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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政審對父母要求多少年

發布時間:2022-09-02 03:00:39

Ⅰ 公務員政審對父母要求

公務員政審對父母要求有:
1、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
2、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如果考生父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則屬於政審不合格。其中直系血親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具有生與被生關系。旁系血親是相對直系血親而言的,它指與自己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伯、叔、姑、舅、姨等,親兄弟姐妹也屬於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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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考生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屬於政審不合格: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4.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5.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

6.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7.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9.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10.因政治、經濟和其它問題正在接受審查且尚未有結論的

11.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12.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

13.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14.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和學籍的

15.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16.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處分的;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校紀處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18.上一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上兩年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19.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

Ⅱ 2022公務員政審父母最新標准

公務員政審對父母的要求是:
一、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等。
二、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
三、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以上的親屬情況會造成公務員政審不合格而不予以錄用。
公務員政審即公務員政治審查主要強調考生本人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
公務員政審是在體檢合格之後進行的,目前政審有兩種方式,分別是面審和函審。

Ⅲ 考海關公務員對父母政審標准

法律分析:公務員政審對父母要求:1、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2、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屬於政審不合格。其中直系血親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具有生與被生關系。旁系血親是相對直系血親而言的,它指與自己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伯、叔、姑、舅、姨等,親兄弟姐妹也屬於旁系血親。

法律依據:《公務員錄用規定》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 報考者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第三十四條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標准,重點考察人選是否符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內容主要包括人選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能力素質、心理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職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迴避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人選達不到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或者不符合報考職位要求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Ⅳ 公務員政審父母新要求

法律分析:公務員政審父母標准

一、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等。

二、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

三、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以上的親屬情況會造成公務員政審不合格而不予以錄用。公務員政審即公務員政治審查主要強調考生本人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公務員政審是在體檢合格之後進行的,目前政審有兩種方式,分別是面審和函審。

公務員政審對父母的要求

1、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

2、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屬於政審不合格。其中直系血親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具有生與被生關系。旁系血親是相對直系血親而言的,它指與自己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伯、叔、姑、舅、姨等,親兄弟姐妹也屬於旁系血親。

法律依據:《國家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 四、要嚴格執行錄用考察標准。各地各部門應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考察。要把政治思想堅定、道德品質良好、能力強素質高、學習工作表現優秀、能夠廉潔自律、模範遵紀守法,並與招考職位相匹配的合格人才選拔出來。

在考察中,發現考察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將其確定為錄用人選:

(一)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的,具體包括: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以及不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報考條件和職位任職資格條件的。

(二)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標准,有公務員職業應當禁止的行為的,具體包括: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的;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或公眾的;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具體包括: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曾受過勞動教養的;曾被開除黨、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後不滿三年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三年;隱瞞個人重要信息,欺騙或誤導組織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

Ⅳ 法院公務員政審對父母要求

法律分析:公務員政審對父母要求是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不合格。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審工作暫行規定》 第六條 考核和政審工作應當遵循領導評價與群眾評價相結合、組織考核與被考核人意見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客觀、全面、公正。

Ⅵ 報考公務員對父母的政審要求是什麼

報考公務員對父母的政審要求就是沒有不良記錄,沒有失信記錄,也沒有犯罪記錄,拘留,因為賭博被約談,或者是打架斗毆,這些都是不被允許的。

Ⅶ 2022公務員政審父母最新標准

(一) 不具備公務員報考資格條件的;

(二) 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三) 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四) 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五) 隱瞞個人重要信息,弄虛作假,誤導或欺騙組織、領導和公眾的;

(六) 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七) 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

(八) 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九) 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 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十一) 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二) 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十三)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受過勞動教養的;

(十四) 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十五) 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十六) 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來,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

(十七) 自2011年1月18日(含)以來,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十八) 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來,擔任領導職位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的;

(十九) 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

(二十) 2015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2014、2015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二十一) 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二) 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

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二十三) 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情形的。

Ⅷ 普通公務員政審對父母要求

公務員政審對父母要求:1、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2、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屬於政審不合格。
其中直系血親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具有生與被生關系。
旁系血親是相對直系血親而言的,它指與自己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血親。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伯、叔、姑、舅、姨等,親兄弟姐妹也屬於旁系血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九條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
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准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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