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父母的戶口遷到子女戶口上怎麼辦理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須知:
一、辦理條件
1、子(女)為本市常住戶口,子女戶口因購房遷入,需常住戶口滿3年。
2、父母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3、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戶口簿、身份證。
2、在本市子女戶口簿、身份證。
3、子女與父母的關系證明(由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或公證機關出具的關系公證。
4、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憑證。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A4規格)一套。
三、辦理程序
1、父母戶口從本市外移入市內的,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由派出所核准。
2、父母戶口從市外遷入本市,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戶政科申請,經公安分局核准後,簽發戶口准遷證。
3、經核准遷(移)入人員,憑准遷憑證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戶口遷(移)出後,到擬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對證明材料齊全的,戶籍民警應當場受理並開具回執單。
四、辦理時限
市外戶口遷入本市,公安分局7個工作日辦結,並簽發戶口准遷證。
② 獨生子女的父母戶口可以遷入子女戶口所在地嗎具體要什麼材料呢
可以,但必須父母雙方年滿60周歲以上,可以投靠落戶。到時到當地派出所咨詢,他們會告知你准備什麼資料。
③ 獨生子女父母戶口隨遷需要哪些手續
(一)獨生子女以「父母投靠子女」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公安分局申請《戶口准入證明》;
(二)父母持原《戶口簿》、父母的身份證和《戶口准入證明》去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口遷移證明》。
(三)獨生子女和父母一起持獨生子女的《戶口簿》、三人的身份證和父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去獨生子女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報進戶口。
④ 獨生子女的父母可以隨子女遷戶口嘛
獨生了女的父母可以隨子遷戶口的養兒防老那完全可以特別是獨生子女
⑤ 關於獨生子女父母戶口是否跟隨子女的相關政策
獨生子女父母戶口可以跟隨子女。
條件如下:
1、 身邊無其他子女照顧,外省、市、(縣)無子女;
2、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並同時提出申請(幹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
3、人事檔案中可以體現出父子/女或者母子/女關系
4、子女長期在落戶地居住。
⑥ 父母戶口遷走了孩子的戶口怎麼辦
法律分析:申請遷移。拿出證明你與孩子母子關系的證明,如出生證(上面有孩子父母的姓名和身份證號);到孩子的戶籍地列印戶籍證明;再到你戶口所在地申請准遷證;回到孩子戶口方辦理遷移證;拿遷移證明回到你的戶口所在地入戶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⑦ 獨生子女父母如何落戶子女城市戶口
父母投子女的,不受身邊有無子女和年齡限制,可根據本人意願自願選擇。
所需材料:(1)申請人書面申請(2)申請人及隨遷人居民身份證(3)隨遷配偶子女的,附結婚證(4)遷入人戶籍證明(5)合法固定住所證件證明(6)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證件證明(7)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居(村)委會證明(8)《申請戶口遷入落戶表》一式兩份。戶口遷移,是中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後,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
⑧ 父母的戶口遷到子女戶口上怎麼辦理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須知:
一、辦理條件
1、子(女)為本市常住戶口,子女戶口因購房遷入,需常住戶口滿3年。
2、父母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3、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戶口簿、身份證。
2、在本市子女戶口簿、身份證。
3、子女與父母的關系證明(由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或公證機關出具的關系公證。
4、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憑證。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A4規格)一套。
三、辦理程序
1、父母戶口從本市島外移入島內的,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由派出所核准。
2、父母戶口從市外遷入本市,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戶政科申請,經公安分局核准後,簽發戶口准遷證。
3、經核准遷(移)入人員,憑准遷憑證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戶口遷(移)出後,到擬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對證明材料齊全的,戶籍民警應當場受理並開具回執單。
四、辦理時限
市外戶口遷入本市,公安分局7個工作日辦結,並簽發戶口准遷證。
⑨ 上海獨生子女父母投靠落戶政策
法律分析:上海市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一)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本市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二)夫妻一方為本市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2.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本市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本市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本市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後再申請;3.本市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三)本市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落戶。
法律依據: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關於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三、關於老人投靠本市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一)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本市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二)夫妻一方為本市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2.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本市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本市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本市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後再申請;3.本市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三)本市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