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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哪些傷殘情況父母可以再次生育

發布時間:2022-07-04 12:23:06

Ⅰ 聽說最新計劃生育政策,有20類型的人可以再生育第二個孩子,不知道是否真的呢(請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於姐妹中一人); (五)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十 一)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其他特殊情況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與計劃生育指標的前提下,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在戶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設用地中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在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可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適用於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條夫妻一方為外國人、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生育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這是國家政策,地方也有地方的政策。

Ⅱ 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關於二胎規定

聽你說來有點復雜,不是專業人士,不敢亂說。建議參考下面的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各地自行制定的政策: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於生育二孩的規定原配夫妻申請生育二孩條件: 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一方經有關部門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方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 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 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女方為本市農業戶口,無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贍養老人的。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本市二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再婚夫妻申請生育二孩條件: 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 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自願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回國或者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的; (五)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 (六)從外地遷入我市的少數民族居民,遷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並已懷孕的; (七)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夫妻雙方或者女方為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傷殘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負責贍養女方父母的; (四)勞動力缺乏的山區、半山區的農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後沒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結婚,其他人各生一個子女的,經協商一致,准許其中一人再生一個。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雙方無子女的公民結婚後,可以自願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過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或者相當此標準的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 (六)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從事海洋作業的沿海漁區的漁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山區、壩上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九)農村中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十)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且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礦工,只有一個女孩的; (十 一)平原、丘陵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十 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兩個以下子女的; (十 三)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屬於其他特殊情況的。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經地(市)以上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歸國華僑的。 夫妻一方經地(市)以上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懷孕的,經批准可以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規劃的山區貧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無兒家落戶、贍養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齡超過30周歲,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沒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項規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喪偶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均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因計劃生育政策試點、科學研究及其他特殊情況的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意願,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Ⅲ 我是二級乙傷殘軍人可否生二胎

一樓說的對,不同的地方在一些細節上些不太一樣,但大致是一樣的,以下是北京的相關規定: 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北京市人口計生委和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婦一方傷殘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京人口發9號)執行。 申請程序: 三、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程序 1、符合《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應向雙方單位(無工作單位人員應向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或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雙方單位初審後分別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工作單位、村(居)委會在出具證明後,出具證明的記錄應存入本人檔案。 2、女方單位計劃生育幹部持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戶口簿、身份證、歷次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結婚證》、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依法收養子女手續等)到女方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報。 3、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收回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發給「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審批表」,由申請人按規定填寫並經雙方單位簽署意見、蓋章後,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送交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4、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討論通過後,在「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公章,並辦理生育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 5、申請人在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獎勵費退回現發放單位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發給申請人,並通知女方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 6、審批部門應對申請人離婚和結婚證明的編號進行登記或復印留存。

Ⅳ 關於生育二胎的政策規定

1、「關於生育二胎的政策規定」:朋友,關於允許生育二胎的政策規定,各省的規定是不同的, 有很大差異,你如果想知道更確切的規定,請查看你所在省的具體規定更好。 2、但,據我所了解的,還真的沒聽說哪個省因為「雙博士」而准予生育二胎的。一般情況下是:少數民族、第一個孩子是特定的殘疾兒童、農村戶口(但有的省...農村戶口不是可對我來說生育二胎的條件)、再婚後一方沒有生育過等。

Ⅳ 現在哪些情況允許生二胎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特除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 (三)曾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雙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公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從事海外、遠洋捕勞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並履行贍養義務的(女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二)兄第兩人一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生育條件並未收養子女的; (三)在與內陸不連接的海島定居的。 第二十三條 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四條 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請採納答案,支持我一下。

Ⅵ 可以生第二胎的是根據國家第幾條法律第幾節

各地區計劃生育政策是不同的,你最好問一下當地計生局 ,謝謝 民在9種情形下可被批准生育第二個子女,符合條件的夫妻如果希望生育第二胎,其生育間隔必須不得少於4年,另外,女方不得低於28周歲。考慮到如果間隔時間和女方年齡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有可能造成許多高齡產婦,不利於母嬰的健康和安全。新出台的條例規定,按原規定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情況的公民,在上述兩個條件中只需具備一個,即可生育第二個孩子。 條例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55周歲、男方年滿60周歲,所在區、縣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獨生子女父母滿足一定年齡條件,每人可享受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每月發放的10元獨生子女費將延長至18歲。 9類家庭可生第二胎 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婚後5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願意贍養老人的; 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Ⅶ 獨生子女 死亡或傷殘的家長怎麼辦

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家長可以申請生育二胎。

Ⅷ 2017年陝西獨生子女傷殘有什麼新政策

2017年陝西獨生子女補貼最新政策
國家規定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可以在一定年限內領取獨生子女費。
2009年7月1日陝西省執行《陝西省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辦法》規定,全省城市獨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均列入補助金發放范圍,補助金標准為每人每月106元。
2016年經過修訂並實施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其中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補助金。補助金發放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參照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具體確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每兩年調整一次。
補助金上調是真的,但目前具體的發放辦法省衛計委等多部門正在制定,而調整後的補助金具體金額待辦法出台後才明確。

陝西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在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後不久,開始對獨生子女家庭實行獎勵政策。從1982年陸續開始,全國各地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當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關「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的意見,制定了每月5元獨生子女費的獎勵規定。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可以在一定年限內領取獨生子女費。
中國內地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就倡導著只生一個好,國家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都是可以領到獨生子女費。
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
陝西獨生子女補貼領取流程
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內容包括職工晚婚的、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等。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延伸閱讀
一、關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獨生子女父母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一)領取條件: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領取。
1、辦理《光榮證》的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子女年齡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可申請辦理《光榮證》。
(1)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再婚後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收養子女的,不予辦理《光榮證》。
2、辦理《光榮證》程序辦理《光榮證》,需由夫妻雙方申請,並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和農民,由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批發證。
(二)具體發放辦法: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夫妻雙方各發給50%。原則上應當按月發放,經發放單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領取一次。當年沒有領取的,不予補發。
具體發放渠道:
1、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發給。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職業介紹中心存檔的人員,單位委託存檔者,由委託存檔單位發給;個人委託存檔者,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3、檔案關系在街道辦事處的無業人員,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4、農村居民,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
二、關於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獎勵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並給予每人不少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一)領取條件:
1、領取人員憑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結婚證》和不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書面申請領取。
2、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
(二)發放渠道:具體發放渠道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一次性獎勵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一)領取條件: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和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出具證明)領取。
(二)發放辦法:獨生子女的母親年滿五十五周歲時領取;獨生子女的父親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具體發放渠道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四、關於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後,對其父母的經濟幫助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一)領取條件:
1、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子女傷殘或死亡的有效證明和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證明)領取。
2、「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的標准,參照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衛生局《關於遠郊區、縣農民夫婦一方傷殘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的附件「北京市遠郊區、縣農民夫婦一方傷殘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審批標准」的第二項執行,由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衛生局規定的市、區(縣)指定醫院進行檢查鑒定。
(二)發放辦法:
1、獨生子女的母親年滿五十五周歲時,獨生子女的父親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
2、此項經濟幫助,由領取人員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發放。
五、其他問題
1、享受以上獎勵和經濟幫助的人員,應具有本市戶籍。
2、已領取《光榮證》的夫妻,離婚或喪偶後,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和經濟幫助;再婚後,如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不包括市計生委特批的)後,應重新辦理《光榮證》,按規定領取。
3、已領取《光榮證》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獎勵或經濟幫助停止發放,另一方享受單方獎勵或經濟幫助。
4、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再婚前雙方已領取了《光榮證》的,再婚後應收回《光榮證》,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費和經濟幫助。此對夫妻如又離異,雖雙方各自只有一個子女,但不再辦理《光榮證》,亦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5、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再婚後收回《光榮證》,如其中一個子女意外傷殘、死亡,其親生父(母)可以按規定享受經濟幫助。
6、生育第一胎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憑單位證明(無單位的憑村、居委會的證明)領取一份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如果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傷殘或死亡,憑單位證明(無單位的憑村、居委會的證明)領取經濟幫助。
7、夫妻離異,均未與他人再婚過,這對夫妻又復婚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光榮證》有效;夫妻離異後,其中一人與他人再婚,後又離異與前夫(妻)復婚的,如果雙方在與他人再婚期間均沒有生育(包括收養)過子女,重新辦理《光榮證》,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
8、自費出國人員,出國期間,獎勵費停發。
9、資金渠道問題,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另行規定。
10、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獨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滿55周歲,男方已滿60周歲的,應予補發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的獎勵費和第二十三條的經濟幫助。如單位應發人數較多,集中補發有困難,可分期分批補發。為便於企業發放,按國家規定女職工滿50周歲退休的,企業應在辦理退休手續時,一並發放。2003年9月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可分期分批補發。

Ⅸ 國家對殘疾家庭計劃生育有哪些政策

(一)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回國或者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的; (五)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 (六)從外地遷入我市的少數民族居民,遷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並已懷孕的; (七)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夫妻雙方或者女方為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傷殘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負責贍養女方父母的; (四)勞動力缺乏的山區、半山區的農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後沒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結婚,其他人各生一個子女的,經協商一致,准許其中一人再生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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