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懷孕婦女的勞動法保障
勞動法對懷孕婦女保護的規定,具體如下:
1、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⑵ 勞動法對懷孕婦女保護的規定
勞動法對懷孕婦女保護的規定,具體如下:
1、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而言,懷孕婦女在妊娠期間可能發生的勞資問題,大約分為下列幾種:
1、懷孕解僱
這可以分為依約定解僱,未依約定解僱兩種。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職時,僱主會要求職員簽署一份只要懷孕就自動辭職的協議書。而未依約定解僱者,則是並未簽署任何協議書,僱主卻自行解僱懷孕婦女。
2、產後解僱
是指懷孕婦女在產後再回到工作職場,卻遭受解僱。
事實上,即使勞工依合約簽署了妊娠期自動離職的協議書,但在法律上來說,仍然是無效的。
勞動者孕期產期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辭退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安排工作,即使沒有工作待崗也應當按最低社會保障發放工資。另外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拓展資料:如果你們簽的試用期為3個月,則勞動合同期限至少超過三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應當簽訂之日起,就是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可以主張支付雙倍工資,就是說可以主張另外支付4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⑶ 勞動法對孕婦的保護規定有什麼
法律分析:勞動法對孕婦的保護的規定有:1、勞動合同關系的特殊保護,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得解僱;2、工作內容的特殊保護,對孕婦的勞動時間、勞動內容都作出了一定限制;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⑷ 新勞動法對孕婦的保護
法律分析:新勞動法對孕婦的保護如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⑸ 懷孕婦女的勞動法保障
勞動法對懷孕婦女保護的規定,具體如下:
1、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⑹ 勞動法對懷孕婦女保護的規定
勞動法對懷孕婦女保護的規定,具體如下:
1、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而言,懷孕婦女在妊娠期間可能發生的勞資問題,大約分為下列幾種:
1、懷孕解僱
這可以分為依約定解僱,未依約定解僱兩種。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職時,僱主會要求職員簽署一份只要懷孕就自動辭職的協議書。而未依約定解僱者,則是並未簽署任何協議書,僱主卻自行解僱懷孕婦女。
2、產後解僱
是指懷孕婦女在產後再回到工作職場,卻遭受解僱。
事實上,即使勞工依合約簽署了妊娠期自動離職的協議書,但在法律上來說,仍然是無效的。
勞動者孕期產期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辭退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安排工作,即使沒有工作待崗也應當按最低社會保障發放工資。另外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拓展資料:如果你們簽的試用期為3個月,則勞動合同期限至少超過三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應當簽訂之日起,就是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可以主張支付雙倍工資,就是說可以主張另外支付4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⑺ 勞動法對孕婦的保護政策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規定:1、勞動合同關系的特殊保護,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得解僱;2、工作內容的特殊保護,對孕婦的勞動時間、勞動內容都作出了一定限制,如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等;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普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五條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⑻ 勞動法對懷孕婦女保護的規定
勞動法對懷孕婦女保護的規定:有產假和生育津貼。
【法律分析】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