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主要的權利義務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有撫養贍養的義務,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❷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了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了與親父母子女間相同的權利義務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具體如下: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父母應當從物質生活上對養子女進行撫育和照料,從思想品德和知識上對養子女全面培育和正確引導,直到養子女獨立生活為止。如果養父母未履行其應盡的撫養義務,養子女有權要求養父母給付撫養費。該義務不因養父母的離婚而解除,即使雙方離婚,不撫養子女的一方也要依法給付撫養費。
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養父母既要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對養子女進行管理、教育和必要的約束,又要保護養子女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如果未成年的養子女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須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已獨立生活的成年養子女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的和生活困難的養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資料與扶助和照料,直至養父母死亡時為止。對養子女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的,養父母有要求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必要時,可以通過起訴,強制養子女給付。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都是養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雙方享有同等的繼承權。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千方百計阻撓養子女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或隨意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這些都是違法的。同樣,養父母對養子女的遺產也享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權。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擬制直系或旁系血親關系
依照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形成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范圍,包括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間以及兄弟姐妹之間。因此,養子女與養父母的父母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養祖孫、養外祖孫的近親屬關系,他們產生了附加條件的撫養、贍養義務。養子女死亡時,養(外)祖父母可作為其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如果養父母先於養(外)祖父母去世,當養(外)祖父母逝世時,養(外)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養(外)祖父母的遺產。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及其他養子女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養兄弟姐妹的近親屬關系,產生了附直條件的扶養義務。養兄弟姐妹之間可互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
❸ 養父母和養子女有繼承權么
養父母和養子女有繼承權。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父母子女關系因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養子女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只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生父母離婚,並不消除父母子女關系,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完全可以在繼承繼父母遺產的同時對其生父母享有繼承權。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能否相互擁有繼承權,取決於他們之間有無撫養關系,有撫養關系,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反之亦然。如果沒有撫養關系,則相互之間無繼承權。如果養子女的養父母死亡,對養父母生前合法的個人所有的財產,享有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均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另外,如果養子女不僅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也對生父母扶養較多,此時,養子女不僅可以依照規定享有繼承養父母合法的個人財產,同時還可以依照規定,適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❹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怎樣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樣的:養父母對養子女由撫養義務,同時享有被養子女贍養的權利,以及繼承養子女遺產的權利;養子女享有被養父母撫養的權利以及繼承養父母遺產的權利,同時有贍養養父母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❺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
法律分析:
1、養子女可以隨養父的姓,也可以隨養母的姓,由養父母雙方商定。收養成立後改變養子女的姓氏是養父母的一項權利,生父母無權干涉和阻撓。當然,在收養後不改變養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2、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都不得遺棄和虐待。養父母子女間的上述義務,不因養父母離婚而解除。養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絕承擔撫養義務。同理,養子女獨立生活後,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履行贍養義務。3、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的養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4、養父母與養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剝奪養子女的繼承權,也不得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衍生問題:
養父母可以和養子女斷絕關系嗎?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是可能解除收養關系的,解除收養關系就是繼承雙方關系,如出現虐待被收益人、不盡撫養義務等。解除收養關系可以通過收養人與送養人協商解除收養關系,當然,被收養人已成年的必須經過被收養人的同意,協調不成的可以採用訴訟程序解除收養關系。
❻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的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❼ 養父母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養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成年養子女有贍養養父母的權利和義務。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