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的很早結婚證丟了怎麼辦
父母的很早結婚證丟了,可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補辦,持身份證戶口本
2. 60多歲父母結婚證丟失怎麼補
法律分析:當事人結婚證丟失或損壞的,可以持以下證件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並填寫申請書。須持證件: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2、結婚證丟失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3. 父母身份證丟了子女能代為補辦嗎
父母身份證丟了子女能代為補辦,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辦證人手寫的委託書;
2、辦證人的戶口簿;
3、辦證人在外地的居住證明;
4、當地公安機關指定部門拍照的身份證電子版;
5、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註:需要提供代領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取證憑條。如果沒有取證憑條則必須本人領取。
(3)父母證丟失怎麼辦擴展閱讀:
1、更換新身份證需要帶的材料:
更換新身份證要到轄區所在身份證辦理大廳辦理,辦理人攜帶戶口簿、舊身份證即可,辦理費用20元,需25個工作日,取新身份證時要到轄區所在派出所領取,需要攜帶取證憑條。
2、更換期間著急用身份證:
在辦理期間舊身份證是不收回的(領取新身份證的時候需要上交),在沒有到期的情況下,舊身份證依舊可以使用;其次,如果舊身份證已經到期,可以在辦理新身份證的時候申請辦理臨時身份證,然後由工作人員出具一張第二代臨時身份證製作接收單,憑製作接收單和身份證受理單到公安局辦理。
3、加急郵寄業務:
為了更好地服務市民,公安局開設了加急郵寄業務,在辦理時可以要求加急郵寄,但需要單獨交加急郵寄費23元,同時留下地址和聯系方式,這樣就可以享受送證上門的服務。不僅如此,下證日期也會由25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4. 父母結婚證丟失怎麼補辦
法律分析:補辦程序是:1、補辦人帶本人的身份證和另一本結婚證,到辦理結婚證的民政局查閱婚姻登記檔案(距登記時超過5年的可能移交到當地檔案館),復印檔案後到民政局補結婚證。2、辦理時間:順利時半天即可。3、不是雙方都必須去,一方去即可,但所需證據要帶全。4、補的證結婚日期和原證一樣,原證兩本全部丟失的,會按原始登記檔案的內容補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 父母結婚證遺失了,子女能代辦嗎
父母結婚證遺失了,子女不能代辦,必須是父母兩個人一起帶上身份證,到民政局補辦即可
6. 上小學報名家長身份證丟了怎麼辦
摘要 可以去派出所辦理一個臨時身份證。
7.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丟失如何補辦
補辦《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程序
(一)補辦條件
(1)夫妻曾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現已丟失者;
(2)原家庭已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現已丟失者,夫妻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者,可以單方申請補辦。
(二)補辦材料
(1)夫妻曾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證明。城鎮人口:個人檔案資料中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復印件或個人工資表中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復印件;農村人口:夫妻曾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證明。例如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和優待相關政策的證明材料,知情群眾的證明材料;
(2)夫妻雙方或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後單方未再生育或未收養子女的單位或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
(3)夫妻結婚證明或個人身份證。
(三)補辦機關
戶口在本市人員需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原《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的計生部門進行補辦。區劃調整後,由並入地進行補辦。
外地遷入人員需要補辦的,在證明材料齊備(參照本市人員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應由居住地計生部門進行補辦。
8. 父母結婚證丟了補辦需要哪些資料
法律分析:I、本人身份證、戶口本2、結婚證丟失證明3、查檔證明4、雙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張5、屬結婚證撕毀,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6、屬《結婚證》內容有誤的,須持原登記機關或派出所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