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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無力撫養領養的孩子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07-30 05:08:15

㈠ 收養的孩子現在遇到困難了可以送回她親生父母身邊嗎

收養的孩子如果遇到困難了,那就可以嘗試送回她的親生父母身邊,如果遇到的困難你無法解決,最好的方法就是送回她親身父母旁邊,如果親生父母願意幫忙那就挺好的。

㈡ 收養手續沒辦過,已經養大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去民政部門重新辦理收養的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所以你首先必須確定這是不是收養。

㈢ 父母都沒有撫養能力的怎麼辦

法律分析:父母無撫養能力孩子,可以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條,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根據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根據第一千零七十五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2、根據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送養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一千一百零七條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兒童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㈣ 父母雙方都沒能力撫養孩子怎麼辦

如果父母雙方確實因為經濟狀況較差,無力撫養子女,可以選擇通過民政局辦理送養手續,將孩子依法送養給有撫養條件和撫養能力的其他家庭。

㈤ 沒有能力撫養孩子怎麼辦

要看情況,如果是因為還沒有工作然後沒有能力撫養孩子首先要和另一方商回量,有解決辦法最好沒答有的話只能尋求父母的幫助了,然後盡快的提升自己。如果是像什麼癌症之類的還是找一個善良的有能力撫養孩子的家庭領養吧。

㈥ 領養的孩子不聽話不想養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具體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處理:(一)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是:①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徵得其本人的同意。②當事人須對財產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別無爭議。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的程序,亦可以分為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解除收養的決議後,須到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並說明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公證人員應對當事人要解除收養的原因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以便查明解除收養是否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是否正當合理,有無其他意圖雙方對財產和生活問題的處理是否合法等,經審查後,對符合解除收養條件的,就為其辦理公證,准予解除。當事人自接到公證書之日起,收養關系即告終止。如果不符合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不予辦證,對有關糾紛,可建議當事人依訴訟程序提出請求。基層政權機關或戶籍部門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也要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嚴格的審查,按照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決定是否准予登記。(二)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收養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解除收養,但在財產和生活困難有爭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亦可經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審理收養案件,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無效時,依法判決。人民法院處理解除收養的糾紛,應當堅持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根據不同情況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①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情況,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②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③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的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均為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④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准予解除。在准予解除收養時,應當妥善地處理由此而引起的財產和生活問題。收養關系解除時,養父母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由養父母撫養長大已獨立生活的養子女,應負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不得要求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條規定,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㈦ 南寧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怎麼辦

申請條件:

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的中國公民

辦理材料:

(一)收養人(對象有:國內居民,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年滿30周歲的無子女的中國公民;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1、國內居民(提交的申請、各種材料有效期為6個月)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對被收養人不遺棄、不虐待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2)本人有效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離婚者須提交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

(4)單位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年齡、婚姻、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經濟、身體、道德品行>等情況證明);

(5)保證協議書(單身或以收養代替生育的收養人,須提交與本人經常居住地或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或縣市計生委委託的鄉鎮計劃生育服務所)、城區計劃生育委員會簽訂的保證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書);

(6)不育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無生育能力或患有不宜生育的疾病證明。特別說明:(1)南寧市區的收養人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指定的廣西醫科大醫院或生殖服務中心檢查並出具《不孕證明》,(2)南寧市轄6縣的收養人到縣級以上2個二甲醫院檢查並出具《不孕證明》);

(7)無子女證明(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或縣市計生委委託的鄉鎮計劃生育服務所)、城區計劃生育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如因不育而「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後又懷孕生育的,還須提交縣(市)、城區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出具的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政策的證明);

(8)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登記機構所在地或收養登記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2、華僑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不遺棄、不虐待被收養人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其他有關事項);

(2)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證件;

(3)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事)館認證。如果收養人居住國未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此證明材料必須經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駐該國使(領事)館認證(證明材料屬於外文的須經出證(認證)的使(領)館或者收養登記機關認可的翻譯機構譯成中文;證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3、香港居民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不遺棄、不虐待被收養人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其他有關事項);

(2)有效的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

(3)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屬於外文的須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或者收養登記機關認可的翻譯機構譯成中文;證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4、澳門居民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不遺棄、不虐待被收養人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其他有關事項);

(2)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

(3)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出具的有效期內的《收養能力評估證明書》。

5、台灣居民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不遺棄、不虐待被收養人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其他有關事項);

(2)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台灣居民身份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4)經台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二)送養人(對象主要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當事人,即送養子女的生父母)

1、送養申請書(內容包括送養的原因和理由及有關需要說明的情況);

2、本人有效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離婚者須提交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

4、特殊困難證明(送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確系特殊困難的情況證明);

5、計劃生育保證協議書(與送養人經常居住地或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或縣市計生委委託的鄉鎮計劃生育服務所>、城區計劃生育委員會簽訂的保證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書);

6、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單身送養人,須提交配偶的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證明及喪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離婚後的單身送養人,須提交另一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7、獨生子女作為被送養人的,須提交區縣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退回獨生子女證通知單。

(三)被送養人提供的證件、證明

1、出生證明、戶口簿;

2、意願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願意被收養的意願書);

3、殘疾證明(如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還須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四)其他材料

1、照片(提交收養人與被收養人2張2寸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收養人、送養人各2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單人照,被收養人2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

2、《收養協議書》;

3、復印件(A4紙):戶口簿的第一頁,收養人本人基本情況那一頁;‚身份證正反兩面;結婚證(離婚者須提交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的復印件。

4、護照的復印件。

辦理流程:

1、收養人、送養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

2、收養登記機關對收養人、送養成人和被收養人的證件、證明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

3、當事人證件、證明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的,符合收養條件的,經業務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後給予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發《收養登記證》。

辦理時間及時限: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證件證明材料齊全,符合收養條件的,經業務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後的5個工作日辦結,發給《收養登記證》。

辦理地點及聯系電話:

南寧市民中心6樓市民政局窗口辦理。(南寧市良慶區玉洞大道33號) 聯系電話:0771-3216955。

㈧ 領養的小孩有精神疾病養父母今年大沒有能力了可不可以還給親生父母

可以還給親生父母
根據法律規定,收養的孩子是可以還給親生父母的,但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如果養子女未成年,養父母是不可以解除收養關系的,並且養子女的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如果養父母和親生父母以及孩子之間意見達成一致,是可以解除收養關系的,在此情況下,養父母需要和親生父母以及孩子說明情況,表明自己的難處。
2、如果養子女成年了,需要徵得養子女的同意,如果養父母經濟困難,養子女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幫助。
3、每一個孩子都是家庭和社會的希望,我們要關愛孩子,關心孩子的身心健康,每一個孩子都是小天使。

㈨ 我想領養一個孩子,孩子的親生父母屬於非法同居,他們沒有撫養能力。我如果走法律程序,該怎樣辦理啊。

第一,你是否符合收養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如果你是男性且無配偶,被收養人是女性,那你與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差應在40周歲以上。
第二,被收養人是否符合條件: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如果符合第一、二的條件,可向當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登記後收養關系生效。
第三,你也可和被收養人的生父母達成送養協議,依據《收養法》第十條第一款「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第十一條「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第十五條第三款「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第四款「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如果達成送養協議,同樣須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登記後收養關系生效。

㈩ 怎樣辦理收養孩子手續

【法律分析】:(一)合法收養

婚後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滿三十周歲以上,需收養子女,經人口計生局批准後方可收養,否則為非法收養。

1、收養子女需以下材料:

(1)審批表一式兩份;

(2)單位(或社區)婚育證明,且負責人簽名;

(3)男女雙方申請;

(4)結婚證復印件及原件;

(5)男女雙方戶口簿復印件及原件;

(6)兩個縣區以上醫院不能生育的證明。

(二)非法收養

未經人口計生局批准,非法收養子女,需給養子(女)報戶,需以下材料:

1、男女雙方單位(或社區)出具的證明(寫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況,已收養子女的姓名、性別、收養時間),並加蓋街道(鄉鎮)計生辦公章;

2、婚後未生育過子女者,需提交兩個縣區以上醫院不能生育的證明;

3、持男女雙方的證明及不能生育的證明(已生育過子女的只需男女雙方證明)由計生局局長簽字後到辦公室辦理收養子(女)的報戶的有關手續。

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不同的情況,辦理收養登記的地點也不同:

(一)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二)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三)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四)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法律依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

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四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被1篇案例引用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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