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孩犯罪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
1、帶領孩子主動自首,如實交代罪行:自首,即在孩子犯罪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主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自首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從輕量刑情節之一,直接關繫到量刑是否從輕的問題。因此,自首是避免東窗事發、減輕刑罰的最好途徑。當然,不是自己主動投案,而是已經被採取了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也成立自首,對於所供述的罪行仍然可以考慮從輕處罰。2、收集並保留有利證據:如果孩子是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被迫走上犯罪道路,或者是初犯、偶犯,或者自己與整個犯罪活動沒有密切聯系,那就請一定幫助孩子收集保留好能夠證明相關情況的證據,並及時提供給公安機關,這些證據就是你保護孩子最有力的工具。3、立功贖罪,爭取從寬處罰: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受外界因素影響,若能夠及時抓住立功贖罪的機會,則有可能減輕甚至免除處罰。如果是犯罪分子重大立功表現又有自首情節的,甚至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以,明白如何幫助孩子立功贖罪,非常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衍生問題:
未成年偷竊怎麼判?
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根據我國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如果未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盜竊罪的,不需要負刑事責任,不會被判處刑罰。如果十六周歲至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盜竊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滿16歲的人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怎麼判由法院根據摩托車的價值而定。
B. 十二歲以下小孩犯罪怎麼處理方法
我國刑法規定負刑事責任年齡始於14周歲,12周歲以下兒童犯罪的免於刑事處罰,但是監護人要承擔相應的監護不利責任並且承擔對兒童犯罪行為危害後果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6〕1號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現就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 第二條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條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的年齡。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條 對於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准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第五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第六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慣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第八條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准,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並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第十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並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二條 行為人在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前後均實施了犯罪行為,只能依法追究其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後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後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對其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後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在量刑時應當考慮對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適當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 第十四條 除刑法規定「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外,對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對未成年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依法從輕判處。 對實施被指控犯罪時未成年、審判時已成年的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 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應當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一般不判處財產刑。 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刑時,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判處,並根據犯罪情節,綜合考慮其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得少於五百元人民幣。 對被判處罰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自願代為墊付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第十六條 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一)初次犯罪; (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第十七條 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 (三)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 (五)犯罪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 (六)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第十八條 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 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經成年的,對其減刑、假釋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第十九條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被告人對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賠償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二十條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5〕9號)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執行。 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歲的人實施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青少年犯罪存在著:結伙作案多,嚴重犯罪多,突發性犯罪多,作案動機、目的比較單純,手段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齡化,及反復性強等特點。青少年犯
C. 成年孩子犯法父母怎麼辦
成年孩子犯法,父母怎麼辦的話,既然他都已經成年了,他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了,父母什麼事情都做不了。
D. 如果自己的兒子犯罪後,跑到父母家躲避。父母是舉報還是選擇沉默呢
若是故意殺人,就別自首了。自首也要償命。能躲就躲吧
E. 收養被拐賣兒童罪的幫助者怎樣處罰
摘要 被拐賣孩子收養的父母涉嫌收買被拐賣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
F. 孩子犯罪家長應承擔什麼責任
孩子犯罪家長應當承擔監護管教的責任,如果是已滿十六周歲但是未滿十八周歲的行為人犯罪,則應當負擔刑事責任,但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家長作為未成年的監護人需要承擔相應的監護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G. 兒子犯罪了,父母該怎麼做
一、孩子犯罪後家長怎麼做
孩子是未來的希望,在成長的過程中難免會犯錯。作為家長,需要明確的是,孩子犯錯不可怕,但一定要及時教育,及時處理,盡快將孩子拉回正途,幫孩子找回一個沒有污點的未來。
1、帶領孩子主動自首,如實交代罪行
自首,即在孩子犯罪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主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自首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從輕量刑情節之一,直接關繫到量刑是否從輕的問題。因此,自首是避免東窗事發、減輕刑罰的最好途徑。
當然,不是自己主動投案,而是已經被採取了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也成立自首,對於所供述的罪行仍然可以考慮從輕處罰。
2、收集並保留有利證據
如果你的孩子是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被迫走上犯罪道路,或者是初犯、偶犯,或者自己與整個犯罪活動沒有密切聯系,那就請一定幫助孩子收集保留好能夠證明相關情況的證據,並及時提供給公安機關,這些證據就是你保護孩子最有力的工具。
3、立功贖罪,爭取從寬處罰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受外界因素影響,若能夠及時抓住立功贖罪的機會,則有可能減輕甚至免除處罰。如果是犯罪分子重大立功表現又有自首情節的,甚至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以,明白如何幫助孩子立功贖罪,非常重要。
二、家長如何應對孩子的犯罪
1、強行索要財物。《刑法》規定,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要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家長應當關注孩子的表現,發現孩子有來歷不明的物品,一定要問明原因,如果是強行要來的,一定要讓孩子及時退還,並進行嚴厲地批評教育,絕對不能放任不管。
2、因打架斗毆而引起的傷害。對於孩子與別人打架,有些家長會不以為意,認為小孩子打架不是大事;還有的家長認為孩子能打贏別人才算厲害,這都是不正確的觀念。對於孩子的打架行為,家長應當重視,不能放任不管。處於青春期的孩子自我控制能力差,下手不知輕重。當家長發現孩子之間有矛盾,有打架斗毆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引導,耐心和孩子溝通,問明矛盾產生的原因。給孩子講道理,讓他們認識到打架是違法的,甚至還有可能構成犯罪。當孩子自己無法解決他們之間的矛盾時,建議家長可以出面與對方的家長溝通協商,雙方都從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問題,各自對子女進行教育,化解相關的矛盾。
3、小偷小摸的盜竊行為。家長一旦發現孩子有小偷小摸的行為,必須告訴孩子這樣做是錯誤的,必須及時停止這種行為,並返還財產。告訴孩子小偷小摸如果不制止,以後可能會引發更惡劣的犯罪,並及時教育孩子改正惡習。
H. 想讓孩子遠離犯罪,父母只需要哪5步就能解決他的負能量
雖然孩子不知道如何排解自身的"負能量",但是父母卻可以通過五個方法輕松幫助孩子釋放"負能量"。
讀書本身對於"負能量"的釋放並不能起到太大的作用,但是,一本好書所能折射出來的積極的生活道理卻可以讓孩子的"負能量"得到緩解。
孩子的"負能量"很多時候會以憤怒的情緒宣洩出來,而一次酣暢淋漓的運動則可以很好的釋放憤怒感。
娛樂可以為孩子帶來喜悅感,這種感覺正好與"負能量"所帶來的憤怒感相反,兩者會出現抵消作用。同時,娛樂可以達到轉移注意力的目的,孩子會在玩樂中忘卻自己所攜帶的"負能量"。
教會孩子寫日記也是一種獨特的宣洩方法。當孩子擁有任何的負面情緒時,將它寫下來,告訴"另一個自己",這樣,"負能量"也就會減弱很多。
父母應該取得孩子的信任,讓孩子可以毫無保留的將自己的苦惱及時的向父母傾吐。失去了積攢的過程,孩子的苦惱也就不會累積成為"負能量",更不會有爆發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