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去世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法律分析:開死亡證明。注銷戶口。各種證件、卡等銷戶處理:拿死亡證明到公證處、銀行、房產局等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公交卡、銀行卡(工資卡,個人福利待遇補貼卡除外)可以轉給家人。各種證件、卡等銷戶處理:拿死亡證明到公證處、銀行、房產局等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公交卡、銀行卡(工資卡,個人福利待遇補貼卡除外)可以轉給家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㈡ 我要怎麼才能開到父親的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如何開具,主要分為三種情況。
1. 在醫院過世的人:只能由所在醫院開具死亡證明。
2. 如果老人在家中過世:一種可以通過急救車來開具,另一種方式由所在街道居委會開具正常死亡介紹信,然後到社區醫院換取醫學死亡證明。因為太平間均為個人承包,急救車送到某個太平間均要收取高額中介費,羊毛出在羊身上,家屬一定會被很宰一刀,所以在家裡去世的,建議到居委會開具證明。
3 意外死亡:比如交通事故等,只能由公安機關開具死亡證明。
㈢ 開死亡證明都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提交材料:死者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死亡證明材料(醫療部門的醫學死亡證明、居(村)委會的死亡證明;法定機關的死亡證明信、殯葬館的火化通知書)。《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屬集體戶的收繳常住戶口登記卡原件,屬家庭戶且全部注銷的收繳《戶口簿》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㈣ 父親去世後都要辦什麼手續
先去醫院拿到死亡證明,在醫院死亡的,由醫院出據死亡證明;在家因病死亡的,由村委 會、居委會或派出所出據死亡證明。
非常規原因死亡的,由所在單位或公安部門出據死亡或火化證明。
之後去居委會或衛生站給他們辦理,注銷戶口,去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死亡注銷證明,需要提供戶口簿和醫院死亡證明。辦理火化手續。
各種證件、卡等銷戶處理:拿死亡證明到公證處、銀行、房產局等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公交卡、銀行卡(工資卡,個人福利待遇補貼卡除外)可以轉給家人。
屍體到殯儀館後,在聯骨灰時要持火葬證在取骨灰處領取。如果屍體運到殯葬館後因故不能馬上火化,要在業務室辦理屍體冷藏手續。
交上死亡證明,購買骨灰盒,領到火葬證,辦好交款手續。
資料拓展: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死亡證明、戶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死亡證明是指: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
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戶內其他人員的申報,將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點、時間、原因等及時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亡人家屬的申報,也應給予辦理死亡登記,如有可疑情節,可與死亡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聯系查對。
發現來歷不明或者過路途中死亡的人, 戶口登記機關應與有關部門聯系處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應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作死亡登記,注銷戶口;無法查明來歷的,應將已經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
㈤ 辦死亡證明需要啥手續
【法律分析】:開死亡證明需要帶的證件有:1、為死者辦理死亡證明的直系親屬應當帶上死者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到當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死亡證明。2、如果死者屬於正常死亡的,沒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可以到村委會或者居委會出具死亡醫學證明。3、如果死者直接在醫院去世,可以直接帶上醫院出具的醫學證明去辦理死亡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准;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准。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准。
㈥ 親人去世公證需要帶什麼證件
法律分析: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託公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並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 2、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缺一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復印件,如果沒有復印件,需先至公證處領取一張介紹信,至所在區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也可以由死亡時的醫院開具;戶口本上如果沒有死者的戶籍注銷記錄,需提供戶籍地警署戶籍注銷證明,有則不用開具注銷證明) 3、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4、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註:申請人應先至公證處領取專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單位人事或人事檔案部門開具5、死者的婚姻證明;註:指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離婚調解書)、戶口本上婚姻狀況記載;結婚年代久遠或結婚證遺失的,可以不提供結婚證;死者死亡時如果是未婚、喪偶、或離婚的,需提供由戶籍地民政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6、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 7、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申請辦理繼承公證 《遺囑公證細則》第七條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三)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㈦ 父親去世多年該怎麼開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開取流程分以下三類: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死亡證明、戶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死亡證明是指: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殯葬部門出具火化證明。
二、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戶內其他人員的申報,將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點、時間、原因等及時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亡人家屬的申報,也應給予辦理死亡登記,如有可疑情節,可與死亡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聯系查對。
三、發現來歷不明或者過路途中死亡的人, 戶口登記機關應與有關部門聯系處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應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作死亡登記,注銷戶口;無法查明來歷的,應將已經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