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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曾經剝奪你哪些權利

發布時間:2022-08-30 05:51:40

1. 父母應當從哪些方面剝奪子女的法定監護權

剝奪子女監護權的情形有: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如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
2、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2. 父母是否可以剝奪子女的受教育權利

我們經常在新聞報道中看到有的家長因為種種原因不讓子女上學接受教育,可能是出於對學校各種做法的不滿,或者就是認為孩子是他們生的,他們有權力決定孩子上不上學。但是,不管出於那種原因,單就不讓孩子上學或者中途讓孩子輟學的方式的做法來看,家長的行為就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同時,我國義務教育法也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另外,我國教育法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學校、教師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根據上面的法律規定,父母有義務讓適齡兒童在校接受教育,並且應該提供必要的條件,因此,父母剝奪子女上學的行為是違法的。

3. 父母離婚 父親這方不讓我與母親來往算剝奪我的權利嗎

父親是沒有權利阻止你和你的母親來往的,這是屬於剝奪你的權利,可以說你的父親做的是不對,沒有權利來阻擋你和你們親的相見。

4. 父母的哪些做法,在無形當中,剝奪了孩子的自主權呢

爸爸媽媽總是會下意識的以一種命令的口吻來要求孩子做事,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會剝奪孩子的自主權。小孩子到了三歲之後就有了自己的選擇,對於一些事情也有了自己的看法,但是爸爸媽媽在這個時候還是會將小孩子當做一個什麼都不懂的寶寶來看待。爸爸媽媽指揮自己的孩子去做某件事,而且這種口吻是非常強烈的,久而久之孩子就會習慣爸爸媽媽的命令。

當小孩子離開家長身邊的時候小孩子可能就會一無是處,甚至小孩子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能做些什麼。家長不要讓這樣的現象發生,所以在孩子很小的時候就應該讓孩子自己為自己的生活負責。在遇到事情的時候爸爸媽媽也要讓孩子自己去選擇解決的辦法,這對於孩子而言是很重要的。

5. 父親有權利剝奪子女的個人財產嗎

1、無權利。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僅為法定的監護權人。在子女尚未成年,不版具備完全權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下,對於子女的個人合法財產僅有監護的權利,此階段,並非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得處置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子女對其個人合法財產擁有排他性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哄搶、破壞或者是非法查封、沒收、凍結、扣押。
3、監護人應依法履行監護義務,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除了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之外,不得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義務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責任,造成被監護人的財產損失應當賠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1條、12條、14條、16條、18條、75條

6. 被父母剝奪了繼承權

雖然很同情你,但是該產屬於老人的合法財產,他們有處置權,這一點是無法改變的,她們的遺囑只要只真實意思的表示就是有效的。你也只能通過協商解決。

7. 家長有沒有侵犯我們的自身權利

前不久閉幕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一項重要的戰略任務,要全面深化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很多爸爸、媽媽可能不是太關心這次會議 ,「我是守法公民,又不犯法,用不著太關注吧。」

哈哈,現代社會,你不懂法就OUT了,尤其是在家庭教育過程中,每位父母都應當明白、了解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基礎知識,尤其要明白孩子在家庭當中都有哪些主要權利。一不小心,你就可能侵犯了孩子的某項權利哦。

下面帶你看懂「父母不可不知的十一項未成年人權利」。
1生命權(孩子生命得以維持的權利)

一個人沒有了生命,也就無所謂其他權利。一個法律背景是,胎兒是否存在生命權存在爭議。盡管國際和國內立法都以模糊的方式處理這個問題,但毋庸置疑,胎兒是正在發育的生命。胎兒發育至第12周,已顯出成熟胎兒男女外陰的形態;到第28周,已基本具備了人的所有生理機能。所以父母要認識到的問題是,保護孩子生命權要從保護胎兒開始。

為保障孩子的生命權,建議父母不要虐待、毆打孩子,不要使用粗暴、惡毒的語言辱罵孩子。這些對孩子身體或心理的傷害都有可能造成十分嚴重的後果。對生病的孩子要及時醫治,避免因延誤治療而給孩子帶來生命危險。

由於目前已經可以用B 超等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於是,出現了一些父母私下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發現是女胎就去引產的情況。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我認為,不論是父母主動,還是基於計劃生育原因,對大月份胎兒進行引產侵害了孩子的生命權利。

2身體及健康權健康權是孩子的一項重要權利,父母有責任創造條件使孩子盡可能健康成長,包括孩子生病要及時醫治,給孩子提供足夠營養的食物,讓孩子生活在安全的住房內,不得體罰、侮辱孩子,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長。

要保障孩子的身體及健康權,父母不僅不能毆打、傷害孩子的身體,不能買賣孩子的器官、逼迫孩子獻血等,在孩子生病時還要及時救助。此外,還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孩子的身體不受到外來傷害;在孩子的身體及健康權益受到傷害時,有作為代理人主張獲得賠償的權利。從健康權角度而言,為孩子提供良好的衣食住行是遠遠不夠的。對更多的家庭來說,當前更重要的是要採取科學、人性的教育方式,保障孩子的心理健康。
3身心自由權對孩子身體自由權的侵害主要是指父母隨意限制孩子自由活動。我還清楚地記得多年前中央電視台記者向我咨詢的一個案例:母親強制性地把自己和孩子關在一個小屋裡多年,聲稱如果有人闖進來,她就傷害孩子。我們也多次見過這樣的媒體報道,父母將孩子長期關在屋裡,甚至用鎖鏈拴住孩子。這些都嚴重侵害了孩子的身體自由權。

內心自由權有時與身體自由權相重合,比如限制孩子外出;但有時也有差異,比如強制、逼迫孩子接受某些觀點和做法。如果說教育的本質是尊重孩子的興趣,那麼,這就不僅是一種教育理念了,從根本上說,這是尊重和實現了孩子內心的自由權。
4、姓名權(孩子自主決定姓名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隨母姓。當孩子達到一定年齡,則要尊重孩子選擇姓名的權利。

有時父母離婚以後,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擅自將孩子的姓改為自己的姓或者繼父、繼母的姓,無視孩子感受,這就侵害了孩子的姓名權。
5隱私權(不希望被外人知道私人秘密的權利)

每個人內心都有自己的小秘密,孩子也不例外,這些小秘密是受法律保護的。為保護孩子的隱私權,父母要注意避免以下做法:私拆孩子的信件,偷看孩子的日記,採用暴力、脅迫、引誘等方式要求孩子說出內心並不願意被人知道的秘密,私自檢查孩子的物品,對外宣揚孩子的秘密,等等。

6肖像權(自主決定是否製作肖像和對肖像的所有權)

肖像權直接涉及孩子的隱私權和財產權。在當前網路和電子攝像產品高度發達的背景下,父母尤其要注意保護孩子的肖像權,不要擅自發布、公開孩子的肖像。因為這不僅是孩子的一項權利,而且擅自發布,可能給孩子的成長帶來意想不到的傷害。

7受教育權(孩子接受學校和家庭教育的權利)

當前尤其對很多農村父母而言,首先一定要保障孩子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權利。有些父母出於眼前利益,過早讓孩子外出打工,這不僅嚴重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權,而且因孩子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在打工的過程中非常容易受到傷害。我們曾經接觸過多起孩子斷臂、被電擊傷等惡性案件,受害者都是年齡僅為十四五歲的外出打工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即使夫妻離婚,父母雙方也都要擔負孩子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費用。也就是說,如果孩子上高中,父母必須為其支付必要的教育費用。

父母不能只寄希望於學校教育,孩子的受教育權不僅指學校教育,父母也要擔負起家庭教育的責任。以往我們的普法宣傳更多強調了學校教育,而相對忽視了家庭教育。其實,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從現實需要來看,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都扮演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路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8與監護人共同居住權孩子不僅有居住權,不滿16周歲的孩子還有與父母共同居住的權利。與父母共同居住不僅是保障孩子安全的需要,也是父母和子女間溝通情感、父母對子女及時教育引導的需要。然而,對於我國目前近六千萬的留守兒童來說,這項權利眼下還很難實現。

令人遺憾的是,當前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我們沒有有效地保障孩子的居住權。盡管在分配財產時,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可能多獲得財產,但在撫養費構成比例中,卻沒有包括居住的費用。假如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要租房居住,因為有孩子,必然要租賃較大的房子,支付更多房租。我認為不論是居住自有房屋,還是租賃房屋,未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所支付的撫養費中,都應當增加居住的費用,以有效保障孩子的居住權益。
9休息娛樂權我國1991 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並未規定孩子的這項權利,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確規定了孩子的這項權利。公約規定:「兒童有權享有休息和閑暇,有權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游戲和娛樂活動,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我國2006 年頒布的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也增加了孩子的這項權利。法律規定:「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正如瑞典救助兒童會一位專家所言:「兒童作為人類無異於成年人,平等共享相同價值。確認兒童有游戲的權利,亦即表明童年有其本身的價值,童年時光並非純為長大成人提供訓練。」父母們那種讓孩子節假日、周末甚至晚上都去上補習班的做法,不僅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也嚴重侵害了孩子休息娛樂的權利。
10繼承權(無償取得近親屬遺產的權利)

繼承權往往意味著孩子不幸的開始,也就是父母中有人去世。父母一方去世後,孩子失去的不僅是關愛,往往還面臨著經濟困難。

我們曾經為一名億萬富翁的七歲孩子提供法律援助。父親中年早逝,留下多個公司和大量房產,價值過億;孩子七歲,其母早已與父親離婚,孩子隨母親生活。父親立下遺囑,將所有公司股份和房產無償轉讓給弟弟,每月給孩子5000 元生活費,等孩子結婚後,叔叔要將50%的股權無償轉讓給侄子。但問題是,對盈利的公司,股權意味著財富;對虧損的公司,股權則意味著債務。所以,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十幾或二十幾年後的所謂50%的股權可能就是大量的債務。因此孩子母親作為孩子的代理人提起了訴訟,我們為此提供了援助,希望通過訴訟來主張孩子的繼承權。

坦率地說,這個案件背後折射出當前我國法律中的一些尚不完善的地方。從父母角度而言,為保障孩子的繼承權,應關注以下問題:

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父母一方去世,孩子有法定繼承的權利。

如果父親不幸去世,孩子還未出生,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如果父母輩去世,對祖父母輩的遺產,孩子可以代位繼承,也就是擁有代表去世的父親或母親繼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遺產的權利。

父母死亡後無人撫養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孩子,在與其他繼承人分割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遺產。
11獨立財產權孩子的財產權往往受到忽視,父母或者社會一般認為,未成年人的吃、穿、住、行等所有花費都是父母負責,那麼孩子自己哪還能擁有獨立的財產?所以也就心安理得地將孩子的財產與自己的財產混同,由父母自由支配。這不僅侵犯了孩子的權利,也不利於培養孩子獨立成長的理念和習慣。孩子獨立的財產一般來源於以下渠道:接受親戚、朋友的贈予,如新年的壓歲錢、生日的禮金等;接受繼承或遺贈;稿費、表演費等收入;16周歲以上的孩子打工或勤工儉學的收入。

8. 父母能剝奪兒女的受教育權么

我們抄經常在新聞報道中看到有的家長因為種種原因不讓子女上學接受教育,可能是出於對學校各種做法的不滿,或者就是認為孩子是他們生的,他們有權力決定孩子上不上學。但是,不管出於那種原因,單就不讓孩子上學或者中途讓孩子輟學的方式的做法來看,家長的行為就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同時,我國義務教育法也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另外,我國教育法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學校、教師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根據上面的法律規定,父母有義務讓適齡兒童在校接受教育,並且應該提供必要的條件,因此,父母剝奪子女上學的行為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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