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離婚後車輛如何過戶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車輛過戶流程:1、領填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表一份;2、加蓋與原注冊登記相同的印章,私車須交驗車主身份證;3、到交警支隊車管科,登記受理崗交驗經辦人審核。符合過戶條件的車輛,送機動車檢驗崗檢驗認定。檢驗合格後,本縣市過戶或變更的,直接到牌證管理崗等候通知交費。
法律依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二手車交易完成後,賣方應當及時向買方交付車輛、號牌及車輛法定證明、憑證。車輛法定證明、憑證主要包括:(一)《機動車登記證書》;(二)《機動車行駛證》;(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五)養路費繳付憑證;(六)車船使用稅繳付憑證;(七)車輛保險單。
❷ 我的車輛想過戶給父母,需要什麼手續
車輛過戶一般兩種方式:買賣或者贈與
子女將車輛賣給父母,需要雙方到機動車交易市場辦理交易,取得二手車發票後再去車管所辦理轉移登記。
子女將車輛贈與父母,需要雙方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憑雙方的贈與協議和公證書到車管所辦理轉移登記。
上面兩個方式均需要提供:車輛登記證,行駛證,雙方身份證,並將車輛開到車管所辦理,有的地方可能還需要戶口本。
❸ 離婚車輛怎麼過戶
離婚了車輛過戶分為兩種情況:
1、判決離婚的,根據法院的判決書或執行書直接到車管所辦理車輛財產轉移;
2、協議離婚的,雙方親自到第三方代辦過戶機構辦理車輛的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❹ 離婚車輛過戶需要什麼手續
夫妻之間發生機動車所有人變更,需夫妻雙方帶著各自的身份證,持外地身份證的還需帶辦理一年有效期的居住證、結婚證、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開車到即將成為車主的一方身份證(暫住證)所管轄的車管分所辦理更改業務。夫妻車輛過戶手續、流程、費用,都與普通個人之間車輛過戶是一樣的。過戶手續:准備好車輛登記證書、車輛行駛證、雙方身份證、開車到場辦理。過戶流程:都是開具二手車交易發票、驗車、選號、換領新的行駛證、變更登記證書信息、領取臨時號牌。
❺ 離婚車怎麼過戶
離婚車子過戶方式:一般情況下,需夫妻雙方提供證明居民戶口簿、離婚證、車輛權屬證、登記證書、行駛證、變更前和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等相關材料,前往車輛管理中心申請過戶登記,符合條件的,即可准予變更。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四條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變更前和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結婚證》或者證明夫妻關系的《居民戶口簿》。
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遷出地和遷入地車輛管理所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❻ 離婚車子怎麼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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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表》一份,按表格欄目要求填寫, 加蓋與原注冊...
2.
到交警支隊車管科登記受理崗交驗經辦人審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過戶:
3.
申請車主印章與原登記車主印章不相符的。
4.
未經批准擅自改裝、改型更變更載質量、乘員人數的。
5.
符合過戶條件的車輛送機動車檢驗崗檢驗、認定。
❼ 夫妻離婚後車輛過戶流程
法律分析:(一)、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表》一份,按表格欄目要求填寫,加蓋與原注冊登記相同的印章,私車需交驗車主身份證。(二)、到交警支隊車管科登記受理崗交驗經辦人審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過戶:1、申請車主印章與原登記車主印章不相符的。2、未經批准擅自改裝、改型更變更載質量、乘員人數的。3、違章、肇事未處理結案的或公安機關對車輛有質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