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當兵的政審對父母的要求
法律分析:徵兵對父母政審的要求一般是父母沒有違法犯罪的行為也沒有坐過牢,所以一般來說公務員還有這一些要比較嚴格的工作崗位的話就會政審。
法律依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八條 父母有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1、父母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2、父母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父母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3、父母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4、父母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5、父母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有不滿言行的;
6、父母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
7、父母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8、父母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9、父母是邪教、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或者頑固不化人員的;
10、父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的。
Ⅱ 當兵政審父母最新標准
根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父母有有以下行為之一專的公民,不得屬徵集服現役:
1、父母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2、父母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父母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3、父母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4、父母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5、父母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有不滿言行的;
6、父母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
7、父母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8、父母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9、父母是邪教、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或者頑固不化人員的;
10、父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的。
(2)當兵政審查父母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當兵政審內容:應征公民的年齡、戶籍、職業、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現實表現以及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等。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五條徵兵政治審查的內容包括:應征公民的年齡、戶籍、職業、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現實表現以及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等。徵兵政治審查應當以應征公民本人現實表現為主要內容。
宗教信仰、文化程度.是否參加宗教組織並進行活動的。在校期間有無處分現實表現以及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等。家庭成員及關系密切的親屬,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歷史清楚,有無重大問題。
Ⅲ 子女當兵政審要查父母什麼
法律分析:徵兵對父母政審的要求一般是父母沒有違法犯罪的行為也沒有坐過牢。詳情建議咨詢相關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第十四條 在徵集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
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並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的,被徵集服現役。
第十五條 在徵集期間,應征公民被徵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支持兵員徵集工作。
第十六條 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可以緩征。
第十七條 應征公民正在被依法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徵集。
Ⅳ 部隊政審家人審查什麼
法律分析:軍校政審審查包括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撫養其成長的親屬,以及聯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面貌、職業、政治表現及與本人的關系等。
法律依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一)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五)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伙標志、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十一)其他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Ⅳ 當兵政審會問父母一些什麼問題
法律分析:主要就是調查應征青年是否符合政審要求,由地方武裝部進行走訪調查,看直系親屬是否有違法犯罪記錄等,需要公安部,鄉鎮街道辦或者是村委會進行配合調查,了解應征青年在當地的形象和表現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二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在二十二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徵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徵集女性公民服現役。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徵集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七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服現役。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第十四條 在徵集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並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的,被徵集服現役。
Ⅵ 當兵政審父母最新標准
根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父母有有以下行為之一專的公民,不得屬徵集服現役:
1、父母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2、父母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父母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3、父母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4、父母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5、父母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有不滿言行的;
6、父母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
7、父母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8、父母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9、父母是邪教、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或者頑固不化人員的;
10、父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的。
(6)當兵政審查父母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當兵政審內容:應征公民的年齡、戶籍、職業、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現實表現以及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等。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五條徵兵政治審查的內容包括:應征公民的年齡、戶籍、職業、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現實表現以及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等。徵兵政治審查應當以應征公民本人現實表現為主要內容。
宗教信仰、文化程度.是否參加宗教組織並進行活動的。在校期間有無處分現實表現以及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等。家庭成員及關系密切的親屬,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歷史清楚,有無重大問題。
Ⅶ 孩子當兵政審都查父母什麼
法律分析:徵兵政治審查的內容包括:應征公民的年齡、戶籍、職業、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現實表現以及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等。徵兵政治審查應當以應征公民本人現實表現為主要內容。
法律依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五條 徵兵政治審查的內容包括:應征公民的年齡、戶籍、職業、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現實表現以及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等。徵兵政治審查應當以應征公民本人現實表現為主要內容。
Ⅷ 當兵父母政審哪些方面
法律分析:主要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這兩方面。
法律依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一)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伙標志、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第九條 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的新兵除執行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外,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徵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組織或者非法活動的;
(二)收聽、收看境外反動廣播、電視等傳媒,傳看過反動宣傳品、淫穢物品,思想受影響,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竊、打架斗毆、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的;
(四)參加各種宗教組織或者進行過迷信活動的;
(五)文身的;
(六)長期在外地,現實表現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有不滿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或者頑固不化人員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