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麼證明後媽沒有撫養
只要是後媽與繼子女的親屬關系,你們之間的撫養關系是存在的。如果涉及到財產分配等問題,後媽確實沒有盡義務,可以法律起訴。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在通常情況下,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屬於姻親范圍。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或者繼父(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他們才具有法律擬制直系血親關系。
(1)如何證明繼父母無撫養關系擴展閱讀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27條明文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可見,形成撫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是完全等同於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
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父母子女,包括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
2. 老人過世後,怎麼證明繼父和繼子的關系
您好,如果是想成為老人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那麼就需要繼父和繼子之間形成法定的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
這一法律意義上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認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母親和繼父再婚時,子女的是否成年以及是否可以獨立生活;(2)繼子和繼父之間是否實際的長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3)繼父是否實際支付過繼子的生活、教育或消費等支出,對於偶然的少量的支付不足以認定的,但是長期的多頻次的支出,可以視為是進行了一個實質的撫養。判斷的因素還很多,每個案件要結合雙方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如果想要形成法律意義上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證明:母親和繼父的結婚時間時自己的年齡大小;和繼父共同生活的視頻照片證詞證言等;繼父照顧自己的生活,支付自己的學習生活的費用,還包括繼子照顧繼父或負擔相應的生活和醫療的費用,街坊鄰居和村委會或者村委會的證明等。可以多方面的提供證據,來證明彼此之間的撫養關系。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相關法條】《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3. 如何辦理繼父對繼女無扶養關系證明
既然是繼父,若繼女未成年,你是有撫養義務的!如果繼女已成年且生活能自理,好吃懶做的話,可以辦理無撫養關系證明,去當地村委會,居委會,民政局,派出所,甚至法院等多種途徑可以咨詢辦理!
4. 怎樣取證繼父繼子有無扶養關系
繼父母和繼子女關系,是由於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者父母離婚後另行再婚而形成的。它是一種姻親關系,但根據情況的不同,可以產生三種類型的法律關系:
一是名份型。即繼子女沒有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也沒有對繼父或繼母盡贍養扶助的義務,關系鬆散,僅有繼父母子女名份,他(她)們相互間純為姻親關系,雙方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
二是形成撫養關系型。即繼子女尚未成年,與繼父或繼母生活在一起,繼父或繼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的規定,這種類型是一種因相互間存在著撫養事實而產生的法律擬制血親關系。
三是收養型。即繼父或繼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14條的規定,經繼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明確收養了繼子女,該繼子女與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消除,是一種因收養事實而直接產生的養父母子女關系,也是法律擬制血親關系。
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系,僅存在著姻親關系,這種名份之稱,基於繼子女的生父母與繼父母婚姻關系的存續與否而自然成立或終止。不管婚姻關系是否存續,雙方之間均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
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即存在著姻親關系,也存在著撫養關系。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事實不能消失,他們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既不能因為雙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然解除」,也不能因為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或與繼父或繼母離婚而「自然解除」,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沒有規定,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准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收養型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即存在著姻親關系,又存在著收養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25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第26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根據這兩條規定,准許收養人一方要求與被收養人解除收養關系,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被收養人已經成年;二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惡化,已無法共同生活。
由於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故和收養關系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一樣,同為法律擬制血親關系。法律擬制血親關系即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成立,也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解除,故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也可以解除。收養法規定了解除收養關系的兩個必備條件,這個解除條件也應當是解除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條件。但因收養法只是調整收養關系的法律規范,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由其調整,故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的條件的情況下,可參照收養法的規定精神來處理這類糾紛。
我國法律規定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為擬制血親關系,其目的在於保障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幼有所育,老有所養,防止虐待和遺棄,促使家庭團結和睦。
5.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證據有哪些
繼父母繼子女撫養關系的證據有:
1、證明繼子女未成年的證據;
2、證明有共同生活的事實的證據;
3、證明撫養事實持續足夠長的時間的證據。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6. 繼子關系如何證明
法律分析:需要證明繼子關系的,那麼首先需要證明繼子女未成年以及雙方存在撫養關系的事實。並且撫養事實存續時間較長。對於這些事實,需要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學籍、證人證言等證據來證明,只要達到高度蓋然性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註: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