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房產過戶給子女需要什麼手續
父母贈與房產給子女過戶的流程
1、父母與子女簽訂房屋贈與書面合同,即贈與書。
2、為贈與書辦理公證。
根據《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房屋贈與必須辦理公證。
辦理贈與公證申請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贈與人的身份證件;
(2)贈與書;
(3)贈與物清單及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存單等;
(4)贈與物為共有財產的,應提供共有人同意將財產贈與他人的書面意見
3、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子女和父母一起到房地產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交納相關稅費,辦理過戶手續。
4、父母將房屋交付子女
綜上可知,父母贈與房產給子女過戶需要正常的流程,其中簽訂房屋贈與書面合同、辦理公證、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最後將將房屋交付子女。此外,父母在贈與房產過戶時,需要清楚的了解贈與房產過戶所需要產生的報稅價。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⑵ 父母怎麼把房子過戶給子女
父母把房子過戶給子女的,有3種處理方法。分別是:1、以出讓的形式過戶。也就是按照交易程序以出售的形式辦理過戶;2、以贈與的方式轉讓所有權。一般包括贈與公證、房屋評估評估、所有權轉讓;3、通過繼承轉移所有權。繼承轉移的,需要存在父母中的一方死亡的情況,否則無法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⑶ 父母名下的房子怎麼過戶給子女
父母想要將房子過戶給子女,一共有三種方式:贈與、繼承、買賣。
一、贈與房產流程:
(1)直系親屬之間的贈與:
第一步:受贈人提交購房資質審核
第二步:雙方簽訂贈與協議
第三步:雙方到公證處做親屬公證(在一個戶口本上不需要公正)
第四步:雙方拿著親屬公證書到建委繳稅、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直系親屬之間的贈與稅費僅需3%的契稅。
(2)非直系親屬之間的贈與
第一步:受贈人提交購房資質審核
第二步:雙方簽訂贈與協議
第三步:雙方拿著贈與協議到公證處做贈與公證
第四步:拿著公證書到建委繳稅、辦理轉移產權登記
非直系親屬之間贈與房產的公證費用:
成本價購房的樓房每平方米60元、平房每平方米40元,商品房按照評估價的百分之二收取(無評估值的,以該地區平均價格計算)。
辦理贈與的工本費80元,不分是否直系親屬。
二、繼承房產流程:
(一)、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二)、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4、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四)、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
三、買賣房產流程:
父母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子女帶《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一同到到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房屋產權交易過戶手續,將該房屋產權過戶到子女名下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房屋贈與,指一方(贈與人)自願把自己所有的房屋無償贈與他人(受贈人),他人願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為。房屋贈與的雙方當事人應訂立書面合同。
⑷ 父母把房子過戶給子女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父母房產過戶給子女有繼承、贈與、買賣三種方式。也只有這三種方式才可以將房產證換成子女的名字。這三種方式,子女可以結合今後對房產的不同處置來採用。雙方當事人是需要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繳納必要的稅費的。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⑸ 父母房產怎樣過戶給子女
父母將房產過戶給子女有三種方式:一是以出讓的形式過戶,也就是按照交易程序以出售的形式辦理過戶。第二種方式是以贈與的方式轉讓所有權,包括贈與公證、房屋評估評估、所有權轉讓。第三種方式是通過繼承轉移所有權,但這種情況需要發生在父母其中一方死亡的情況下,這種情況並不常見。如果審查通過的,當事人繳納稅費之後,房地產管理部門會依法核發過戶單。最後當事人可以拿著過戶單領取新的房地產權屬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⑹ 如果父母把名下的房子過戶給子女如何辦理過戶手續
父母將房屋過戶給子女有兩種方法:
第一種方法是以贈與的方式辦理過戶:
先由父母子專女到公證部門辦理屬贈與公證,然後辦理房屋評估作價和房屋鑒定,最後到房產所屬管轄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的「證件事物所」,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公證書、評估材料、鑒定材料、房產證等有關證件,辦理贈與過戶手續,要繳納4%的稅費。
第二種是以轉讓的方式辦理過戶:
這種方式是一種買賣關系,父母是賣方,子女是買方,這種方式要按照交易的程序去辦理。買方主要交以下稅費:
契稅:總售價的2%。
印花稅:總售價的0.05%。
房屋轉讓手續費:500元。
賣方主要交:印花稅:總售價的0.05%。
房屋轉讓手續費:500元。
營業稅:居住滿一年以上者免交,未滿一年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計征5.5%,如差額為負數,則計征數額為零。
個人所得稅:一年內賣掉自有舊房購新房減免稅,轉讓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稅。
⑺ 父母把房子過戶給子女有什麼方法
父母把房子過戶給子女有繼承、贈與、買賣三種方式。
通常父母將房子過戶給子女時都是通過贈與的方式辦理,具體辦理的手續如下:
1、父母與子女簽訂訂房屋贈與合同,約定將房屋無償贈與給子女,贈與書交由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2、父母與子女攜帶相關資料,如戶口本、身份證、公證書、評估材料、鑒定材料、房產證等有關證件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進行房屋贈與過戶手續辦理的登記;
3、不動產登記部門核定應繳納的稅費,由贈與人或者受贈人向稅務機關繳納;
4、將納稅憑證交不動產登記部門審核後,不動產登記部門核發變更後的不動產權證書,取到新的房產證。
父母在決定將房屋贈與給子女時,必須清楚,一旦過戶完成,父母幾乎不可能再撤銷贈與行為,子女有權隨時將受贈的房屋出售、抵押。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⑻ 父母把房子過戶給子女的幾種方法
父親將房子過戶給兒子選擇贈予或買賣過戶的方式較好,繼承過戶的方式只有在父親去世後方可採用。贈予或買賣過戶需要簽訂贈予或買賣合同,父親簽字後提交申請材料,然後到房產局填寫表格和存量合同,房產局給予回執單,繳納稅費,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即可。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