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離婚後監護責任如何分擔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父母離婚後並不影響其監護關系的成立。但他們之間的責任並不是一種平行責任,而是一種補充性賠償責任,是有先後之分的: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責任;只有在前者不能獨立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另一方才與其共同分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Ⅱ 離婚協議書母親是監護人孩子有侵權行為父親有責任嗎
雖然孩子歸母親撫養,但孩子有侵權行為的,母親無能力賠償的,父親有義務賠償。
Ⅲ 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侵權訴訟由誰作被告
司法實務中對賠償權利人應當以誰為被告提起訴訟,意見不一。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分別情況確定被告。一般列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為被告;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困難時,將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列為被告。如果在訴訟程序中沒有將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列為被告參加訴訟,其又需要承擔責任的,還可以在執行程序中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第二種意見認為,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侵權訴訟,應當將侵權的未成年人、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和不同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均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其理由是: 一、未成年侵權人、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均有可承擔民事責任。 未成年侵權人可能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一是民法通則第133條第2款,該款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二是《民法通則意見》第161條前段「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 與未成年侵權人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可能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一是民法通則第133條第1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二是上述民法通則意見第158條前段的規定。三是《民法通則意見》第161條「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 未與未成年侵權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可能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上述民法通則意見第158條後段的規定。 二、上述人員是否需實際承擔責任,是案件的實體問題,需要開庭審理查明案情後才能決定。如果不將上述三類人員列為被告參加訴訟,是查清案件事實的前提條件。 三、將上列人員一起列為被告參加訴訟,能夠障其抗辯權等訴訟權利。如果按照第一種意見,在執行程序中將未參加訴訟的父或母一方追加為被執行人,其最大的弊端就在於不能保障義務人的抗辯權等訴訟權利。而未讓其行使抗辯權即讓其承擔責任,對義務人來講不能說是公平的。 四、將上列人員一起列為被告參加訴訟,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Ⅳ 被監護人違法監護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監護人承擔的是為他人的行為負責的侵權責任。
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被監督、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法律設立監護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和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
監護人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時,其監護人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場合,行為人為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責任主體則是監護人,兩者並不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監護人責任又是一種為他人的行為負責的侵權責任。
Ⅳ 父母離婚後監護責任的分擔
法律分析: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父母離婚後並不影響其監護關系的成立。但他們之間的責任並不是一種平行責任,而是一種補充性賠償責任,是有先後之分的: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責任;只有在前者不能獨立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另一方才與其共同分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Ⅵ 父母離婚子女應該賠償嗎
離婚子女致損賠償父母要負責。即使離婚之後,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還在,父母依舊是子女的監護人子女致人損害的,父母依舊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監護人盡到職責了,可以減輕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Ⅶ 未成年人致人損害,已離婚的父母,如何承擔賠償責
《婚姻法》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精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時,有幾個監護人的,首先由與其共同生活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生活的監護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困難,可責令同一順序的其他監護人適當承擔民事責任。
Ⅷ 父母離婚後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該怎麼承擔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致人損害的,應由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先承擔民事責任。只有在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時,才由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當然,父母作為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