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失孤》原型郭剛堂找到兒子一家團圓,被拐兒童養父母是否應被追責
我覺得被拐兒童養父母也應該被追問責任,正所謂沒有買賣就沒有交易,如果這些養父母沒有這些需求,自然也不會有拐賣兒童的市場,所以我認為其實被拐兒童養父母也是有同樣的責任,也應該依法追究他們的責任,說到被拐兒童每次都會讓人覺得非常心疼,尤其是當自己有孩子之後更是可以切身體會到這種失去孩子的痛苦,不管是拐賣兒童的人還是被拐兒童養父母都應該被追責,而且應該重罰,這樣才能徹底清除這個市場的存在。
必須嚴懲被拐兒童養父母
很多網友們都表示不僅要對拐賣兒童養父母追責,同時還應該嚴懲他們,就是因為有這些需求者所以才會有這樣黑暗的交易,更應該加大處罰力度,希望可以嚴懲他們,最後,希望每一對父母都可以看護好自己的孩子,不要再發生類似的事情了。
㈡ 電影《失孤》原型認親成功,被拐兒童養父母是否應被追責
《失孤》這部電影,相信很多人還有印象,當時劉德華據說是零片酬出演了這部電影,聽著名字毫無疑問,這是一部打拐的電影,而當時劉德華飾演的是一位苦苦找尋自己拐走兒子的父親,當時華哥的表演讓我印象深刻,前所未有的突破帥氣形象,而其中他的兒子是由井柏然飾演,而更人欣喜的是這個電影的原型人物郭剛堂被找到了,時隔24年的相聚,讓郭家人欣喜不已。
雖然他們二十多年沒在一起,但是骨肉血緣是永遠也拆分不了的事情,或許這個世界上,有的被拐孩子不會像郭剛堂這樣幸運,能夠找到自己的親人,但一旦找到自己的親生父母,也一定要孝順他們,因為他們一路也都沒有放棄過尋找自己的孩子,其中種種的痛苦心酸只要父母自己知道。
㈢ 為什麼收買被拐兒童的「養父母」很少判刑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回到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1.從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定義來分析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人看了這個條款,以為所有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行為,都是犯罪。錯了,構成本罪,需要明知兒童屬於被拐賣而來的。
如果收買被拐賣兒童的人,不知道該兒童是被拐賣而來,那麼不構成本罪。
該罪名要求明知被拐賣兒童而購買,才構成本罪,這就把許多被拐賣兒童的「養父母」從可能的犯罪中摘了出來,因為他們在收買或者收養過程中,人販子往往並不會說明孩子是拐賣而來,而是謊稱自己的孩子,或者其他原因親生父母不願意撫養而送養,而「養父母」則是依據當地的習俗支付感謝費。
㈣ 電影《失孤》原型尋子成功,郭剛堂是如何對待孩子養父母的
電影《失孤》的播出讓觀眾對其原型感到感動和難過。更讓人動容的是郭剛堂的善良與真誠,雖然他內心充滿了一個作為父親的那自責,但是他並沒有是自怨自艾,而是付諸實踐,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尋找自己的孩子,同時在尋找自己孩子的過程中,也幫助了一百多位的孩子找到了自己的家庭。關於電影《失孤》原型尋子成功,郭剛堂是如何對待孩子養父母的?以下是我的看法:
三、希望參與到拐賣兒童的人都能得到懲罰
拐賣兒童,無論你參與到哪一環都是罪大惡極的,都是對他人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傷害,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所以希望參與到拐賣兒童的人都能得到懲罰,無論是不是做了自己心目中有意義的事情,你養他並不是對他好。
關於電影《失孤》原型尋子成功,郭剛堂是如何對待孩子養父母的?以上是我的看法,你有什麼看法?歡迎留言。
㈤ 《失孤》原型郭剛堂找到兒子,郭新振養父母會被追究刑責嗎
《失孤》原型郭剛堂找到兒子,郭新振養父母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因為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雖然郭新振不想離開自己的養父母,雖然說郭剛堂准備把兒子的養父母作為一種親戚來對待,但是從法律上來講,所以參與兒童販賣的人,都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管是賣方還是買方。如果法律去寬恕了養父母,那麼郭剛堂這十二年的努力,能算得了什麼呢?所以養父母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養父母的行為,還是違法的,我們都知道,涉及到人口販賣的時候,不管是賣方還是買方,都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當我們考慮到孩子的兩難境地時候,是誰造成了這樣的局面,就知道養父母該不該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希望這個世界上再沒有人販子,願每一個孩子都能夠回到自己的父母身邊。
㈥ 失孤原型養父母怎麼判
被拐賣兒童的養父母在理論上是應該追究其「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的刑事責任的。
【法律分析】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收買」形式構成的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觀故意和客觀表現上有著明顯區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要求行為人不具有出賣的目的,而是意圖與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關系或其他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沒有將收買的婦女、兒童出賣的行為。但是,實踐中要注意正確處理以下情形: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又出賣的。有的買主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時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但在收買後,由於種種原因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與他人。對於這種情況,根據本法規定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行為人事先與「人販子」有約定的。這種情況很復雜,應區別對待:行為人指使他人拐賣婦女、兒童,然後再予收買的,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雖與「人販子」有約定,甚至已先期交錢,但並沒有參與其他行為的,仍應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㈦ 《失孤》原型郭剛堂尋親成功,稱「會把孩子養父母當親戚」,你對此有何感觸
這是作為親生父親為了孩子的感受而做出的無奈的選擇。
養父母是買孩子的人,沒有買就沒有賣,是拐賣孩子的參與者,在法律層面是有罪的,另一方面他們把孩子照顧得很好,和孩子之間感情很深,這就讓親生父母無法過多的去責怪養父母。
所以說在這種事情上,受傷害最大的就是親生父母,個人感覺,養父母對孩子再好,買孩子的行為也是絕對不值得原諒的。
㈧ 認賊作父太冷血《失孤》原型父子團聚結局唏噓,兒子不願回家,你怎麼看
看了一個小故事,一個媽媽和一個假媽搶兒子,始終是媽媽先放開手,由於怕弄疼小孩,這個故事,在影片《失孤》原形郭剛堂的身上,再度認證了。7月13日,在諸多網民的印證下,郭剛堂總算與兒子郭振重逢,二十多年未碰面,獲知要看到兒子,郭剛堂十分興奮,在去以前,他不但包了紅包,還和妻子講好不能哭,要以圓潤的精神實質發生在兒子眼前。
只有說,郭振是個較為心地善良,人非草木孰能無情,郭振幹了平常人的挑選。最令人憐憫的僅有郭剛堂了,有網民說,對郭剛堂而言,這一切完畢又好像一開始。為了更好地找兒子,他這么多年跑了30多省,騎壞掉10幾輛車摩托,只需有郭振發生的地區,他便會以往,風雨兼程,住過橋洞、寺院,遭受過被醉鬼施暴,現如今兒子找到,或許見到小孩過得非常好,已經是對他最好是的撫慰。
㈨ 孫卓被找到,其養母被採取強制措施,養父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嗎
電影《親愛的》中被拐人物原型孫卓被親生父母找到,其養父母被公安機關採取了強制措施,那麼其養父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從法律角度而言,孫卓與養父母這種買賣關繫上建立的親情,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這種關系本身違反相關法律條例,因此他們的收養關系也是不成立的,孫卓對於養父母是沒有贍養義務的。不過從感情的角度考量,十幾年的養育恩情,已經讓孫卓記住養父母的好了,所以他也表示就算沒有贍養義務,自己同樣會照顧自己的養父母。
那麼怎樣的收養才算是合法的呢?被拐且遭到解救後,孩子的無親生父母認領,由民政部門負責收養後,養父母可根據收養法相關規定,辦理收養手續,這樣的收養即合法,不需承擔法律責任。
㈩ 《失孤》原型不願離開養父母,律師指出:有養育之恩仍是犯罪,你怎麼看
2015年,一個名叫彭三源的女人找到了郭剛堂。彭三源是一名導演,正在籌劃拍一個電影,而電影的原型就是郭剛堂。彭三源邀請了劉德華、井柏然來參與這個電影。劉德華成為了郭剛堂的扮演者,一副農民工打扮,騎著一個破舊的摩托車,車上插著尋子旗。
2015年3月20日,電影《失孤》上映在當今安全穩定的環境下,雖然被他養父母買來,但罪魁禍首並不是他養父母,而是拐賣他的人,這你得區分清楚。其次這個男的做法照顧到了兩個家庭,兩方的老人,這個男的做事方式值得肯定,因為事情已經發生了,只能朝著好的方向,共贏的方向發展,而不是單方面考慮問題。
追責是法律上的事,當事人的態度是情感上的事,界限很清晰,一點也不復雜,情感的問題是無法干預的,法律也是無法抗拒的,一點也不矛盾,都得理性的面對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