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兄弟姐妹間有贍養或撫養責任或義務嗎
沒有贍養義務。
按實際情況,對於兄弟姐妹間是否有扶養義務,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對於有負擔能力的
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
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這種情況,可以到所在居委會出具證明,到民政局申請救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相關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扶養關系應該如何變更
扶養關系人的變更 在扶養關系中,如果只有一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則不存在扶養義務人或扶養權利人的順序問題,也不存在扶養人的變更問題。而當扶養關系人有數人,扶養義務人或扶養權利人有一定的順序時,便會出現扶養關系人的變更。
從世界范圍看,關於扶養義務人和扶養權利人順序的規定,在立法上主要有兩種。一是概括主義,即法律只作原則規定,具體則由扶養義務人或扶養權利人協商,或者法院確定。二是列舉主義,即法律具體明確規定扶養義務人和扶養權利人的順序。 從有關規定的精神看,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發生扶養人的變更:一是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應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撫養義務人,即在父母健在並有能力撫養的情況下,成年的兄、姐對未成年的弟、妹沒有扶養義務。但是,如果父母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那麼,成年的兄、姐則應依法對未成年的弟、妹承擔扶養義務。
二是扶養成立的條件發生變化。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祖父母有撫養孫子女的義務,成年的兄、姐對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假設父母死亡時,兄、姐也沒有成年,因此,兄弟姐妹應由有條件的祖父母撫養。待兄、姐成年並有扶養能力後,祖父母喪失了扶養能力,那麼,對未成年弟、妹的扶養義務則由祖父母承擔變更為兄、姐承擔。
❷ 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包括自己的直系親屬,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父母包含了繼父母,兄弟姐妹還包含了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繼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還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繼兄弟姐妹。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
拓展資料:職工子女、弟妹雖年滿十六歲,但仍繼續在普通中學和職業中學學習的,以及年齡已超過十六歲,但殘廢無工作能力的,可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職工因工死亡後,其遺腹子得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遺腹子不能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法律依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❸ 怎麼提出兄弟姐妹一起每月給贍養費給父母
你可以直接提出兄弟姐妹一起贍養父母,每個月給父母贍養費,這個沒有什麼好推脫的。
❹ 《民法典》中兄弟姐妹有贍養義務嗎
兄弟姐妹沒有贍養義務。有贍養義務的是成年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所以在法定情況下,兄弟姐妹有扶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❺ 誰知道兄弟姐妹之間的撫養關系。
馮朝年與石靜(女)與1962年結婚,婚後生育兒子石學山、石學良及女兒石梅英。石學山和石梅英成年後各自成家單獨居住,馮朝年夫婦和小兒子石學良同住。1991年,馮朝年因病去世。石靜和石學良(尚在校就讀)失去了主要生活來源,生活日益困難,於是石靜要石學山和石梅英給付贍養費和撫養石學良的費用。石學山認為自己剛成家不久,經濟條件不是很好,只能承擔母親的部分贍養費,無力承擔弟弟的撫養費。石梅英認為自己已經出嫁,贍養母親、照顧弟弟的責任應由其兄承擔,拒絕支付贍養費和撫養費。
石靜認為自己對石梅英、石學山均盡了撫養義務,在生活十分困難的情況下將他們撫養成人,使他們安家樂業,但他們反過來在自己年老的時候卻不盡贍養義務,看著自己和尚未成年的弟弟陷入困境而放任不管,於是便將他們兄妹倆告上了法庭。
問題:兄弟姐妹之間有撫養義務嗎?
答: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以及兄、妹在一定條件下對弟、妹的撫養義務。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是指晚輩對長輩承擔供養責任。在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家庭關系中,權利與義務是相互的,任何人都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義務,更是社會主義道德的必然要求,凡有贍養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不論婚否,都必須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繼子女與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或繼母之間。贍養義務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許以任何借口逃避。本案中,石學山借口成家,石梅英借口是出嫁女兒,不願履行贍養母親的義務,是違法行為。
其次,兄、姐對弟、妹在一定條件下有撫養的義務,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親,他們之間一般沒有撫養義務,但是在特定的條件下,也會發生撫養,即如果弟、妹未成年,而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撫養,麗兄、姐又有負擔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兄、姐對弟、妹就要履行撫養的義務。這樣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本案中,石學良系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尚在校就讀,而其父已經死亡,母親又無力撫養,其兄、姐均有負擔能力,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石學山、石梅英應對石學良盡撫養義務。
❻ 兄弟姐妹之間有沒有贍養義務你怎麼看
兄弟姐妹之間有沒有贍養義務?你怎麼看? 沒有贍養義務,有條件的扶養義務贍養與扶養是有區別的。贍養是對父母講的,扶養可以對夫妻,也可對兄弟姐妹。對年老父母的贍養是無條件的,對兄弟姐妹的扶養是有條件的。
以上是屬於我個人的一些建議和想法 ,僅供參考, 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如果你們有其他的想法,可以評論在文章的下方 。
❼ 在兄弟姐妹中,如果你條件最好,你會願意一人負擔贍養父母的所有費用嗎
在兄弟姐妹中,如果你條件最好,你會願意一人負擔贍養父母的所有費用嗎?
一、不願意,我認為兄弟姐妹們應該各出一份力。
俗話說養兒防老,這是大多數人的傳統思想。不過,每個人的能力和機遇不同,所以,收入以及經濟條件也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有的人能力強,碰到的機遇也好,就能夠有更好的發展和收入。反之,經濟條件可能會比較差。但是經濟條件的好壞是相對的,我認為只要能夠有能力在贍養父母方面付出一些,就不應該將這件事放到一個人的身上,而且,這種事時間一久,很可能會出現一些意想不到的結果,甚至會讓兄弟姐妹之間鬧出矛盾。
❽ 兄弟姐妹非要我出錢贍養母親
贍養老人是天經地義的,姊妹6人應該共同贍養。當然,誰的家庭條件好,多出點錢也可以,誰的時間充足,多出點力氣,都是自己的父母,姊妹相互商量,不要鬧矛盾,誰的錢多誰的錢少,誰伺候時間長誰伺候時間短,爭吵是沒有必要的,想想你們小的時候你父母怎麼養你們的,你母親一個人養你們6個人都養大了,現在你們6個人共同養一個人都不願意,良心何在?你們中如果有一人大度或者霸氣就不會這樣,如果有霸氣大度的,一個人把贍養承擔了,權當你母親生了一個,別人家的獨生子都沒有養父母嗎?你們這樣只能讓別人笑話。希望你們團結起來贍養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