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嫁出去的女兒有義務贍養父母嗎
出嫁的女兒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法律規定為: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2. 出嫁女贍養父母標准
法律分析:
出嫁的女兒有對自己父母的贍養義務,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需要贍養父母。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所以,出嫁的女兒,只要有贍養能力的,就需要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所以,出嫁的女兒,只要有贍養能力的,就需要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首先計運算元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超出部分,二個子女以內的按50%計算贍養費;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衍生問題:
贍養費的給付內容有哪些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贍養費;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費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
(六)必要的保險金費用。
3. 嫁出去的女兒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法律分析:嫁出去的女兒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會因為女兒嫁出去而受到影響。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的、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是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由此可知,即使女兒出嫁了,仍然要承擔贍養、扶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女兒出嫁與贍養父母之間沒有直接關聯。所以嫁出去的女兒對父母有贍養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4. 出嫁的女兒用贍養父母嗎
一、出嫁的女兒用贍養父母嗎
1、出嫁的女兒用贍養父母。無論是否出嫁,是否結婚,子女都對自己的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有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當履行這一法定義務。贍養父母是我們每一個子女應盡的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二、贍養費包括哪些費用
贍養費包括的費用有:
1、老年人基本贍養費。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發生的衣、食費用及日常開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
4、老年人的住房費用;
5、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
6、必要的保險金費用。
5. 出嫁的女兒有對自己父母的贍養義務嗎
出嫁女兒是需要贍養父母的,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6. 已經結婚的女兒每個月給父母多少生活費
並無規定具體數額,但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對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作了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這條規定還明確了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子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費用,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費用幫助。
2001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該法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釋義】為法律中定義,指子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費用,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費用幫助。
2001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該法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