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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房產買賣子女如何分配

發布時間:2022-08-03 22:01:45

⑴ 父母的房產如何分配

父母出資買房房產的分割方式是:
(1)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1、寫自己子女名字,房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寫對方或雙方的名字,房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父母出資時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一般會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付首付)
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房子落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者夫妻雙方名下,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的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予,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適當多分。
(3)雙方父母出資
1、寫一方名字。這種情況在實際生活中比較常見,而且爭議頗多,司法實踐中多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寫雙方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按照繼承法的演算法是這樣的,夫妻共同財產當一方死了那就先把財產分成相等的兩分,活的擁有一半,死人的一半就按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有遺囑按遺囑沒有就按法定繼承的順序走,第一繼承人是配偶第二才是子女,所以應該全歸母親擁有.
拓展資料:繼承法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當然遺囑繼承除外。婚姻法又規定夫妻的財產歸夫妻共有。如果你沒有爺爺奶奶,那麼母親佔有1/2在加上剩下1/2的1/6。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⑵ 父母的房子以買賣的方式過戶給子女,子女需要給錢嗎

必須,要出錢。兒女夫婦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房屋所有權證》《父子關系證明》和爸爸媽媽帶《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一同到當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贈與合同》公證處公證,隨後再帶以上辦理手續到本地房屋產權登記單位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將該住房房產證更名到孩子戶下就可以。房地產「贈予」需用交納的稅金有房產契稅、公證費用及其評估費等。

並憑變動前的不動產權證書書向平級市人民政府土地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工商變更,經平級市人民政府土地局核查,由平級市人民政府拆換或是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父母的房子賣給兒女的孩子必須支付。父母與子女理應簽署交易轉讓協議,共有房產必須父母雙方簽名;遞交申請原材料後,到房管局填寫內容和總量合同書;房管局給與回單,繳納稅費;買賣彼此在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變更備案。

⑶ 父母名下的房子我花錢買的三個子女分配如何計算分配

房子對於我們來說,到底意味著什麼?毫不誇張地說,房子是絕大多數國人奮斗一生所追求的最終目標。房子既是安身立命的居所,更是承載億萬國人家庭財富保值增值的最佳利器。再直白點說,房子是財富的象徵,也是億萬家庭穩定的基石,更是婚姻的前提,良好教育的保障,養老的安全感。
經濟學家董藩說,房子是家庭積累財富的重要手段,未來一線城市黃金地段房價會漲到100萬/平。言外之意,想發財致富最好的方式之一就是多買房、買好房。無獨有偶,孟曉蘇也認為,房子不僅代表財富,更能給大多數人帶來尊嚴。房價上漲是好事,因為意味著有房群體的財富又升值了。
房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現實中年輕人卻越來越「厭惡」房產。資料顯示,90後雖然越來越成為樓市中的主力購房群體,但他們的購房之路異常艱辛:一方面只能在二三四線城市買房,因為這些城市房價相對來說較低,90後靠工資性收入和家裡「六個錢包」的支持,勉強可以買房;另一方面,90後對杠桿的依賴度最高,全款購房比例不超1成。
相比於已經買了房的90後,其實現實中「不買房」的90後群體更加龐大。貝殼研究院數據顯示,四大一線城市中,70%的90後都在租房生活,而且這一規模還在繼續擴大。此外,截止到2020年底,全國總租房規模首次超過2億大關。
租房的年輕人尤其是90後越來越多,他們為什麼不喜歡買房了?歸根結底是兩方面原因:其一房價高不可攀,90後的工資性收入不允許自己買房,而且家庭經濟條件也無法支持自己買房。尼爾森公布的調查報告顯示,全國有近6成工作90後擁有實質性負債,且平均負債12萬;其二根本不需要自己買房,他們只需要從父母、祖父母那裡繼承房產。
馬雲曾經說過,未來我國的主流家庭結構是「421」,這意味著一二十年後兩個年輕人可能要繼承至少5套房子。他們未來要擔心的不是房價太高買不起房,而是該憂慮如何從父母長輩那裡繼承來房子。
有人可能會有疑問,繼承父母的房產有何可憂慮的,自古以來「父債子償」,對應的父母的房產自然也是全部由子女來繼承。難道父母的房產還能被外人「搶走」不成?
其實不然,一方面房產繼承問題一直以來都比較棘手,並非大家想像中的那麼簡單。尤其是現在的70、80後,兄弟姐妹普遍較多,有的甚至多達十個以上,繼承房產這類動輒兩三百萬的「大件」時,難免不會發生利益糾紛,甚至引發沖突;
另一方面,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的《民法典》修訂版正式開始實施,其中對繼承權、房產的各類繼承問題等都作了明確規定。換言之,從今年起,房產繼承新規有了更大的變數,這意味著很多人以前熟知的繼承規定,今年起可能就不再適用了。比如今年起,兩種情況下,子女或「不再繼承」父母房產,而且按照新規,子女去爭去鬧也是沒用的。對此請大家一定要提前知曉:
今年起,繼承父母的房子,統統按四大「新規」處理:
第一、父母可以自主選定繼承人,且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不再繼承」父母房產,子女即便不同意爭也沒用,大家一定要知曉
《民法典》規定,從今年起,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予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這意味著,從今年起,父母有權通過立遺囑的方式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不僅可以指定由任何一個或者幾個子女繼承,也可以指定將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但前提條件是,必須立遺囑,法定繼承人繼承父母的房產可以不通過遺囑,這二者還是有本質區別的。打個比方,老王有3個兒子,但是老王退休後熱衷慈善,所以他立遺囑把自己名下的房產都捐贈給公益組織。這種情況下,子女雖然是法定繼承人,但是也「不再繼承」老王的房產和財產,他們不服氣訴諸法律起訴,也是沒有用的。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子女「不再繼承」父母房產的情況之一;
情況二:《民法典》還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過去不盡孝者,甚至是虐待老人者也能分到老人的遺產,這不僅寒了老人的心,也令很多人吐槽規定不靈活。不過從今年起,如果子女在老人生前未盡孝道,是可能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打個比方,老李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家庭經濟條件較差,但是心地善良,老李晚年的吃喝拉撒全在大兒子家,小兒子家庭條件雖好,但對其父母從來都是不聞不問。這種情況下,老李完全可以決定把財產全留給大兒子,小兒子因未盡到撫養老人的義務,將「不再繼承」老李的房產。老李的小兒子即使去爭也是沒用的,法律上完全支持老李的做法。
有人可能會說,新規這一條顯然是有意把「盡孝才能分財產」的孝道文化強加給世人,這樣規定,勢必會讓中國傳統的孝道文化「摻假弄虛」,而且盡孝的標准無法細化。在我們看來這些都不是最主要的,因為盡孝的對象是父母,標准自然也是由他們自己來定。對此大家一定要提前知曉。
第二、父母可以對名下房屋設置「居住權」
居住權,起源於羅馬,最初是作為生活保障的制度設計而存在的。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
例如,某人在遺囑中寫明,其住宅由他的兒子繼承,但應當讓服務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保姆對設置居住權的房子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但無權進行轉租、轉售等涉及第三方的商業行為。如有發現,居住權自動撕毀,繼承人可以依法收回房產。
居住權具有三大特性:1、人身性,它是房屋所有人為特定身份關系的親屬或者朋友、僱傭關系的對象等而設;2、救助性,設置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特定主體的生活困難;3、期限性,一旦權利人死亡,居住權便消失。
第三、繼承人范圍擴大,第一、二順位繼承人不在的情況下,侄、甥可以代位繼承
過去這些年,我國時有發生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都不在,老人的房屋最終被收歸國有的情況。其中上海一老人的侄女照顧老人長達10年之久,但是老人去世後,該侄女只繼承了其房產的30%份額,其餘70%全部收歸國有。一時間網上輿論吐槽連篇,很多人都覺得侄女應該全部繼承老人的房產。
今年起這種事情不會再發生了,新規規定,在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在的情況下,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繼承。換言之,未來房產收歸國有的概率將大大降低。
不過有些人對此也很不理解,侄、甥根本未盡贍養老人之責,卻能輕易繼承老人的房產,這會加劇「不勞而獲」思想。但專業人士解釋,新規允許侄、甥代位繼承,其實本質上是增加財產在親人之間傳承的可能性,與此同時充分體現了我國對於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
第四、立遺囑方式發生3大變化
首先立遺囑的方式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的原有基礎上增加了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2種更加靈活的遺囑形式;其次是刪除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權。換句話說,從今年起,老人不管立了多少種形式的遺囑,均以最後一種合法遺囑為准;再者新規為了防止立遺囑人被脅迫,明確要求立遺囑的時候需要兩人及以上的證人,其中列印遺囑見證人須參與訂立遺囑全過程,遺囑人與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
我們重點說一下「刪除公證遺囑優先權」,毫無疑問這是新規最人性化、最與時俱進的進步,值得點贊。因為從過去這些年實施公證遺囑優先權來看,這個規定其實比較死板,很多老人立了公證遺囑想更改卻很麻煩。比如老劉先立了公證遺囑,把名下房產全部留給小兒子,但其晚年的飲食起居大兒子照應得比較多,小兒子自己雖然偏愛,但是做法卻讓老劉很生氣。所以他一直有意更改遺囑,但礙於常年卧床,而公證遺囑卻需要其到場,而且手續繁瑣,所以最後老劉還是帶著遺憾離去了。新規刪除公證遺囑的優先權,實際上就是考慮照顧到了現實中很多老人立遺囑的方便。
從以上四大變化可以看出,其實新規已經在盡最大努力來適應現實世界的繼承人因素、分割遺產因素和遺產充公等因素了,雖然很多人依然會覺得規定不夠完善,而且有些規定看似合理其實也埋下了隱患。比如新規擴大繼承范圍,侄、甥代位繼承的變化,如果合法繼承人只有一人,而侄、甥有很多人,將可能埋下不穩定因素。
不過不得不承認的是,新規遺產繼承的方式越來越靈活,也越來越人性化了。尤其是賦予了父母更多的自主分遺產的權利,特別是立遺囑方式的增加,未來將一定程度上大大提高老人立遺囑分割財產的可能,不得不說這將為多子女家庭分割遺產開個好頭——父母立遺囑分割好遺產,哪些子女該分多少,哪些子女未盡孝不繼承,全是父母的意思,繼承人即便有意見也要接受。這在源頭上就杜絕了子女爭奪父母財產的情況發生,有利於家庭內部的團結,也有利於社會的和諧。
更重要的是,新規折射出了溫暖的人性——房子、車子、金錢都是身外之物,人世間最寶貴的永遠是親情。其中「未盡贍養之責不分或者少分遺產」的規定也有意在告誡世人:盡孝要趁早。

⑷ 父母出錢買的房子離婚後怎麼分

父母出錢買的房在離婚時要如何分割,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房產是在子女婚前購買的,並登記在其子女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必須進行分割;

2、如果房產是在子女婚後全款購買,且登記在子女一人名下的,房子也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實質上屬於父母對子女的個人贈與;

3、結婚後,男女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無論是登記在夫妻一人還是二人的名下,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算作是夫妻雙方按各自父母出資的份額按份共有,離婚時可以按各自擁有的份額進行分割;

4、一方父母不論是在子女婚前還是婚後購買的房產,如果登記了兩個人的名字,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一人一半地分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⑸ 父母房子買賣給子女,若子女婚姻有變,如何保障父母的居住權益

去律師事務所辦理贈予就可以

⑹ 父母名下房產給子女,怎樣合算

法律分析:父母房產給子女有三種方式:繼承、買賣和贈與。但是三種方式都有利弊。

採用繼承的方式過戶,是成本較低,但手續相對繁多的一種方式,且這種過戶方式在父母去世後才能辦理。

採用贈與的方式過戶,簡單便捷。

採用買賣的方式過戶,是最直接乾脆,不留麻煩的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⑺ 2021父母房產過戶給子女最新政策

合肥的話,契稅可以打七折。

⑻ 父母的房子買賣給子女最新規定

摘要 大概可以延期還和暫停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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