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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麼區別和父母同住不同住

發布時間:2022-08-27 18:50:18

❶ 住在父母家,如何界定共同財產

你只要證明房產是你的婚前財產再有個好點的律師就OK了
但你和他結婚以後,不管他有沒有對家庭有什麼貢獻,只要你們沒有在婚前簽定財產協議,所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財產分為兩部分:1、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2、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

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是指: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定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對於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在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平等處分的權利。對歸屬夫妻個人所有財產,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十號法釋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號法釋對生活困難的界定是:「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和「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兩種情形。同時規定了生活困難一方的補助應從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中的現金、物質中支付,對離婚後沒有住房的,還可以是住房的使用權或所有權。
我還只是法學院的學生,希望可以幫到你吧.祝您好運!

❷ 欠債不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他與父母同住的唯一住宅嗎此房是村裡所分,有土地證,無房產證

只要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不是欠債人的。法院,是不會強制執行這個房子的

❸ 被法院執行搜查令,但我跟父母住一起的,他們會查我哪些房間

如果被法院執行搜查令肯定你的所有房子都要查始如果嚴重你住的在父母家都可能要查

❹ 戶口本上有一個人被法院判決書判決在某公租房屋沒有居住使用權那麼此人是同住人嗎

合同糾紛: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無法協商的,搜集證據去法院起訴維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 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案情復雜或對此有疑問的,建議你電詢律師以便詳細分析,必要時委託律師介入維權以避免損失

孫某 2009年10月,看過六旬的原告張某找到,向劉仍安主任律師訴說了他現在的苦衷。孫某系張某的外甥女,張某早在80年代初即通過原私房動遷分配了本市餘姚路***號公房,張某及妻女一家三口的戶口也隨即遷入該公房內。90年代初,孫某母親向原告提出要求將被告戶口遷入張某承租的公房內,原告張某考慮到親屬關系,同意將孫某戶口遷入,當時孫某年僅15歲,並未來上海居住,仍與其父母居住在杭州。1996年孫某來滬打工,但一直居住在工作單位,也並未實際居住在系爭房屋內。現孫某已經在上海結婚生子,並購買了自己的產權房屋,原告要求其將空掛的戶口遷出,孫某始終拒絕。現張某想購買公房產權或出售均無法進行,無奈尋求律師的幫助。劉仍安主任律師聽了張某的介紹後,耐心為其分析他的實際情況:一是戶口遷出問題不能訴訟解決,目前孫某不肯遷出無非是考慮到日後動遷的利益;二是雖然其未實際居住,但戶口在公房內,張某欲購買公房轉產權或出售使用實踐操作中仍存在一定障礙。鑒於以上原因,劉仍安主任律師建議,應該通過訴訟明確其在公房內不享有居住權,同時也確認了其不是同住人的事實,為日後公房轉產權掃除障礙。張某從來不知道可以通過訴訟來確認無居住權,聽到這樣的法律意見,心裡十分高興。故同意的建議,立即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孫某在本市餘姚路***號公房內沒有居住使用權。庭審中,被告稱,被告系享受知青返滬政策遷入戶口至系爭房屋的,並且也想在房屋內居住,但是被告居住了三個月左右被原告趕出家門,被迫入住單位宿舍的,因此,被告對房屋是享有居住權的。法庭辯論環節,圍繞案件焦點,即被告是否為房屋共同居住人、是否享有居住權發表了關鍵性的辯論意見:一、 被告戶籍雖在系爭房屋,但並未實際居住滿一年。二、 被告現他處有產權房屋,亦不屬於居住困難。三、 。。。。。。。綜上兩點,被告不是系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對房屋不享有居住權。法院最終採納了的意見,判決被告在本市餘姚路***號公房內沒有居住使用權。(因涉及當事人隱私,故使用化名,判決書不便在此公布

未實際居住在公房內,戶籍遷入屬於幫助性質,不屬於同住人,無權要求分割徵收收益

原告A訴稱,其戶籍在上海市東長治路XXX號內,2013年9月該房所在地塊列入徵收范圍,被告B作為安置代表與動遷公司簽訂補償協議,並領取了全部貨幣補償款。現B始終拒絕安置原告,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上海市東長治路XXX號房屋徵收補償款42萬元。

被告B、C、D辯稱,原告在該房屋內只是空掛戶口,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條件。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B和E系姐妹關系;A與E系母子關系;B與C系夫妻關系,D系B與C之子。上海市東長治路XXX號房屋系公房,承租人為B,獨用租賃部位為二層前統樓、二層陽台、二層亭子間、假三層亭子間、後樓室內閣。2013年9月,該房所在地塊列入徵收范圍,該房內有戶籍人口4人,分別為A、B、C、D。該房由B、C、D居住使用。

法院認定:

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規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在被徵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並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原告雖然在該房內有戶籍,但未在該房實際居住,且該房的來源亦與原告無關,原告對該房並無貢獻,再者原告並非被告方的直系親屬,原告戶籍遷入該房系屬於被告方對於原告幫助性質,而原告戶口遷入並未給本次房屋徵收帶來額外的利益,綜上,原告並非該房的共同居住人,原告要求分得該房的徵收利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❺ 和父母同住一起,但不同房已經多年,算分居嗎

算!沒有性生活就算分居!你女兒不能作證(沒有到年齡)離婚訟訴書一式3份!你和你丈夫一人一份,民政局一份!要雙方全簽字才有效果!如果分居2年以上可以直接去民政局辦離婚手續! 父母可以做證!你為什麼不通過正常手續辦理離婚呢?(男方不同意嗎?)如果男方有不正當行為(如:賭博,酗酒,虐待,外遇等)情況可以直...接去法院提出述誦!(如果情況屬實你可以優先得到女兒的撫養權,大部分財產等)你最好把情況講清楚一點

❻ 法院唯一住房的解釋,是父母子女全家人唯一住房還是一個人一套房

你好

屬於本人必要的生活住房就行,不必要是一家人,此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❼ 母親在發展中借錢被起訴開庭中法院要戶口簿證明兒子是否和父母住一起為什麼

是因為要證明主體也就是你母親的存在。
要提供起訴人(原告)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其提供的目的是用來證明主體資格的存在。還需要提供的就是債權證明(欠條、合同、還款計劃等),其目的就是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另外如果對方是公司的話,還需要提供其企業信息(去企業信用網下載列印),亦在證明其主體資格的存在(沒有被注銷、吊銷等),如果被告是個人的話,就不用提供其身份證明了。

❽ 與父母己分戶口本同住一宅法院可執行我的房子嗎

法院在執行時要視情況而定,如果按照判決執行並不影響你父母今後的生活,法院可執行你的房產,如果執行後會直接影響到你父母及家人的生活,法院會停止執行。

❾ 法院傳票和執行令到了,我只有一套住房,和70多歲父母同住,法院會怎麼執行

法院會查你的財產,一般會查,房子,車輛,銀行存款等,如果你確實沒什麼錢,那你最好就是完全配合法院的工作,這樣他們就找不到拘留你的理由,而且唯一住房的話,法院一般也不會執行,如果執行的話,你提異議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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