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丈夫去世孫子能繼承公婆財產嗎
法律分析:按法定繼承,孫子可以代位繼承應該由他父親繼承的遺產。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⑵ 前夫死亡孩子怎麼繼承遺產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⑶ 丈夫死了妻子和孩子怎麼分配遺產
法律分析:如果丈夫去世留有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的,則按照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的約定繼承,如果沒有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的,就按照法定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遺產分配時,對於老人、未成年子女、無生活來源或生活困難的繼承人、生前對丈夫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可以多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⑷ 夫妻一方去逝,另一方和子女怎樣繼承財產
夫妻一方去逝,另一方和子女怎樣繼承財產?分兩種情況:
一是原配夫妻一方去逝,其另一方與子女,去逝方的父母為遺產的共同繼承人。所謂遺產是指去逝方的沒有行使處置權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的應剔出共同所有人的應得份額。原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配,還應照顧明顯弱勢的繼承人。
二是再婚夫妻一方去逝,其另一方,去逝方的子女,去逝方的父母及形成供養關系的繼子女為共同繼承人,繼承方式同前款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如有合法收養關系的養子女也應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⑸ 房產證是男方名字,男方去世後,配偶與子女該如何分配這些遺產
在男方去世之後,要看有沒有立下遺囑,沒有遺囑的話就按照《繼承法》去分配。一般來說,都是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其中包括死者父母、死者子女、死者妻子。可以看一下第一順位繼承人有多少,然後把房產分成同等多份,每個人佔有一份。
雖然法律是這樣規定,但是中國是一個講禮儀的國家,很多時候都不會用法律去解決問題。大家依據的,還是兒女為父母養老,死後自然繼承。如果和子女沒有矛盾,他們仍然繼續履行自己的贍養義務,那麼我們也沒必要主動提起。畢竟大家都是一家人,沒必要鬧得不開心。
如果家裡是獨生子女的話,在丈夫去世之後,不建議主動提起遺產分配的問題。中國是一個禮儀之邦,在大家的一貫認知里,兒女為父母養老送終,父母財產留給兒女是很正常的一件事。在這種情況下,母親和子女沒有任何矛盾,去世之後財產也要留給孩子的,就不用去揪心遺產分割的問題。雖然家裡少了一個人,但是仍然可以像往常一樣生活,沒必要為了遺產分配去爭吵。就算沒有爭吵,相互之間可能也會產生隔閡。
⑹ 前夫死亡孩子怎麼繼承遺產
前夫死亡,有遺囑的,按照遺囑或者遺贈繼承辦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分繼承。繼承人需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獨生子女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然後辦理財產繼承分割。被繼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⑺ 老公死了妻子和孩子怎麼繼承房產
你好
如果房產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是你父親單獨所有,該房產也是你父親和母親的共同財產,雙方各佔百分之五十的份額,他去世了,剩下的所有繼承人只能主張繼承你父親所有的50%份額,你母親的50%份額是目前其他人繼承不了的。具體繼承的方式大概有:第一種,你母親放棄繼承,你父親的50%份額由其子女繼承,這樣的話,房屋最後的權屬情況是子女50%,你母親50%;第二種,你母親不放棄繼承,也要求繼承你父親的份額,那麼你母親的份額可能例如會達到75%,剩下的25%由子女繼承;第三種,你母親放棄繼承,同時將她所有的50%一並轉讓給子女,這樣的話,子女就擁有了房屋的100%產權,但是這種情況下,你母親50%份額的轉讓不能免稅(目前中國繼承房屋是免稅的),需要按照房屋交易來徵收相關稅費。
房屋繼承按照新的不動產登記條例,可以不辦理繼承公證,由全部繼承人去登記中心辦理即可。
也可以去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由繼承人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明、繼承公證書、死亡證明等材料,去辦理房屋繼承。按照公證法的要求,房屋繼承公證需要在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
⑻ 丈夫去世後妻子和子女遺產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丈夫去世後妻子和子女遺產分配,應當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分割,不能把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定為遺產,而應分割成屬於妻子所有部分和屬於丈夫所有部分。然後,將屬於丈夫所有部分列為遺產范圍,由妻子和兒女協商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