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婚後一直同居生活財產怎麼分
【法律分析】
在法院調解離婚之日起夫妻法律關系就已合法解除,之後雖然依舊還像以前一樣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在法律意義上只能認定是同居關系,而不能認為是或者原夫妻關系的延伸。對於此種情況,同居關系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分割財產,但只能要求分割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共同創造或共同合法獲取的財產。具體的情況,只能要求分離婚之後又在一起共同創造的財產,而不能再要求離婚之前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當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該財產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可根據其作用的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亦應依據上述原則處理。另外,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Ⅱ 離婚後又同居在一起財產怎麼分
法律分析: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法院具體分割財產時,會充分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按照法律規定,非法同居的雙方互不享有繼承權,但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如生前另一方依靠其扶養,且另一方自身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另一方對其生前扶養較多,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適當分給其一部分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衍生問題: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協議分割,可以根據夫妻的共同財產情況,逐一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雙方怎麼約定分割共同財產,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那麼就是合法有效的,不過需要建立在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
2、訴訟分割,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一定的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
Ⅲ 同居的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時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都是一人一半。因此,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問題,我國法律貫徹了平等分割的原則。然而,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方存在揮霍、轉移、隱藏或者其他損害共同財產的行為,原告可以要求法院針對被告,實行少分甚至是不分財產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Ⅳ 離婚後還在一起生活財產怎麼分
離婚後雙方還在一起生活的財產應當視為共同財產。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對於離婚後仍在一起生活的,男女雙方就會形成同居關系,在此期間,發生財產糾紛的,要按照民法典規定,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共同享有或者共同創造的財產要按照共有財產劃分,在男女雙方沒有協議的情況下,是需要平局分割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Ⅳ 父母離婚財產怎麼分
法律分析:父母如果離婚,夫妻間的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平等分割。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幾種,分別是:1、工資、獎金或者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或者投資取得的收益;3、因為知識產權取得的收益;4、通過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Ⅵ 離婚後還在一起生活財產怎麼分配
離婚後還在一起生活財產分配,一般是個人的財產為各自擁有,而對於共同購買的,那麼就要進行平分,即共同共有。如果已經離婚,所以在法律上關系只是一般的同居關系,而不是夫妻關系關於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一般情況下需要進行認定哪一些是個人財產那一些是共同財產,如果已經夠構成了共同財產,那麼在分手的時候分割的話就是一人一半。同居權是基於配偶身份產生的權利,夫妻住在一起,是結婚後夫妻的同居權的表現之一。同居是指合法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共同寢食、相互輔助和進行性生活。共同生活的一個固有要素是共同居住,即同吃、同寢、同作和同住所,是一種男女的相互託付,其中人身特權是主要內容,而性特權尤為突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後還在一起生活算離婚嗎
離婚後還在一起生活算離婚。取離婚證後就離婚了。夫妻協議離婚,離婚後雙方仍住在一起,屬於同居關系。現在離婚後住在一起,雖不受法律保護,但法律也不會干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Ⅶ 離婚後又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
法律分析:第一步,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
先確定哪些是屬於私人財產,哪些是屬於共同財產。然後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並經雙方認可。
第二步,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即搞清每一項財產應該屬於誰。
第三步,對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人民法院在審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予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一並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制度,妥善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Ⅷ 離婚後還住在一起財產怎麼算
法律分析:這個一般屬於個人財產。離婚還住在一起那麼就是屬於同居的關系,財產的分配一般是個人的財產為各自擁有,而對於共同購買的,那麼就要進行平分,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系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只有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符合條件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Ⅸ 離婚後同居在一起財產怎麼分
離婚後同居在一起財產的分割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一般按照共有財產處理。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分割。對於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九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