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後夫妻買房,由女方父母出資買房,房產證可以只寫女方名字嗎
婚後買房由女方父母出資買房,房產證上可以寫女方的名 ,但是只要是婚後的房產,房產證上即使只寫女方的名字,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是正確的,如果你再買房產的話。可以在寫對方的名字,這樣不會是二套房產重復 ,我12套房產重復買的話,貸款可能有點兒復雜 。
『貳』 婚後買房登記在父母名下,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買房寫的父母名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房子所有權為登記原則,房產證登記人就是房產所有人,夫妻婚後買房,寫的父母姓名,這房子就屬於父母合法擁有的住房,產權和夫妻倆無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婚後買房寫女方父母名字怎麼辦擴展閱讀: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堅持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2、一定要堅持夫妻雙方平等的原則。
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3、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多數也是因為女方生兒育女照顧家庭而放棄事業的發展,在財產分割上應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4、堅持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5、堅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視為過錯方,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並不是代表需要「凈身出戶」。
6、堅持公平原則。
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住房等。
7、堅持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
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8、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叄』 婚後買房登記在父母名下,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從權利歸屬上說,不動產的公示效力採取登記主義。一套房產登記在誰名下,則對外這套房產就屬於誰,真正的購買人或使用人主張權利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房屋即便由夫妻共同購買,但由於登記在父母名下,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需析產,則需先起訴父母,認為系借名買房,將房屋過戶登記至夫妻二人名下,之後方可將該套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肆』 婚後買房子,房產證寫父母名字是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後購買的房子,房產證上是寫的是父母的名字,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屬於父母的財產,只有父母有權利決定處置該房產。
『伍』 婚後買房寫父母的名字離婚怎麼分割
既然是父母的房子離婚不屬於你們的財產不需要分割。除非您拿出確實證據,證明這個房子是你們出錢買的,才有分割權。
『陸』 婚後買房寫的父母名字,夫妻還款,離婚後怎麼分割
您好,婚後購買房屋,但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離婚時是否可以分割需要分情況而定,第一,如果夫妻雙方購買房屋時,沒有購房資格,需要借用父母的名義購買房屋,那麼離婚時,需要先通過訴訟方式,確定該房屋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有權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這樣在離婚時,就可以依法分割了。第二,如果當時購房目的就是買給父母養老居住使用的,那麼夫妻雙方的出資行為屬於對父母的贈與,該房屋屬於父母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是不可以分割的。
『柒』 婚後買房,女方將產權登記在她父母名下,那房屋產權如何劃分
婚後男方父母出錢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嗎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如果是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則屬於父母對一方的贈予,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是登記了雙方姓名,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另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之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男方父母出錢購買的房產屬於 夫妻共同嗎房產糾紛的介紹
房產糾紛的介紹
1、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房地產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及他們相互之間基於房屋和土地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使用權等權益的爭議。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
2、實際上也就是房產(房屋權益)糾紛和地產(土地權益)糾紛的總稱。其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涉外房地產關系中的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來解決。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是爭議雙方當事人自願的,由第三人居中裁決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一種解決房地產權益糾紛的方法。一旦裁決或達成的調解生效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行裁決或調解協議,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房地產行政復議指不服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相應的復議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活動。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再申請復議。
『捌』 婚後女方的父母買房出首付,寫女方父母的名字,女方貸款還款,請問:男方在離婚時有份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結婚後女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那麼針對償還貸款的數額,一般會認定為這是女方父母像夫妻雙方的借款,離婚時針對還貸部分,男方是可以主張進行分割。但是,房屋仍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這個在離婚時是不能分割的。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時可以協議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協議的,可以通過到法院訴訟進行解決。人民法院會根據財產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照顧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此,該房屋登記在女方父母名下,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而並非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在離婚時是不能進行分割的。但對於婚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貸款的部分,是可以主張債權的。如果夫妻婚內對於該債權有協議,按照協議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玖』 婚前男方出錢買房婚後房名寫女方父母名字,離婚房子歸誰
這個問題肯定屬於女方父母的房屋,法律是認證不認房和人,看房產證誰的名字,與誰出錢買的無關,通過你這個問題,說明,婚前你丈夫出錢買的,房產證名字是你父母的名下,那當然,你們離婚這房子規你父母,沒有男方任何關系。
『拾』 婚後買房寫的父母名字離婚怎麼分
法律分析:婚後所購買的房產是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哪怕寫的是父母的名字,只要證明,購買的金錢是夫妻所出的是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