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是城鎮戶口,父母是農村,父母百年之後,我如何繼承父母的宅基地,房屋和耕地
根據憲法和法律,我國的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農村的土地實行集體所有。農民對承包的土地和居住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理論上說,戶口已經遷出該村,就不屬於該村村民,不能享有該村村民擁有的權利。父母百年之後,戶口已經遷出該村的人,不能繼承其父母的宅基地,也不能繼續承包原由其父母承包的耕地(其承包地由村收回,重新發包)。但可以繼承該宅基地上的房屋。
法律依據: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2、《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3、《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2. 遺產繼承
1、你爸爸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去世後作為遺產來分割;婚後財產要先分一半給你繼母,剩餘的才能作為遺產。
2、如果沒有遺囑的話,就要發生法定繼承,原則是現在的三人平分。
3、關於房子,要看房產證是誰的名字。因為你說了土地已經過戶到你名下,這屬於贈與,是合法有效的。根據房地產權一體的原則,房子的產權也應當是你的才對,如果不是的話,很可能還要發生繼承,原則上是三人均分。
3.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不變的情況下,承包戶的子女可以繼承嗎
農村土地兒女是不能繼承的,國內農村土地推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運營制,父母去世後,兒女只要是是屬於集體經濟機構人員,就可以再次經營承包原由其家庭經營承包的土地資源,否則不能經營承包原由其家庭經營承包的土地資源。
國家依法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聯的長久平穩。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資源的所有權性質不會改變。承包地不可以交易。農村集體經濟機構人員有權利依法負責由本農村集體經濟分包的農村土地。所有機構和自己不可以奪走和非法限定農村集體經濟機構人員承包土地的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女性與男性具有均等的權益。承包中應該維護女性的合法權利,所有機構和自己不可以奪走、損害女性應該具有的土地承包運營權。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人遷到城鎮落戶口的,嚴格按照承包方的意向,保存其土地承包運營權或接受其依法做好土地承包運營權流轉。
4. 父母的土地,子女怎麼繼承
土地是集體所有,我們是承包的,承包一般30年使用權,現在3個有難農村戶口,就歸這三人使用,使用所得收益抗議分,一般農村戶口沒有的,是不能得到村集體收益分紅的
5. 父母的遺產產兒女怎麼分配
一、法定繼承適用法定繼承時,《繼承法》第10條、《繼承法》第13條,依照下內列規則分配遺容產:1?法定繼承,由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遺產分配,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繼承人,原則上應當均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二、遺囑繼承。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准;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
6. 父母的遺產兒女應該怎麼分
父母的遺產兒女繼承如下:
1.有遺囑的遵照遺囑。
2.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繼承人范圍有: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7. 父親蓋的養殖場名字是我的,父親去世養殖場其他人有繼承權嗎
因為這個名字是你的,所以你有處置權。如果這個有你父親股份的話,其他人可能會有繼承權。但是如果這個本身就是你的, 那其他人就沒有繼承權了。
8. 有草場的人還可以繼承父母的草場使用權嗎
可以:
1,農村集體土地(草場)所有權屬於集體,任何人不能繼承;
2,在草場的承包期限內,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草場的使用權;但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用於建設等);
3,這和當事人自身是否有草場無關;
4,在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包括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繼承人;
5,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原則上均分被繼承人的遺產;
6,承包到期後,由村裡收回重新發包;
7,如果發生繼承糾紛,可以參照我國《繼承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農村土地流轉:
1,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
2,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開展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
3,農村土地流轉其實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