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子女分割父母財產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子女繼承父母財產的條件有以下這些:1、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2、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如果被繼承人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集體,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❷ 父母的財產是不是兒女有權擁有
法律分析:父母的財產,子女當然有份。根據我國繼承法以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子女是法定繼承中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和父母的配偶、以及父母的父母,共同享有法定繼承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子女能夠享有父母財產的情況,針對的是父母去世之後。也就是說,如果父母在世的時候,子女不能請求分割父母的財產。只有當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程序才會正式的展開。同時,子女享有繼承權的情況主要針對的是法定繼承,但是法定繼承有一項不能排除的繼承方式,就是遺囑繼承。對於父母在生前訂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如果遺囑中沒有將子女列入遺囑繼承人的,這時候子女就不能繼續享有繼承的權利,也就不能參與父母的財產分割程序。因此,父母的財產子女當然有份,但是存在遺囑繼承的例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❸ 子女什麼情況下不能繼承父母的財產
如果父母欠由大量的債務,父母的遺產要用來抵債,或者父母留有遺書, 明寫著不讓子女繼承 ,那樣就不能繼承 。
❹ 兒女有權利分割父母財產嗎
法律分析:子女無權分父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❺ 兒女有權分割父母財產嗎要是父母不同意呢
父母在世時,兒女無權分割,父母的財產只有當父母不在了的時候,你才有權去分割。
❻ 父母欠債,在什麼情況下子女的帳戶會被凍結
父母欠債法院原則上無權凍結兒女的銀行卡,具體情況如下:
1、法院不應凍結兒女的財產,成年兒女的財產屬於自己的私人財產,不屬於和父母的共同財產,法院不會凍結凍結兒女的銀行卡。
2、有證據證明父母惡意把財產轉移給子女,以逃脫償還欠債的責任,這樣的情況下,父母欠債法院會凍結兒女的銀行卡。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❼ 兒子犯事法院凍結財產時會凍結父母親的財產嗎
兒子犯事法院不會凍結父母的財產,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有隱藏兒子財產的情況。
法律分析
法律規定通常是不會由被執行人之外的人承擔責任。申請強制執行後,對方有財產可供執行,如符合強制執行要求,法院會立即安排執行。兒子犯事法院原則上無權凍結父母的銀行卡,具體情況如下:1、法院不應凍結父母的財產,父母的財產屬於自己的私人財產,不屬於和成年子女的共同財產,法院不會凍結凍結父母的財產。2、有證據證明兒子惡意把財產轉移給父母,以逃脫償還欠債的責任,這樣的情況下,兒子欠債法院會凍結父母的銀行卡。父母和子女是單獨的個體。個體具有身份獨立、財產獨立、責任獨立的屬性,誰的債務就由誰承擔償還責任,不牽涉其他人。法院在保全或者執行過程中,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依據是「財產保全裁定書」或者「執行裁定書」,這些文書上寫的是誰的名字,才能凍結誰的賬戶。這些法律文書上的名字,一般就是被告。因此,如果父母沒有被一同告上法院,是不會作為被告被採取保全措施的。相關法律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❽ 父母生前寫了遺囑公證了,在什情況下子女不能繼承父母遺囑財產
父母又用公證遺囑的方式推翻了以前的公證遺囑,或者直接處分了遺囑里的財產
再或者就是子女被依法剝奪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