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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贈與房子離婚如何認定

發布時間:2022-08-02 14:57:28

1. 離婚案件中父母贈與房屋的歸屬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中父母贈與房屋的歸屬認定:如果是明確表示贈與給雙方,或者是贈與給雙方用作婚後共同生活的,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如果是明確表示只贈與給一方個人所有的,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 離婚案件中如何認定父母贈與房屋的歸屬

法律分析:父母在子女婚前贈與子女的房屋且只登記在子女名下的,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後贈與也只登記在其一人名下的,視為其專用的生活用品,屬於其個人財產。但是如果是婚後男女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再贈與給夫妻兩人,可以算作是夫妻雙方按各自父母出資的份額按份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 父母贈與的房子離婚時怎樣分割

父母贈與的房子離婚時怎樣分割需要分情況來討論。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是雙方登記結婚之前,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而出資的話,這一項出資就應當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換句話說,在離婚的時候,對方就無權請求分割這一項房產。但是需要注意,如果是在登記結婚之後,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而出資的話,這一項房產就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具體來說,要看父母與夫妻雙方是否存在明確的約定。如果沒有明確約定的話,就應當視為是父母贈與給雙方的房產。另外,如果雙方能夠對共同房產達成一致的分割協議的話,就可以按照達成的協議,來進行分割。如果不能夠達成協議的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相應的情形來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4. 父母贈與房屋離婚如何認定

父母贈與房屋離婚的認定標准:
1、婚前父母贈與房屋的,一般歸一方所有,應認定為一方個人婚前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後父母贈與房屋的,一般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其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一方的房屋或當事人另有預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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