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孩子怎麼更改親生父親
法律分析: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② 可以換父母嗎
可以換,但是需要條件。
根據
監護權,在你未成年時候可以根據人權是否能夠獲得完全。
贍養權,你在成年後就必須有義務去贍養親生父母,即使你交換後仍有義務贍養父母,如果父母有語言和肢體暴力,長期遭到非人待遇。而父母是不可能改變的,那麼意味著你可能會受到嚴重心理影響而產生心理疾病。因此如果可以早點更換父母,意味著有可能避免災難發生。但是你也不確定新的父母是沒有血緣關系的,能不能真心對你好,除非需要金錢交易,利益互換。但是血脈相連,不管如何遠離父母,記得回報親生父母,懷胎十月恩,生育養育恩。
③ 變更監護人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
一、變更監護人需要什麼條件
1、變更監護人需要條件有:
(1)現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而要求變更監護人的;
(2)當事人申請變更監護人;
(3)法官裁判變更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二、變更監護人需要哪些手續
1、現有的監護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其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而要求變更監護人的;
2、申請變更監護人的申請人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長期撫養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須是與未成年人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然後由法院根據具體情形裁判變更。
④ 親子鑒定改親生父親姓流程
一、親子鑒定改親生父親姓流程是什麼
1、親子鑒定改親生父親姓流程如下:
(1)需要先進行親子鑒定,確定生父的關系;
(2)帶上相關材料到派出所申請姓氏變更登記,經管段民警調查核實後,進行更改姓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姓氏變更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1、因血緣關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間變更的;
2、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的;
3、因涉外婚姻關系變更姓氏的;
4、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
5、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
6、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變更的。
⑤ 有親子鑒定可以變更父母嗎
法律分析:有親子鑒定、出生證明父母可以更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⑥ 變更監護人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
變更監護人需要的條件如下:
1、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例如,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履行監護人的資格;或者,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2、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
3、由於失去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怎樣變更監護人
1、對於監護人的變更,如果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履職不力的,對監護權存在爭議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3、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⑦ 怎樣改出生證明上的父母信息
無效出生醫學證明由原簽發機構換發,轄區原簽發機構已經注銷或已停止簽發職能的由區婦幼保健院換發。不得異地換發出生醫學證明。換發出生證須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
2.新生兒父母的有效身份證件及書面申請;
3.因當事人原因變更父親或母親的,提供相應的親子鑒定證明,新生兒需要變更戶籍的,還需提交原戶籍注銷的證明材料;
4.因不能進行出生登記需變更的,應提供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
⑧ 父母買房時,寫孩子名字,現在想變更成父母自己的,需要哪些手續
父母買房時寫孩孩子名字。現在父母想變更成父母自己的那必須有孩子的。簽字。信息。身份證。所有的購房信。和孩子。一起去變更。
⑨ 變更撫養權需要什麼條件才可以
一、變更撫養權需要什麼條件才可以
1、變更撫養權需要以下四種條件: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二、變更撫養權的方式有哪些
1、協議變更: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准許」。可見,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後,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並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只要已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協議,而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及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准許。離婚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變更子女撫養協議,屬於協議離婚的應向辦理離婚登記機關備案,屬於法院訴訟離婚的,應向原審法院備案;
2、訴訟變更:雙方協商一致的,只需要去法院備案後,就可以變更撫養權了。但是如果對撫養權變更協商不一致產生爭執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提起變更撫養權之訴。但是,在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後,希望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一般需要提交自己的收入情況以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收入證明所指收入包含工資、獎金、房租收入、股票收入、分紅收入等項。收入證明應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章,工資條加蓋財務部門章。
⑩ 變更監護人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
1、具備一定的證據,只要收集好這樣的證據,並向法院提起訴訟,就可以變更監護人的具體手續了。2、其次,要變更監護人必須要有人向法院提出明確的書面申請,這個人可以是被監護人的親屬,或者是其他的公益機構。3、在已經收集好了證據,並且向法院提出了明確的書面申請之後,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
【法律分析】
變更監護人需要哪些手續:1.辦理監護人變更所需要的手續,具體來講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是對應的有變更監護人的條件。變更監護人的條件有三個,這三個條件分別對應一定的證據,只要收集好這樣的證據,並向法院提起訴訟,就可以變更監護人的具體手續了。2.其次,要變更監護人必須要有人向法院提出明確的書面申請,這個人可以是被監護人的親屬,或者是其他的公益機構。例如爺爺奶奶,兄弟姐妹或者是學校當地社區等等。要向法院提出明確的書面申請,才是變更監護人的必要程序。如果沒有人提出申請的話,是不可以變更監護人的。3.在已經收集好了證據,並且向法院提出了明確的書面申請之後,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注意,這個最後的提請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最後這一步也是變更監護人最重要的手續之一,這一步是非常關鍵的,如果想要勝訴的話,需要前兩步的證據收集比較完善,並且有著書面的提出意見才可以。這三點都是變更監護人必經的手續,缺一不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