是我們主張的方案。輪流撫養多出現在孩子年滿2周歲到10周歲之間,因為2周歲以下的孩子歸母親撫養,10周歲以上的孩子撫養權由孩子自己做主,基本上不存在爭議。但2周歲至10周歲間的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法律規定的是「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但這個尺度難以把握,當事各方都認為孩子跟自己好,法院也不能量化什麼是健康成長的標准,所以折中的「輪流撫養」方案總是會被提出來討論。輪流撫養是有法律依據的,要想輪流撫養,要有三個條件:第一,由法院處理;第二,要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第三,要雙方協商同意才可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Ⅳ 父母雙方可以輪流撫養子女嗎
父母雙方可以輪流撫養子女,夫妻雙方協議約定輪流撫養子女,是要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而且要由雙方協商確定,共同撫養的方式和時間等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Ⅳ 輪流撫養可以嗎
輪流撫養可以。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Ⅵ 離婚後輪流撫養對孩子好嗎
法律分析:據情況而定。輪流撫養,對於較為理性的父母而言,可以讓小孩同時擁有較充分的父愛和母愛。盡管雙方感情為破裂,在你看來他(她)是不稱職的丈夫、妻子,但在照顧小孩方面卻是個好父親或好母親。這兩者並不必然沖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