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夫妻離婚時父母幫兒子購買房產怎麼分配
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父母出資給兒子媳婦購買的房產,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一般會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貳』 父親去世後,房產母親和子女怎樣分配錢
父親去世後,房產母親和子女分配應死者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按照遺產順序繼承是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叄』 父親與兒子共同擁有遺產如何分配(在房產證上)父親的公證寫一半分給兒子一半分給小姑該房產是兒子公積金
公證未必有效,如果房產是父親和兒子共同擁有產權,每人一半,那麼父親遺囑有效部分僅為房產產權的一半,那麼寫一半給兒子另一半分給小姑則有越權,他是無權處置另一半的產權的。
要麼將其名下的一半產權全部由小姑繼承,兒子無繼承,但另一半仍歸兒子擁有。要麼將其名下一半產權再對半分給小姑和兒子,那麼兒子有3/4 ,小姑擁有1/4的產權。
『肆』 父親房產遺產.母親和子女的份額怎樣劃分
遺產分割,其份額可以協商分割,也可以起訴到法院,通過法院判決。
該房產如果不是父親的婚前財產,那就屬於父母親的共同財產。其中的一半屬於母親的,另一半才屬於父親的遺產。
父親的遺產如果留有遺囑,就按照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就法定繼承,即由父親的父母親,母親和全部子女繼承。
『伍』 父母婚前給兒子買的房產,兒子婚後意外死亡了,房產怎麼分配
一、父母婚前給兒子買的房產,兒子婚後意外死亡了,沒有過繼房產證,房產是父母說了算。
父母給兒子婚前買房是現實世界的尋常經濟賬單,也是眾多家庭希望兒子可以圓滿婚姻世界,幫助兒子實現財產自由的生活人生。
待到兒子結婚了,父母也算完成了任務,也是美事一樁,是現實路上最有魅力的家庭交往。
然而兒子卻沒有福氣享用未來的幸福生活,年紀輕輕就去世了,這也是家庭災難,只剩下白發人送黑發人的悲傷。
還有一個妻子更是傷痛欲絕,失去了最愛的丈夫,家庭財產就成了以後的消費賬單了。
他父母比他妻子更有資格擁有房產。
房產證還是房產證合法人有權使用,他父母屬於第一權利人,他妻子是第二擁有者。
『陸』 房產證上有父母和孩子名字,產權比例怎樣分配好
房產證上如果沒有寫明各自的比例,那就是共同共有,按照共同共有的法律規定來。
『柒』 父母與子女共有房產分割歸誰
法律分析:需看登記的情況,可以起訴,析產,主張自己的部分。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捌』 父母房子如何分配給小孩
父母的房子可以贈予給孩子,或者繼承給孩子,或者賣給孩子。父母將房屋贈與給孩子需要簽訂贈與合同,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合同。自然人還可以訂立遺囑讓孩子來繼承房產。同時還可以將房屋賣給孩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玖』 父母留下的房子子女怎麼分配
父母留下的房子子女的分配情況,具體如下:
1、確認父母是否留有遺囑,這個環節是為了確定繼承人的范圍,有遺囑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進行處理。法定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如果不存在以上繼承人,則由被繼承人的親兄弟姐妹、祖父祖母、外祖父祖母繼承;
2、確定所有繼承人的分配意見是否統一。有遺囑按遺囑分配,沒有遺囑則原則上平均分配。如果所有繼承人的意見統一,進入第三步,如果意見不統一有糾紛,進入第四步;
3、所有繼承人共同前往公證處進行辦理,並提交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父輩和祖輩的死亡證明、人事檔案表、親屬關系證明、各類財產證明等,以上材料需要分別前往民政局、檔案局、派出所、居委會、街道辦、醫院、原單位、銀行、房管所、銀監會等單位機構進行開具。材料最終由公證處進行審核,完成後可獲得繼承權公證書;
4、在繼承人之間意見分歧較大,且無法通過調解方式解決時,只能通過法院訴訟打繼承官司來解決,在不聘請律師的前提下,需要自行完成立案、證據收集和提交、法庭答辯、舉證質證等環節,最終由法院進行裁決,並出具判決書;
5、攜帶繼承權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完成房產過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拾』 父母與子女房產共有可以重新分配份額嗎
可以,房產的共有方式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共有方式可以變更,需要去房產登記中心做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